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yenda ( rito de pa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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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公示送达生效期日之计算
时间Tue Mar 24 16:19:53 2009
第78条 对於当事人之送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得依申请,准为
公示送达︰
一、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
三、於外国或境外为送达,不能依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办理或预知虽依该规定办理
而无效者。
有前项所列各款之情形而无人为公示送达之申请者,行政机关为避免行政程序迟
延,认为有必要时,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当事人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行政机关陈明,致有第一项之情形者,行政机关
得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
第79条 依前条规定为公示送达後,对於同一当事人仍应为公示送达者,依职权为之。
第80条 公示送达应由行政机关保管送达之文书,而於行政机关公告栏黏贴公告,告知应
受送达人得随时领取;并得由行政机关将文书或其节本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
第81条 公示送达自前条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
经二十日发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为公示送达者,经六十日发生
效力。但第七十九条之公示送达,自黏贴公告栏翌日起发生效力。
想请问
机关依78条2项刊登政府公告後
於次日又依80条刊登门首公告
则此门首公告是否为79条所称之「对同一当事人仍应为公示送达者」?
* 会问这个是为了81条生效日的计算
78条的公示送达要20日後才生效
但79条的隔天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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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60.215
1F:推 Eventis:前送达还没因为时间经过发生送达的效果,如何该当"送达後"? 03/24 18:50
2F:推 insolent:所以§79「为送达後」等同§81之生效?如何解释? 03/24 22:38
3F:→ Eventis:以60日那个来看,假设当事人第55日才来处理,那贴上去第二天 03/25 00:00
4F:→ Eventis:开始到第55天合法送达的各种处分或程序书状.....0.0 03/25 00:00
5F:→ Eventis:当事人可得一口气全部撤销呢.....(远目) 03/25 00:01
6F:→ Eventis:更何况送达的条文都是从诉讼法抄来的.....Orz... 03/25 00:10
7F:→ Eventis:考虑诉讼上的程序正义,怎麽可能连第一次送达都还没完结, 03/25 00:25
8F:→ Eventis:就以诉讼经济为考量开始加速进行@@? 03/25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