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lingboy (武陵男孩)
看板LAW
标题Re: 有没有人知道~~~
时间Sat Aug 25 02:45:49 2001
※ 引述《Salvage (我想留木村头啦^^)》之铭言:
: ※ 引述《wulingboy (武陵男孩)》之铭言:
: : 唔....这个例题是出自天龙八部第三册的"让与请求权"
: : 主要是针对218之一前身228条的解说
: : 基本上王教授在这个例题中并没有从共同侵权行为方面莱着手
: : 我不知道这篇文章是否发表於司法院例变字一号之後
: : 因为王教授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看法好像因例变字一 号的出现而友所差异
: 王泽监老师对共同侵权行为所采的似乎是兼采犯意联络与行为关联共同的折衷说
: 因为无论是主观说或是客观说都可能使被害人权利难以救济
: 例如在主观说之下 若无犯意之联络 而各行为人之行为均为被害人损害发生原因时
: 由於55年台上字XXX号(手边没书记不得是哪一号了^^)
: 认为应依各该行为人过失比例各自分担被害人之损害
: 而过失的比例在具体个案中往往认定困难
: 此为主观说饱受批评之处
: 而若采客观说 在各行为人有犯意联络但造成不同损害时
: 亦无法依民法185条主张共同侵权行为令其负连带债务之责
: 故王泽监老师主张只要具犯意联络或是行为关联共同其一者
: 都足以成立共同侵权行为^^
这应该是王老师在天龙八部(三)提出来的
但是王老师在第一册的早期看法是和第三册不一样的
王老师的早期看法是共同侵权行为必须数行为人要有意思联络跟共同协力
若各加害人无意思联络则应就其所加害部分分别负责(实务亦同 20上1960)
照第一册出版的日子来看是早於司法院例变字一号
所以王老师前後见解的改变应该是受到例变字一号的影响啦
我猜的啦
: : 如果本篇是在例变字一号前发表
: : 我想王教授应该认为乙丙是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
: : anyway,从这个例子来看
: : 以王教授认为乙对甲所负的并不是侵权行为责任
: : 而是契约责任
: : 而甲对丙则有767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 乙跟丙所负责任的层次是不同的
: 由於行为人侵权行为与受托人义务之违反
: 并非造成受托物毁损灭失的共同原因(非择一或聚合因果关系)
: 没有客观行为关连共同
: 亦无主观上犯意之联络 故不成共同侵权行为
: 而连带债务须当事人明示对该债务各负全部给付之责
: 或法律另有规定(如185 187 188等)始告成立
: 故本题亦不生受托人赔偿後当然生法定债之移转效力
: 需依218-1行使让与请求权 请求让与基於其物之所有权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在寄托人为该请求权移转之前 受托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之给付
应该是这样吧
呵呵
: : 而乙赔偿甲後可请求甲让与其对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 但是所有权是不是跟着让与则有争论
: : 王教授基本上采Larence的看法
: : 认为所有权并不移转
: :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 : 甲可返还自乙所得之赔偿而请求返还该物
: :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关系应该是这样
: : 这边好像没有提到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
: : 如果要谈到侵权行为责任的话
: : 会涉及到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 : 甲向乙如果依请求权竞合说行使对甲较有利的契约上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话
: : 纵使乙丙有共同侵权行为
: : 应该也没办法依185第一项在乙赔偿後直接向丙索赔
: : 个人浅见啦
: : 请多指教
: 呵呵 最近念了一些书
: 才发现以前法律真是没学好
: 有空多多讨论ㄚ~~不然整天自己一个人念八九个小时也蛮无趣的><
念了什麽啊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sun.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