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d80182 (坚强的外表)
看板LAW
标题[问题]这样的情形下能离婚吗?
时间Sun Mar 1 16:28:48 2009
我妈想跟我爸离婚
但是在夫妻财产共有的情形下
这样能顺利离婚然後不用分财产给我爸吗?
因为我爸外遇
现在整颗心都在那个女人身上
十几天才回家一次
平常家里的经济来源就是我爸
但是自从外遇之後
就没再拿钱回家过了
所有的财产、不动产跟保险受益人他都过户到我妈的名下
但是却到外面跟人家说是我妈一直跟他闹她没办法才过户给他的
最糟糕的是他到我妈娘家也是这麽说
害我妈现在连个靠山都没有 只剩我们这些小孩
现在所有财产都是我妈的名字
过户不到半年
这样能顺利离婚吗?
如果离婚是不是财产要均分?
如果不想均分财产是不是要有我爸外遇的证据?
没有证据的话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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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5.199.191
1F:推 wjck00383:1040I之意旨,结婚时的财产可先取回。再依同条二项, 03/01 17:02
2F:→ wjck00383:存续中所增加的共同财产,需要均分。要离婚,就得均分 03/01 17:03
3F:→ wjck00383:财产。有外遇证据仅为判决离婚所用。两愿离婚不需证据喔 03/01 17:04
4F:→ wjck00383:且按照原PO所述,均分後赚到的还是原PO令堂喔。 03/01 17:05
5F:推 Eventis:这不能说是赚,应该说这是妈妈牺牲出外工作赚钱的机会, 03/01 17:06
6F:→ Eventis:帮他操持家务照顾小孩本来就应得的. 03/01 17:07
7F:→ Eventis:另外剩余财产系采分别计算,本例母亲所取得的财产,系婚姻 03/01 17:10
8F:→ Eventis:关系中,夫对妻之无偿赠与,是否该当於1030-1I一款所谓 03/01 17:11
9F:→ Eventis:"其它无偿取得之财产"主张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分配之标的, 03/01 17:11
10F:→ Eventis:不无讨论空间. 03/01 17:11
11F:→ wjck00383:同意E大,改为令堂没有损失较妥。正是家务有给制的理念 03/01 17:11
12F:→ wjck00383:不过第二行揭示使用共同财产制耶 03/01 17:12
13F:→ Eventis:共同财产制的话,眼睛闭一闭很快就过去了....(默) 03/01 17:13
14F:→ wjck00383:什麽是眼睛闭一闭? 03/01 17:15
15F:→ Eventis:人家主张了反正也争不到,该吐回去的就吐回去. 03/01 17:17
16F:→ Eventis:诉诸"舆论的制裁,道德的制裁,良心的制裁"......(远目) 03/01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