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警察可以使用科技用品窥视车内吗
时间Wed Apr 15 22:10:18 2009
※ 引述《sss196 (asd)》之铭言:
: 想请教各位!! 有一次我开车经过一个天桥看到一个警察使用高倍数照相机
: 在往天桥下经过的车子里面拍照,应该是在拍车内的驾驶人有无违规。
: 想请问一下那他这样蒐证是不是已经侵犯到汽车所有人的隐私权,
: 在车里的驾驶人并非公众人物,警察可以随便使用高科技的东西去窥视吗?
: 然後再车子里面的空间不是属於驾驶人所有,因此应该不属於开放空间吧,
: 既然并非开放空间那就算警察去采证举发,他所用的手段是不是就已经属於违法了呢?
: 那所举发出来的违规事件是不是就可以主张无效呢??
: 希望可以得到详细一点的解答 ,帮小弟节决这个疑问谢谢各位!!
警察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用高科技产品拍摄违规
在比例上我认为纵然民众认为侵犯隐私
但是用意是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不是违法的行为
首先
你的车子被警察拍到,也许拍到你的车子内部,那麽在隐私权侵犯上面,
你有何损失?
能否具体量化?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7
1F:推 Eventis:非财产上之损害未必需要能具体量化,比如说那个有名的柔性 04/15 22:27
2F:→ Eventis:政变说一案,"伊二人均为国内主要政党领袖,今受上诉人恶意 04/15 22:28
3F:→ Eventis:指摘发动政变之不实言论内容,经新闻媒体大幅报导而引起社 04/15 22:29
4F:→ Eventis:会舆论轩然大波,实已损害伊二人政治名望深钜,影响日後民 04/15 22:29
5F:→ Eventis:众对伊二人之信任感,伊二人之名誉权实已因上诉人之前开不 04/15 22:30
6F:→ Eventis:实言论而受有损害。因上诉人此等不实攻讦,致伊二人所受损 04/15 22:30
7F:→ Eventis:害无从估算,即使向上诉人请求再多之金钱赔偿,亦无从弥补 04/15 22:31
8F:→ Eventis:,故仅请求上诉人给付伊二人各新台币(下同)一元之象徵性 04/15 22:31
9F:→ Eventis:损害赔偿。"这个一元有判下去胜诉......(默) 04/15 22:32
10F:→ Eventis:而且到三审目前97年台上1169维持原判. 04/15 22:33
11F:推 wjck00383:以上参见最高法院民事庭97年度台上字第1169号判决。 04/15 22:34
12F:→ Eventis:当然非财产上的损害还是多少要说明举证,只是直接要以有何 04/15 22:34
13F:→ Eventis:损害无法明示举出,量化不够具体客观,可能还不足以打回票. 04/15 22:35
14F:→ wjck00383:台湾高等法院95上字128号; 台北地院93诉字5048。 04/15 22:35
15F:推 Beijingman:好文 04/15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