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0 (杰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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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学生写报告 着作权有保障
时间Mon May 22 20:14:42 2006
学生写报告 着作权有保障
■ 记者李娟萍/台北报导
学生在学期间完成的报告,着作权应归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指出,除教师有参与撰写,
与学生共同着作外,学生完成的报告,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应归学生所有。
智慧局并建议,学生与教师可事先就报告着作权的归属及事後权利行使方式,先讨论并达
成协议,以避免日後产生争议。
近来有大专校院学生向智慧局反映,教师要求他们签立「学生愿意放弃该报告的着作财产
权,日後不得投稿」或「学生愿意由教师继续修改该报告,日後在与教师共同挂名条件下
投稿」或其他类似文字的约定,在这种情形下,学生在学期间完成的报告,着作权究竟应
归谁所有。
智慧局表示,学生在校期间所完成报告,如果教师仅给予观念的指导,而是由学生自己撰
写报告内容,则学生为该报告的着作人,可依着作权法享有、行使着作权,包括各项着作
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如果教师不只给予观念上的指导,更进一步参与报告的撰写,则教师与学生就自己撰写的
部分,各自享有着作权,如各自撰写的部分,不能分离利用时,则成立共同着作,共同享
有该着作的着作权,包括各项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智慧局官员表示,学生与教师间如预先签署「学生愿意放弃该报告的着作财产权,日後不
得投稿」的约定,则应视教师是否仅是担任指导的角色,完全由学生自己完成报告,此时
,学生仍为报告的着作权人,享有着作财产权与着作人格权。
如果学生「抛弃」着作财产权,则於「抛弃」之时,该份报告的着作财产权消灭,成为「
公共所有」,任何人皆可利用,指导教师并不会因学生抛弃着作财产权,而取得着作权权
利。
此外,着作纵使经学生抛弃着作财产权成为公共所有,其着作人格权的保护不受影响,教
师欲利用该着作时,仍应表示真正着作人(即学生)的姓名,不能改以自己的姓名,充为
着作人。至於教师不仅给予学生观念的指导,更进一步参与报告的撰写,成立共同着作时
,如果学生愿意「抛弃」着作财产权,则其所抛弃的权利,依法归其他共有着作财产权人
(即教师)所有。
但在姓名表示部分,除非学生表示不行使姓名表示权,否则仍应将共同着作人(即包括教
师与学生)并列,不能列自己为唯一着作人。
如果是职务上或出资聘人完成着作,得由当事人约定着作人、决定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
权的归属。学生与教师间签署「学生愿意由教师继续修改该报告,日後在与教师共同挂名
条件下投稿」约定,必须教师与学生事实上有共同创作行为,始能成立共同着作人,共同
投稿。
【2006/05/22 经济日报】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33200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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