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ckyer (紫微破军)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总则-客观归责与教唆犯
时间Sun Mar 1 04:18:40 2009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Q:甲男、乙女为情侣,丙男爱恋乙女。嗣後,甲男劈腿,乙女愤而要到他家放火,
: 遂找丙商量,丙为表现对乙的爱,应之,但又害怕乙因而放火罪抓到处以相当重
: 之徒刑,遂「教唆」乙改烧毁甲之机车即可,乙同意之。之後乙着手既遂,
: 试问:丙之行为有无可能是「降低风险」之教唆、帮助行为而不可归责?或系「
: 替代风险」而主张紧急避难?
个人认为降低风险与不可归责系两事
亦即纵使降低风险丙行为仍属可归责
只是在罪责部分可以减轻而已
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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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211.187
1F:推 filawyer:就Roxin师的客观归责理论,降低风险行为不是不可归责吗? 03/01 13:39
2F:→ atzkgb:仍是不法的风险 应告以不能犯罪 03/01 18:17
3F:推 kreuzritter:个人是把教唆的情况看成是 重新制造一个较低的风险 03/03 10:24
4F:→ kreuzritter:而不可归责情况个人是把他想成 介入一个风险而降低之 03/03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