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作者arthur1018 (懒人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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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苏建和三人案:高院判决<简板第三部>
时间Thu Jul 5 23:08:29 2007
※ 引述《arthur1018 (懒人一枚~)》之铭言:
: ※ 引述《gotousa (....)》之铭言:
: : 刚刚发现:台北大学法律系刘宏恩老师已经把判决书全文在网路上贴出来了,
: : 不过档案超大的喔,大家可以去看看。以下是刘宏恩老师的留言:
: : ========================================================
: : ●苏建和三人案:2007.06.29 高等法院判决书全文及相关资料
: : 从朋友那边取得高等法院92年瞩再审一字第1号判决书全文的扫描档。
: : 档案很大、页数很多,有兴趣的同学可自行下载:
: :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拖了一阵子~
最近个人事情纷至杏来.第三部的部分又比较杂
所以拖到现在罗!!
上部分写到最高院不采从美国回来参与苏案监定的李昌钰
的见解,认为其所谓"一人犯案可能说",纯属臆测...
又言 共同被告的自白,也属供诉证据的一种,与其他种类证据无异~
即使有所出入,但只要无碍於真实性,"非不得予以采信~
以下继续~
12.以下各节,再审指为矛盾之处(应是上一个无罪判决),经最高院发回时,
已就被告三人,王文孝(忠)之陈述,阐明关联性,尚无碍於真实性,而可为
被告犯罪之证据...
(1) 虽三人自白犯案时间不一,而在嗣後亦与王文忠一起翻供(11点先载王文孝
回家,苏,忠,秉再一起打撞球到四点, 庄则从头到尾没出现)
但三人供述时间均在两点到四点之间~且三人的不在场证明均不足采信(後述)
且苏跟孝皆供称没带手表不确定时间(意味有串供?)且三人感知,记忆,
表达能力都不同,(所以时间会有出入是正常的) 故五人同在一起(犯案)..
(2) 关於王文孝第一次供称一人所为,後又翻供说弟弟以及三人一起做的不一致
部分~ 他在汤美玉法官前的讯问中,就已经详细说明为何歧异~以下为对答..
(根据纪录,翻成简易版)
汤: 你在检察官前说一人作案?(8/14)
孝: 对
汤: 但後来你又说她们三人有做?
孝: 因为我本来想一人担
汤: 他们三人一样罪有应得?
孝: 一样罪有应得..
汤: 警察给你指认,还是带你去找?
孝: 指认
孝: 三人被找到後,我在警局指认出来(因为不认识),错号是我随便掰的~
由以上可知,孝初从一人担当到承认三人为正常办案过程,不算矛盾,
且三人被抓後,自白跟孝的证词均相符合,而且孝都供出自己弟弟有把风了,
更可证明他供出三人,显与事实相符..
**这里可参照190条以及96条规定.."讯问...应命就其始末连续陈述..."
学者:所谓始末连续陈述,乃基本讯问方式,和"一问一答"式,不得为诱导式
的讯问..
(3) 虽然孝的自白中,提议人一直在变,但参酌其他三人的自白後,都说是因为
"缺钱,所以(孝)提议行窃",若何符节..且刘秉郎虽否认有补习~但他哥说一直
有在补,虽然补习班查不到资料,但其被抓到之时,自承有在补习,故两相对照,
忠所供述,刘是因为欠补习班钱,而要补齐而起意犯案应为可信...
又忠虽供称奇帐户钱够王文孝用,但查过以後,只有2000元,怎麽够??
足证"孝向忠借钱,忠不够,而提议行窃"之事实为可采...
(4) 三人供称孝从楼顶进入吴宅後开门给他们进去的自白一致,故李昌钰所称
房间太小, 不能供多人活动之证词,不足采信~
且若非三人有去过现场,怎会供词与孝之供词一致?足证三人有参与犯案..
**编按:法官以三人之供词推翻李之说法,如同前述,李之证词即系为证明
三人所述为虚伪,怎麽又会把三人证词拿来作为不采李昌钰证言之理由呢??
(5) 三人跟孝忠二兄弟的供词关於刀到底有几把,以及到底有什麽刀,虽然供述
不一致,但证词中,都有王文孝"上楼拿凶器"的部分,并且王文孝的诸多证词中
(编按:这里三人证词跟王文孝的证词真的很混乱~光王文孝的部分,就有好
多种说法) ,统整起来,有菜刀,开山刀,以及水果刀..三种器械出现~洽符合
法务部法医所监定结果...
并且庄後来有画出开山刀模样,苏刘二人皆称"差不多",故虽然三人所述刀
械不一致,但刀械既然皆为孝所有,则自应以孝的说法为主,维真实可采..
(6) 虽然三人与孝对於砍人的细节不一致,但都有"乱刀砍杀二人"的供述,且事发
已经五个月,所述细节"略有出入",并无碍於真实性...
(7) 对於案发後现场处理一事,王文孝以及三人均自白现场有清洗过,
虽现场未发现三人毛发,但亦足证明,清洗一事为真~
至於凶刀以及血衣处理,虽各人供词不一,足证自白犯罪,前後有所不一致
乃供述证据的特性..
又凶刀与血衣事经五个月未查获,乃是被告於犯罪後故意湮灭,故意以人为
因素,造成事实上的查证困难,委不影响其他证据之证明力..
於案发後,每个人的行踪,虽各人交代与王文孝不一致,但被告於犯罪後的行
踪为何,本即与犯罪事实的认定无涉,不足推定自白与事实不符~
**编按:......
(8) 就赃物部分,庄称:"各自分赃,我拿到500多",与刘称"没分赃,谁搜到就是
谁的,我拿到550",并无不同..
又苏称"没分到"与刘称"苏没分",亦并无不同...又王文孝称"每个人分1000"
与王文忠称"有分到一千多",相符合...
自庄家中所搜得花剩的24元,无血迹反应,不认定为不利之证据...
(9) 不在场证明,三人所言有矛盾,苏刘说去嫖妓,但忠与三人所言过程时间人数
地点不符,是否有嫖妓,殊值怀疑~虽刘说有妓女为证,但苏无法证明,且就一般
常情而言,嫖妓多属难以大方言谈之事,被告却夸夸其谈,足见其脱免掩饰犯行,
昭昭若揭,不在场证明究属空言,不足为采~~
**编按:我同学在马祖当兵时,基隆港去嫖妓,说得怕每个人都不知道一样,
会不会也是要脱免犯罪啊??XD
(10) 综合研判,三人会被抓,乃因为王文孝的供述,孝的证据使其无可遁逃,即
不能因为其供述前後不一致,即认为其自白与事实不符..
又三人曾在检察官前供称,否认犯案,是因为以为其他人已承认,不得以
才承认,为相一致的证词...似有模拟之嫌..故其等之见解不足采信..
**高院在前述不相一致的供词中,硬可以找出相一致的部分予以认定为真~
但三人相一致的说法,又认为有模拟过之嫌,似有标准认定不一之心证...
今天先到这里了,如有错误请您不吝指教..
看完以後,终於了解到,妈妈从小叫我不要去打撞球,不要嫖妓的苦心了~~
因为做了坏事(例如嫖妓)不说出来,人家就认定你去做其他的坏事,说出来,
人家又会说你骗人,因为这种事情正常人不会跟别人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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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人没目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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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rthur1018 来自: 59.112.195.76 (07/0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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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owbatw:全部都是用自白作为证据… 11/09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