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baceous01 (Scarlett O'Hara)
看板L_LifeJob
标题[申诉] SOHO板板主felaray 判决不当
时间Mon May 11 18:01:36 2015
申诉人:herbaceous01
被申诉人:felaray
看板板名:SOHO
认定是由:禁止删除文章
附上资料以及证据:
___
公司名称:Prolight International Ltd.
注册地:Hong Kong
贴文缘由:帮公司老板在台湾徵求相关设计人才
文章标题:Book designer(已结束)
Retoucher for Fashion(已结束)
Billboard, artwork(已结束)
删文缘由:1. 已经在其他地方徵求到需要人才.
2. 由於想保留本公司的网路隐私权
不希望在Google搜寻引擎被找到
关键字:Prolight + retoucher 还是会被搜寻到PTT的贴文
因此申请删除文章.
来往信件:
herbaceous01 去信:版主你好! :
我在SOHO版有三篇文章想麻烦你帮我删除. :
分别是徵求:Book designer, retoucher, 以及billboard designer这三篇 :
谢谢 :)
felaray 回信:您好,因为soho版涉及接案及发案双方的交易,为了保障两方,
以及给版友参考价格 所以徵才文章并不允许删除,或是清空文章内容.
但如果您已经不需徵才的话,您可以修改文章或推文 附注已经结案
另外也可以把发案者的个资作适度修改即可 如 王大明 改 王x明
herbaceous01 去信:: 你好, : 我们在版上并没有接到任何应徵的人员的来信.
: 由於没有网友来信,因此我们相信没有交易保障的疑虑,
: 另外我们的价格也不适用於台湾公司,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
: 基於我们公司很重视网路隐私,故希望可以将文章删除.
: 麻烦你帮忙了! : 谢谢!
: Lynn
felaray 回信:我大致看了一下那三篇文章.作了以下的判定
1.允许您将涉及公司的连络资讯删除
2.原先觉得如果是我上任之前的贴文 可以酌情依据当时板规代为删除
但是这三篇已经是我上任的时候了,所以均默认为发案者在徵人之前已经读过板规
同意禁止删除.
3.虽然您认为该案件徵不到人,且无参考价值,
但规矩如此,并不能因人而异,否则就是我对
贵公司有偏袒之嫌.所以在第一点同意您将发案者资料删除,这是我对此案的底线.
如果还有疑义或是其他问题 请再跟我告知 谢谢!
备注:虽说可以修改 但每次修改纪录均会被系统自动备份就是,
不过也别担心,每篇文章
的修改纪录只有该版版主和站务看的到而已,所以并不会妨害公司隐私.
herbaceous01 去信:: 版主你好, : 我们把文章一部份删除之後
: 在GOOGLE上面还是有办法用我们的公司名搜寻到这个徵人启事.
: 但是我们公司很注重隐私, 希望可以不要在搜寻引擎上面出现.
: 请问这样有什麽方式可以处理吗?
: 谢谢
felaray 回信:您好,这已经不是版主所能处理的范围了.
请去信google要求把连结移除.但是网路上的搜寻引擎很多
要根除可能要一个一个去要求对方也不一定会理你
釜底抽薪之计是以後别再公开平台徵人~
herbaceous01 去信:: 版主你好, : 希望你可以协助我们先尝试删除版内文章,
: 我们Google搜寻的关键字为:Prolight + retoucher
: 删除之後若Google上面没有再出现的话那我们再详细讨论如何处理.
: 麻烦你了! : 谢谢
felaray 回信:您好,我不能因为你的个案帮你做特别的处置,
我已经在之前说明我的底线就是让您删除公司资料,
您只能要求辜狗把您的搜寻资料给 移除.
如果还是来信要求删除文章的话我就不在另行回应了,望您谅解.
____
不服之理由:
板规说明:除受“板主”或推文作者授权,因此板主有权限认定是否可删文.
没有因为SOHO板文章徵求到人才,因此并不涉及板规所提到之实体金钱交易.
原作者herbaceous01 依照财政部-智慧财产局法规规定
有权利可以取消文章授权.
意即贴文者herbaceous01有可以撤下或删除在SOHO板上的三篇贴文的权利.
网路隐私权:本公司Prolight International Ltd.,有权利宣告其网路隐私权.
____
静候判决,谢谢
※ 编辑: herbaceous01 (220.136.33.60), 05/12/2015 11:19:10
1F:→ herbaceous01: 抱歉,不小心修掉推文. 已经修改增加证据 05/12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