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 ̄▽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214条有这样规定吗?(高院的判决)
时间Tue Mar 24 23:59:20 2009
因为有点长 所以用回文的
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3号事实摘要
原告为RO的玩家,而RO在92.2.4的时候存在在系统内的bug被人发现,然後有部分玩家
利用这个bug迅速累到上千万、上亿的RO币(造成超级通膨??),後来被告92.2.5发现,
遂回溯系统,将所有的资料还原至92.2.4的1800,结果原告在2.5以高价卖给别人的虚
拟宝物,想要在y拍上面换钱(1:2200),结果回复之後就没赚到,所以心生不满,同时
告诉被告负责人侵占罪及提起民事诉讼。
其实比较关键的是在两造订立「RO仙境传说使用者条约第8条约定:
「使用者对本公司所提供之游戏服务,若有使用服务以外的目的时,以下情形是不被允许
的…
8 、转予他人或现金贩卖使用者及游戏中一切物品之行为」
所以原告主张要用所损失的RO币去折换新台币以计算损害赔偿额,为545454元
结果就被这条给打掉了,也就是说当回复原状不能
而用RO币去折换现金也是违反定型化契约所约定的用途时,就无从填补其损害了
另外法院同时用另一段理由来说明为什麽不能以金钱代替回复原状
三、(三) (前略)
虽RO币於线上游戏者间仍有以金钱贩卖交易,固有前揭「YAHOO!奇摩拍卖」可证,
惟其仅线上游戏者间交易行为,究不得据以推论RO币对游戏公司仍有金钱交易价值。
参酌乙○○於RO游戏中取得之RO币倘得向游戏公司兑换为金钱,有如以电玩游戏中所
赢得之分数向游戏公司兑换金钱,其具有射幸之赌博性质,有违公序良俗,亦不得
准许。故乙○○取得之RO币对游戏公司而言,并不得易为金钱,至为显然。
因此,乙○○主张其受有RO游戏中400,000,000元RO币之损害,对游戏公司而言
既不得易为金钱,纵乙○○曾请求游戏公司赔偿遭拒,揆诸前开说明,仍只得请求
回复原状,而不得请求易为金钱之损害赔偿,乙○○请求游戏公司赔偿换算为金钱之
损害,要无所据,不应准许
至於回复原状,法院认为被告所为的措施并无不当,
所以连一审判给原告(上诉人)的「534元」一并废弃,无理由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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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麽一审要判534元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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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30.245
※ 编辑: chihchien 来自: 61.217.230.245 (03/25 00:01)
1F:推 roura:推一下 03/25 00:03
2F:推 HAHAOGC:因为兑换金钱有赌博性质,有违公序良俗所以不准 03/25 01:05
3F:推 HAHAOGC:如果是回复之前拥有的RO币就应该会准 03/25 01:10
4F:推 rosebed:这个案子的一审法官觉得游戏币有实际上的价值,所以判赔 03/25 09:05
5F:推 rosebed:感谢chihchien大细心的回覆QQ 03/25 09:22
6F:推 rosebed:所以这案子是嫌534元太少,原告才继续上诉,结果赔更大了 03/25 09:53
7F:→ chris211:妙就妙在厂商自己在对於骇客入侵时,又主张自己的虚宝有 03/25 16:14
8F:→ chris211:价了,这些判决好矛盾阿 03/25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