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busini (qibusini)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于ROC刑法的几条疑问
时间Mon Mar 23 14:17:24 2009
※ [本文转录自 Cross_Life 看板]
作者: qibusini (qibusini) 看板: Cross_Life
标题: [请益] 关于ROC刑法的几条疑问
时间: Mon Mar 23 14:16:50 2009
刚才无事去wiki上面翻ROC刑法,发现有几条挺觉得迷惑的,所以想请益一下对岸的朋友:
1)第九十条的“强制工作处分”,在实际中被执行过吗?
“有犯罪之习惯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
工作。”,是否台湾的犯人在监狱内是完全不用做工的呢?如果要判服劳役,则用这条
呢?
2)第二百三十九条有个“通奸罪”,那是不是要是老婆看到老公有外遇,就可以拿这条
去法院告官,然後让老公被抓去关啊?感觉通奸罪是一个很少见的罪名,在大部分地方,
貌似只有回教国家才有,感觉怪怪的。
3)第二百四十条的“和诱罪”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略惑罪”,什麽叫“和诱”啊,
什麽又叫“略诱”呢?为啥诱惑18岁以上的公民也违法呢?还是说ROC规定是20岁才成
年?
4)第二十四章规定了一整章的“堕胎罪”,其中第二百四十八条更是规定了“怀胎
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那是不是
说台湾是不允许“夹娃娃”的啊?如果怀孕就要生下来,不然就是刑事罪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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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6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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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60.2.33
1F:推 JackeyChen:1.你可以查「泰源技能训练所」 另外刑罚的执行与保安处 03/23 15:30
2F:→ JackeyChen: 分是两种不同概念,你务必要先理解 2.还是要举证 03/23 15:30
3F:→ JackeyChen:3.条文应该有解释 4.另外有个特别法。 以上 03/23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