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guten tag=.=)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事诉讼法问题 - 传闻法则、证据
时间Thu Feb 26 19:58:10 2009
※ 引述《m810898 (日抛型男人)》之铭言:
: 大家好,上来这边跟大家请教问题一下。关於刑事诉讼法的问题。
: 问题是这样的:
: 甲以行动电话与女友吵架,是乙行经该巷,甲认为乙在瞪他,随手
: 拿起路旁之拖把接续殴打乙的头部,乙也出手加以反击,造成两人皆有
: 伤害。第一审判决时,证人及警员丙证称「路人说是甲先动手打人。」
: 事问第一审是否可以对丙之证词采为论罪之依据?
我个人觉得 您的作答稍微略嫌零乱没有体系了点
前後好像也有点矛盾 前面是不得当证据 後面变成不得为唯一证据
建议作答层次如下:
1.丙(也就是警员)他属於哪种证据方法? 跟告诉人,被害人的地位论 有点类似
所以就论述法定证据主义 释字582号罗
2.丙属於证人 那其证词是否得为证据--->即是否为传闻证据
(1)被告以外之人 (2)审判外陈述 并非符合以上二者即为传闻
(3)需具体论述的一项 :目的系用以证明该陈述所主张内容之真实性--取决於待证事实
3.丙属传闻证人-->是否符合传闻证据之例外 很明显没有
不过如果路人已经完全不知道是谁 根本找不到人了 参照下述判决 那有可能
96台上3900
倘原陈述者已死亡、因故长期丧失记忆能力、滞留国外或所在不明等因素
,致客观上不能到庭陈述并接受诘问,而到庭之「传闻证人」已依人证程
序具结陈述并接受诘问,且该「传闻证言」或「传闻书面」具备特别可信
性及证明犯罪事实存否所不可或缺之必要性严格条件,或经当事人同意,
法院复认具备适当性之要件时,法律就此虽未规定,惟基於真实之发现,
以维护司法正义,本诸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三、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五立
法时所凭藉之相同法理,当例外得作为证据。
: 我的作答是
: (一)
: 1.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
: 证据不得认定犯罪。」
: 2.再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
: 之证据,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
: (二)
: 1.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所为之言论
: 或书面陈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证据。」
: 2.传闻法则系指排斥传闻证据之法则,而排斥传闻证据之理由有四。
: (1)因人的观察未必正确
: (2)因人的记忆未必清楚
: (3)因人的表达未必准确
: (4)因为人会说谎
: 3.证人之陈述具有上述之不可靠性,在英美法上即透过下列四项措施确
: 保其真实性。
: (1)宣示(我国称具结),违反有伪证罪之处罚。
: (2)由法官在庭上要求其陈述,并观察其态度,确认真实性。
: (3)要求证人就其认知事实背景陈述。
: (4) 由受证言之不利当事人行使反对诘问权。
: 4.传闻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乃因未经对质诘问检验其信评性。
: (三)
: 1.证人在法庭上应具结,并了解具结後有不实陈述将受伪证罪之处罚。
: 2.证人即警员丙证称「路人说是甲先动手打人。」即警员丙就其认知之
: 事实背景所为之陈述。
: 3.其争点在於证人丙所言之事实有无证据能力,管见认为丙所称之证词
: 无证据能力。纵然丙所陈述并未虚伪,但其根据来源系为「路人所说」
: 即是所谓的传闻证据,因路人的观察未必正确、记忆未必清楚、表达
: 未必准确,更重要的是可能会说谎。又无法以交互诘问来检验其真实
: 性。
: (四)
: 1.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不得为论罪科刑之唯一依据,人
: 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合。
: 2.事故,管见认为丙之证词不可作为论罪科刑之唯一依据,应在调查其
: 他证据,作为判断论罪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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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上是我的作答方式,可是我和同学讨论时同学讲到应该是问传闻法则之例外,
: 希望版上强者能帮忙指点…或是更好的作答方式。
: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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