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适任法官
徐立信律师(民间司改会执行委员) : 2006/9/7
前日中时报导「持有一级毒品,竟依运输四级毒品论罪,法官
张冠李戴,错得离谱!」审理本案的三位法官,显然失职,这个问
题反映了长期以来为人所诟病的司法病源,就在於不认真处理法官
的不当行为。
在我国,法官受宪法保障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不
得免职。如果非涉刑责,例如曾发生法官与当事人不当来往、向当
事人购买房屋等,往往仅予以警告,或自行请辞庭长。除了影响考
绩、薪俸之外,对於法官职务的行使,却没有丝毫的影响,这对认
真、勤勉工作的法官来说,非常不公平。
如若法官违反宪法所赋予审判职责之委托,不仅耗用司法资源
,浪费纳税义务人的钱,更会让民众丧失对於司法制度的尊敬。我
国将处理法官违反伦理的行为,交由法官自律委员会处理。例如本
例中法官显然违反法官守则:「法官应勤慎笃实地执行职务」之规
定,法官自律委员会如何处理,令人关切。
在一九五○年代,美国民众对於司法界充斥懒惰、轻率及无能
的法官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发起要求改善「官官相护」,提升人
民信赖司法的呼声。美国加州首先在一九六○年提出公民投票的「
司法行政修正案」,并投票通过,设置由六位公民、两位律师及三
位法官所组成的独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以「让民众不受无能、有不
当或失职行为的法官之害的真正保护」为目的,对於法官行使调查
、谴责或免职的权力,透过外部监督的压力,有效行使人民对司法
的监督权。现在,美国五十个州都有类似的机构。
法官惩戒委员会受理民众、民间团体的陈情,对法官行为进行
不当行为的调查监督,如有不当或可疑的行为时,依情节轻重,可
处以「劝告函」、「私下警告」、「公开警告」、「公开谴责」、
「强迫退休」或「免职」,对於惩戒处分不服的法官,可以上诉加
州最高法院。
由於法官执掌庞大国家司法权限,如果轻率或懒惰,将严重妨
害司法公平、公正的正义形象,所以应建立外在监督的机制,由多
数民间成员组成独立惩戒委员会予以强力监督。律师没有公权力,
纯为自由业,为确保律师的独立性,不受到来自政府的干涉,以期
律师能发挥在野监督角色,因此,世界各国莫不尊重律师职业团体
的「自治自律」。
然而,我国却反其道而行,对於法官任由其内部「自治自律」
,对在野律师却是外部监督。对於有公权力的法官仅用短短五条「
法官守则」来做伦理规范,相较於律师的五十条伦理规范,显然轻
重失衡。
特别是,民间司改会委托专家制定了外部监督的「法官法草案
」,去年十一月初提案进入立法院,但司法院版本迟迟未送入立法
院,造成法案未能审议。我们呼吁能尽速立法,以保障人民免於懒
惰、轻率或无能法官的戕害。
刊登处:2006/09/07
中国时报A15/时论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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