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可归责债务人之给付不能
时间Sat Apr 25 23:07:56 2009
※ 引述《kojump (...)》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可归责债务人之给付不能
: 时间: Sat Apr 25 21:17:58 2009
:
: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 引述《kojump (...)》之铭言:
: : : 最近债总念到给付不能有点混乱
: : : 想请问版上大大~~
: : : 在可归责债务人,不可归责债权人的给付不能
: : : 有两种处理方式:
: : : 1、债权人可主张民法226条第一项履行利益损赔
: : : 但此损害赔偿是债务人原给付义务的延伸变形
: : : 所以债务人损赔後,债权人仍有对待给付义务
: : : 我看高点徐律师的书(债总,第6章19页,2008年4月版),
: : : 其举例:
: : : 甲以350万出售车子予乙,未交付前,
: : : 乙另以380万将车出售予丙,
: : : 後因甲之过失致车子灭失。
: : : 此时如乙对甲主张226条履行利益损赔
: : : 甲须赔偿380万元,但此赔偿是原给付义务之延伸
: : : 所以乙仍须付350万之对待给付予甲
: : : 不过实际上不用这麽复杂
: : : 由乙请求甲给付30万元之差额即可。
: : : 2、除了直接主张226损赔外,乙亦可主张民法256条解除契约
: : : 而依民法260条,契约解除权不影响损害赔偿
: : : 则乙主张256条解约後,尚得依226条向甲求偿(380万)
: : : 而因甲之赔偿等同原给付义务,故乙也对待给付(350万)
: : 解除权行使後 正确的逻辑推演应该会变成这样
: : 乙-->甲 380万履行利益赔偿
: : 甲-->乙 不可为任何请求 因为契约已经不存在
: : 当然这样跟 1.的结果相较
: : 会感觉有点不公平 甲同样要赔偿乙 但乙却不用为任何支付
: : 这时候就可以用民法216条之1
: : 基於同一原因事实受有损害并受有利益者,其请求之赔偿金额,应扣除所
: : 受之利益。
:
: 谢谢p大!!你帮我找出盲点
: 之前我一直想说契约解除後,乙对甲主张226损赔
: 其损赔是甲之原给付义务的延伸,
: 但是这样想,变成有没有解除契约效果相同,所以会卡住。
:
: 诚如p大所言,如果乙行使256解除契约
: 此时契约溯及不存在,故甲的给付义务消失
: 乙主张226损赔,是新的独立损害赔偿请求权。
: 这点谢谢p大解惑。
这边倒好像有点误会
解除契约後 仍然不是新的独立损赔请求权喔
这是解除契约"前"就产生的损赔请求权 只是260例外规定不因解除契约而消灭
所以 不论有无解除契约 所行使的损赔请求权是同一的
当然 甲的给付车的原义务 跟之後损赔的请求权 是否具同一性 有点不同意见
实务上是认为不同,时效重新计算
所以 有没有解除契约 形式上的差别应该是在是否因此免除对待给付
:
: 但是p大所言,後续甲主张216条之1,我有些疑问
: 盖乙受有损害是因甲灭失车子(侵权行为)
: 而乙受有利益则因乙丙之间380万元的买卖契约(契约行为)
: 此时是否可认为受损害与受利益间是同一原因事实,而用216条之1
: 可能有疑问。
:
这边的同一原因事实 如下推文所述
: 或许,乙主张256条解除契约後的处理
: 应视乙之前是否给付350万价金而有不同
:
: A、乙已给付350万予甲,此时契约解除後
: 甲须返还350万,返还依据有两说
: 一说主张依民法259条回复原状,故返还。
: 另一说主张依民法179条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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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乙还可主张226条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
: 如车子顺利交付,乙可以用380万元卖给丙
: 故乙之损害(所失利益)为价差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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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如甲灭失车子,乙解除契约时,乙尚未交付350万价金予甲
: 则乙直接依226条向甲主张30万元损害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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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一点浅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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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有疑问的是,这两种处理方式效果不是一样吗?
: : : 而且第二种处理方式,乙解除契约根本没任何影响
: : : 因为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相互给付,
: : 如上述 不一样
: : 2.的情形 甲没任何请求权 只是可以主张损益相抵掉350万
: : : 就外观上来说,其效果跟契约未解除一样。
: : : 这样不是很奇怪吗?
: : : 请问我那边理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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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61.230.127.114
: ※ 编辑: kojump 来自: 61.230.127.114 (04/25 21:29)
: 推 Eventis:甲灭失车子跟侵权行为无关,除非他是故意要损坏自己的车子 04/25 21:32
: → Eventis:使乙无法取得车子的所有权则构成184I後. 04/25 21:33
: → Eventis:这里同一事实是因为甲给付不能所以乙受有损害,且乙因此行 04/25 21:34
: → Eventis:使解除权免於对待给付而获有利益,故有损益相抵的适用. 04/25 21:34
: → Eventis:参见王泽监老师在月旦法学杂志损害赔偿法讲座之三及之四. 04/25 21:49
: → Eventis:那个讲座在财产上损害赔偿(三)以後好像就断尾了Orz 04/25 21:52
补充 严格来讲 也是有点扩大解释
严格定义下的同一事实 在此应该要受损害和受利益皆基於给付不能而来
而在此损害是因为给付不能而来 受利益则是由於其後的行使解除权免对待给付而来
所以严格来讲 也可以说不是同一事实
一来时间点不同 二来给付不能没规定一定要解除契约
扩大一点解释可以说损害是基於给付不能而来
受利益则是 因为给付不能才会产生解除权而可以行使 所以也是因给付不能而来
受损与受益同样是基於"给付不能"这个同一原因事实 所以可以损益相抵
不过这关系其实有点跟因侵权行为受损害 跟因为此损害可以领保险金有点像
(这是典型的通说实务都认为不是同一事实)
前者跟後者的情形其实有点像 但前者可以抵 後者不行
某程度可能就像王老师文章里所说的 到底可不可以抵 带有评价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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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88.164
1F:推 Eventis:扩大解释的地方在於只要损害发生的原因有因果牵连都纳入, 04/25 23:20
2F:→ Eventis:但因此范围过度扩张,故而会产生评价问题. 04/25 23:20
3F:→ Eventis:"凡与损害事由具有因果关系的,均应纳入计算,予以相抵。 04/25 23:21
4F:→ Eventis:今日通说则认为损害与利益应否相抵,乃评价问提。"(第9页) 04/25 23:22
5F:→ Eventis: ^^题 04/25 23:23
6F:→ panda101:嗯 原本狭义的意义应该是 损害 "本身"的原因事实 04/25 23:25
7F:→ panda101:或者 应该要因为该损害而必定会产生的利益 04/25 23:26
8F:→ panda101:像本件是否会受有利益其实是可以选择的 所以有点扩大解释 04/25 23:27
9F:推 kojump:本以为想通了...结果我还是有误解(叹~) 04/25 23:42
10F:→ kojump:谢谢回文和推文的各位大大,我再想想! 04/25 23:43
11F:推 a40397577:是否适用216之1跟解约的性质有关吧? 04/26 12:08
12F:→ a40397577:如果采用清算说,契约义务仍在,就不用216之1了 04/26 12:09
13F:→ panda101:跟清算说或溯及消灭 没什麽关系喔 两者都是全部要返还 04/26 20:18
14F:→ panda101:不负给付义务 04/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