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ris2100 (paris)
看板L_LifeJob
标题[讨论] 请板主敦请gavin79115君提供有利不利证据
时间Thu Jun 11 00:09:15 2015
请板主转请gavin79115转贴公职板相关证据至L_lifejob上
1.[闲聊] 刘玉婷这种水准的雇员能参与大巨蛋协商.
2. [新闻] 新竹县府出「爽官」 252个工作天才到16
3.PublicServan板gavin79115所post文"[请益] 不占缺训练是否一定要离职?"
4.PublicServan板Pantel文章"Re: [新闻] 监察院重手查兼职 全国数百公务员恐
撤职查办"
5.chinguastone君所提"被推工作很想辞职该怎麽办
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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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行政程序法供参
1.依据行政程序法第4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2.第6条 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3.第10条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范围,并应符合法规授权之
目的。
4.第 36 条 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项一律注意。
5.第 43 条
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
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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