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lflin (鲁夫林-路人)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
时间Mon Mar 16 12:02:12 2009
就目前悬赏广告采契约说
所以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後
会出现因其意思表示能力没有或受限以致契约无法成立而无法受领报酬
然後关於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是以民法77条
限制行为能力纯获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以解决受领问题
但我的问题是这条真的能用吗?
因为行为人是先完成悬赏广告内容
所以他是先有个负担行为然後获取利益
应该不是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所以无民法77条之适用
所以他的受领还是要等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认,
悬赏广告生效始可受领
想问说是我的想法是否有误,麻烦帮解答一下
--
不在乎过去,不设定未来
不回头看的人,走得远。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3.72.123
1F:推 Eventis:王泽监老师,民法概要,悬赏广告一节即提及类推164IV适用之. 03/16 13:21
2F:→ Eventis:不过这是指在契约说下,"报酬请求权"的获得. 03/16 13:23
3F:→ Eventis:受领报酬其为法律行为(报酬所有权移转),应适用76. 03/16 13:30
4F:→ Eventis: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适用77II,因报酬之受领为纯获利益. 03/16 13:31
5F:→ Eventis:Orz...77但书Orz 03/16 13:31
6F:→ Eventis:因此要分两段讨论,一是报酬请求权的获得,二是受领报酬. 03/16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