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ny (虾米丁)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前科跟就业服务法的问题
时间Mon Jul 28 15:24:32 2025
问题:社区在选择管理公司时,有明文规定,派驻社区人员需无前科。
目前发现总干事与副总干事皆有前科资料。但由於这2者并不在保全法所规定
无前科的范围内。
想请问,如果以前科原因要求管理公司更换社区总干事与副总干事。
是否会触范就业服务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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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看你们的契约而定,而前科定义又是啥 07/28 15:33
2F:→ maniaque: 良民证上面,有些轻微的是不计入的 07/28 15:33
3F:→ maniaque: 那你又怎麽得知对方有前科且隐匿? 07/28 15:34
4F:→ maniaque: 双方对於 派驻人员 定义,是所有人,还是坐柜台轮班的保全 07/28 15:36
5F:→ maniaque: 您可以拿契约去请益贵大楼的法律顾问(if有的话) 07/28 15:37
6F:→ maniaque: 不要您说这两位有前科,然後人家拿出良民证 07/28 15:38
7F:→ maniaque: 当把这锅盖掀开,那就不是很容易解决了~~~~ 07/28 15:38
8F:→ maniaque: 不然,连18岁以前是不是也要追有无前科? ^_^ 07/28 15:40
9F:→ maniaque: 反正核发条例第6条,明文规定了不记载项目 07/28 15:40
10F:→ maniaque: 双方对於契约争议点,建议还是以这个法律条文为"准则" 07/28 15:41
谢谢,但良民证目前呈现前5年的资料。超过5年就不会列举了。
目前是发现违反了商业会计法。发现方法就不好说了。
合约只有规范保全人员,但在社区规约中有明文规定。所有派驻人员皆需无前科。
※ 编辑: earny (125.228.105.251 台湾), 07/28/2025 15:47:24
11F:→ maniaque: 就算对方去应徵,交的良民证也是这个官方格式 07/28 15:42
12F:→ maniaque: 不然,在睡别人老婆以前也是刑事罪时,你说呢....... 07/28 15:44
13F:→ maniaque: 连法律都给予更生机会,甲方又何必无限上纲??? 07/28 15:45
14F:→ maniaque: 不然为何上开条文第6的第七项,会这样写? 07/28 15:46
15F:→ maniaque: 社区规约又不拘束甲乙方合约,你顶多等约走完,新约再改 07/28 15:48
16F:→ maniaque: 社区规约是劳务承揽契约吗??? 07/28 15:49
是劳务承揽契约没错
17F:→ maniaque: 契约上有无写上,合约如与社区规约抵触,以社区规约为准? 07/28 15:49
18F:→ earny: 疑问点是如果载名在契约上,是否会违反就业服务法? 07/28 15:49
19F:→ maniaque: 没吧~~~~规约是你们大楼的 07/28 15:50
※ 编辑: earny (125.228.105.251 台湾), 07/28/2025 15:53:00
20F:→ maniaque: 你跟乙方签契约,雇佣是乙方跟受雇者之间的事情 07/28 15:52
21F:→ maniaque: 若乙方招聘指名要年轻辣妹,那踩线的是他们,而不是你们 07/28 15:53
22F:→ maniaque: 我讲的是"社区规约"欧 ,跟乙方签的劳务承揽契约不一样欧 07/28 15:53
23F:→ maniaque: 你跟物业怎会签"规约"这种东西?? 07/28 15:54
唉唷,是社区规约规定承揽业务的公司,派驻社区的人员均需无前科。
而管理公司来拿取标案时,也在标书上载名了派驻社区人员均需无前科要求
但跟该公司签定的契约只有规定保全需无前科。
参考了保全法的规定,总干事跟副总干事,不在保全规定的范围内。
所以如果依有前科更换他们的话,不晓得会不会违反就业服务法
※ 编辑: earny (125.228.105.251 台湾), 07/28/2025 15:57:20
24F:→ maniaque: 不要混淆了 07/28 15:55
※ 编辑: earny (125.228.105.251 台湾), 07/28/2025 15:58:42
25F:→ maniaque: 那就对啦..."规约效力" 能不能 "影响已签订的契约" 07/28 15:58
26F:→ maniaque: 那顶多就是管委会没照规约做而已, 07/28 15:59
27F:→ maniaque: 不然,管委会打算违约??? 07/28 15:59
28F:→ maniaque: 拿规约去压劳务契约,那是甲方违约~~~~ 07/28 16:00
没有要违约啊,只是想更换这2人。但又怕踩线。
※ 编辑: earny (125.228.105.251 台湾), 07/28/2025 16:01:34
29F:→ maniaque: 当然,若乙方愿意配合,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对吧...... 07/28 16:01
30F:→ maniaque: 社交手腕,说话艺术,都是手段 07/28 16:01
31F:→ maniaque: 那你若要撕破脸,那就做好撕破脸的心理准备而已 07/28 16:02
32F:推 KKyosuke: 这跟就业维护法无关 问题是你签的约自己没看清楚.. 07/28 16:53
33F:→ earny: 哈哈,约不是我签的啦,我是选上委员後看资料发现的 07/28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