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 司法界应省思
徐立信律师
(民间司改会执行委员) : 2006/9/1
中时报导「彭绍瑾被杀案判错凶手」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个人认
为此案至少有三处值得国人与司法实务界省思:
一是「罪疑唯轻」的证据法则未能贯彻:所谓「罪疑唯轻原则
」是指法官本应注意对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如果证据显示仍然
有许多疑点,而不能完全证明被告是犯罪人的时候,法官应秉持人
权保障的理念,作出有利於被告的无罪认定。
可是,本案中却没有落实此原则,被害人於案发之初即否认是林锦
灿行凶,且因被告自白与事实多所出入,由被害人以「被告并非真
凶」声请上诉,却历经十年,三十六位法官审理,才在更四审时,
作出无罪判决,试问人生有多少个十年光阴?
二是「自白」为证据的迷思:我国司法实务受传统中国刑狱影响,
警察办案重视被告自己承认犯罪事实,不强调科学采证与侦办技巧
,致使警方移送的证据中,有许多都是被告自己承认犯行,到法院
再来否认自白的效力。实务不应再只求「自白」的取得,忽视其他
科学办案的进行。
三是「交互诘问」的改革值得肯定:三年前台湾刑事诉讼制度施行
交互诘问,造成实务因人力不足的反弹,但真理只有越辩越明。以
美国人为例,诘问是民主原则的表现,不仅立法权,在司法及行政
机关,对於政策或个案,均举行双方辩论的听证会,让双方各抒己
见,最後由主持人作出决定,这就是民主辩论形成共识的过程。台
湾要落实民主,就要从尊重他人有权表达意见开始。
本案更三审是采用新制,也许是新制运作尚不灵活,期盼日後行政
及司法机关,能更落实听证诘问的程序,使民主化深植人心。
刊登处:中国时报时论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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