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总则-正当防卫行为之打击错误
时间Wed Feb 25 17:20:55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 标题: [问题] 刑法总则-正当防卫行为之打击错误
: : 时间: Sun Feb 22 21:41:35 2009
: : Q:皮老板欲偷蟹老板美味蟹堡的秘方,被海棉宝宝发现,遂出於防卫之意思,
: : 拿起锅铲往皮老板丢去,本想只是吓吓皮老板,没想到却不偏不移地打中在
: : 收银台的章鱼哥致其受伤。
: : 试问:海棉宝宝之行为是否有罪责?若其确实打中皮老板,其是否有罪责?
: : --
: : ◆ From: 140.136.204.254
: : → chihchien:先讨论比奇堡有无适用中华民国刑法之可能(误) 02/23 01:20
: : 推 HAHAOGC:XDDDDDD 02/23 08:52
: : 推 kreuzritter:应该是公海,看看海牙那边要不要受理好了~ 02/23 22:17
: : → lighthouse:海棉是物,不是行为主体…… 02/23 23:37
: : 推 a40397577:紧急避难、正当防卫 02/24 20:09
: 一 我来自问自答好了。
: 二 首先假设比奇堡适用中华民国刑法,合先说明。
: 三 海棉宝宝伤害章鱼哥之行为是否构成刑法284?
: 1 构成要件该当性
: (1) 结果之原因
: 海棉宝宝之行为乃章鱼哥之伤害结果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
: 依实务见解尚须具备「相当性」始足当之。故依实务见解,海之行为,依经验法则
: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情状,有此一行为,通常即可发生此一结果,行为与结
: 果仍具有相当性。
: (2) 行为不法
: a 凡客观上违反注意义务而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即具有行为不法。
: b 海棉宝宝之行为,客观上应注意是否会伤及他人,而其尚未注意,应为制造法所
: 不容许之风险。(正所谓「投鼠忌器」也)
: (3) 结果不法
: a 若行为与结果具有风险实现关系,且具有可避免性,该结果即具有结果不法。
: b 海棉宝宝之行为与章鱼哥之伤害结果具有风险实现关系,且具有可避免性,具有
: 结果不法。
: (4) 故海棉宝宝行为过失伤害行为构成要件该当。
: 2 违法性
: (1) 海棉宝宝之行为可否对章鱼哥主张紧急避难?按紧急避难行为须行为时有避难意思
: 本题海棉宝宝系出於「防卫意思」,故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防卫意思与避难意思未必冲突吧
一者取他人物品来防卫致物品毁损 同一行为对该他人就是紧急避难
二者若有他人紧急情况下的不法侵害 当然也可以主张紧急避难 只是正当防卫较有利罢了
也就是正当防卫行为若同时损及第三人 虽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仍然可能主张紧急避难
所以 这边紧急避难部分可能要重新检讨这样
: (2) 又正当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之人主张,对第三人不得主张之。
: (3) 故海棉宝宝之行为具有违法性。
: 3 罪责
: 海棉宝宝之行为是出於防卫他人财产而为之防卫行为,客观上确具有「急迫性」,
: 难以期待一般人於此一情状,能完全避免误伤他人之情形,故似可认为其欠缺「期待
: 可能性」而减免罪责。
: 4 结论:
: 海棉宝宝行为构成刑法284之过失伤害罪,但欠缺期待可能性,似得减免罪责。
: 四、海棉宝宝因「过失」打中「皮老板」,是否得阻却违法?
: 此即为「正当防卫附随过失结果」之典型问题,依通说,就本题情形而论,
: 似得依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 五、若有谬误,请大力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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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93
1F:推 filawyer:可是,取第三人之物而为正当防卫,行为人有认识避难情状 02/25 19:32
2F:→ filawyer:本题,行为人系因过失而伤他人,跟此例略有不同 02/25 19:33
3F:推 filawyer:我仍然认为此结论仍无不当,盖过失行为,难谓有避难意识 02/25 19:37
4F:→ panda101:如果是出於不同行为,那意思有可能不同;但出於同一行为的 02/25 21:30
5F:→ panda101:一个丢东西的动作,若此行为有防卫意思兼避难意思,则此行 02/25 21:31
6F:→ panda101:为所兼有的故意和过失行为,也当同样有防卫和避难意思 02/25 21:33
7F:→ panda101:简单来说他所做出的过失行为当下,就是存着防卫和避难意 02/25 21:35
8F:→ panda101:思所做出,只是此防卫和避难行为 过失造成他人伤害了 02/25 21:35
9F:→ panda101:而且,此害取第三人之物并无不同,在取第三人之物情形,并 02/25 21:37
10F:→ panda101:不是取的行为是紧急避难,而是在为防卫而使物(不小心)毁 02/25 21:38
11F:→ panda101:损的防卫行为;另外关於类似问题可参黄荣坚月旦杂志15期 02/25 21:39
12F:推 filawyer:大致上了解,但仍有些许疑问,避难手段是否具有「适当性 03/02 17:05
13F:→ filawyer:」,盖侵害第三人之法益,难以保全蟹老板之财产。 03/02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