作者ArrowSmith (箭牌史密斯)
看板LAW
标题[公告] 使用者hiturtle警告一次
时间Sat Oct 1 15:27:29 2005
我认为你发言不当,本板不是让你教训别人用的。
当然,若原PO真的有错,我不反对板友指出他的错误,并适度表达自己的意见,
但我认为不需要语带教训,更不需要特地回文,只为了对原PO作人格上的批判。
若真的对原PO有意见,不妨回到其信箱即可。
另外给其他认为原PO有错的板友,若能和缓地指出你认为其错误何在,相信原PO
也比较能够虚心检讨,不是吗?
最後再给hiturtle板友,你常常於法律板热心回答问题,此一贡献我相当肯定,
相信其他板友也是有目共睹,希望你以後在发言之际能稍加拿捏尺度,以避免不
必要的争端,谢谢!
处分:警告一次+原文删除
by 板工 ArrowSmith
※ 引述《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请问七天试用期的问题!?
: 时间: Sat Oct 1 10:30:27 2005
:
:
: =-=没为什麽.刚想到一个我最近的新发现
: 很多我回的问题.只要感觉对原po不利
: 很多人就删除.当没发生一样
: 所以用回文算了=-=
:
: 还有这年头作错事的人都比较凶唷
: 明明错在自己.还自以为是对的
: 怎样有钱是很了不起是不是
: 还是当老板就可以自以为是
: 真不懂於情於理於法
: 我都不知道你那站得住脚
: 为什麽你还可以把自己当成是对的一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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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28.171
1F:推 hiturtle:=-=请问是犯了版规那一条.看起来应该7还是8吧 10/01 15:56
2F:→ kevinl:早就想说了 他还会一言九鼎勒 10/02 01:57
3F:推 hiturtle:楼上的.我和你很熟吗=-=还一言九鼎勒 10/02 10:41
4F:→ kevinl:一言十鼎 10/02 11:13
5F:推 aaamy:推 10/07 03:57
6F:推 hq:推一下 版主英明 07/20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