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i323 (玫)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共有方面的问题
时间Sun Mar 29 16:16:25 2009
二、甲、乙、丙共有基地A、B、C三笔,彼此之应有部分,甲为五分之二,乙、丙合为五
分之三。A地面积稍小,但地价较高,B、C两地相邻有利於使用。甲乙丙於是约定:A地
由甲使用管理,BC地由乙丙共管使用。不久,甲以其应有部份让与Z,乙丙亦以BC两地出租
於Y。惟Z并不愿意取代甲管理A地,反而主张应由全体管理使用ABC三地。另一方面,Y则要
求乙丙应就原基地租赁登记为地上权,但Y已有三个月未缴地租,而为乙丙所拒绝。问:
(一)本案Z主张不受甲乙丙分管契约之拘束,而强要与乙丙共同使用管理ABC三地,是否
与法有据?
(二)Y仅对乙丙请求为地上权之登记是否有理?Y迟付之地租,是否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
加以请求?
想了好久还是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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