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loveyu (XDrz)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网志放音乐
时间Fri Mar 20 01:22:55 2009
^^我有
/音乐
但几乎不是我要的(还是我爬得不够认真XD)
我想请问的是,如果我私自将未授权流行音乐放在BLOG
文章里
但有锁文章加密码 (有提示, 例如:报案打? 然後密码是110 )
以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感谢拨冗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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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3.198.80
1F:推 Eventis:公开传输. 03/20 01:32
2F:→ Eventis:另,着作权的"公众"是连"特定多数人"都算;与一般的认知有异 03/20 01:33
3F:→ Eventis:只要超越"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的范围即为公众. 03/20 01:34
4F:→ longloveyu:言之意下,我有设密码,但特定多数人(因他们猜得出密码) 03/20 01:38
5F:→ longloveyu:能听到音乐,仍构成侵权行为 ?那.如果设密码无提示呢XD? 03/20 01:39
6F:→ Eventis:看你被钉梢以後被采证存取的人数,和法官信不信你的说辞. 03/20 01:44
7F:→ Eventis:或者换来"空言狡辩,不足采信"八字真言. 03/20 01:44
8F:推 Ba11ack:请问一下如果是一到某人的相簿或部落格就在播放的音乐呢ꤠ 03/20 08:32
9F:→ Ba11ack:是否会构成未经授权的公开传输...? 03/20 08:32
10F:推 Eventis:差在哪? 03/20 09:19
11F:→ frankmen123:这种提示 可让不特定人进入 可认系属公开 03/22 21:15
12F:推 thubo:B大,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款,公开播送的定义。 03/23 15:36
13F:→ thubo:基於公众直接收视或收听的目的等等等。 03/23 15:37
14F:→ thubo:看错,是第十款,是向公众,你的例子你是是被传输的人 03/23 15:38
15F:推 thubo:可是如果你用喇叭放出来同时就是公开播送的行为人 03/23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