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涡鸣人)
看板L_LifeJob
标题Re: [申诉] Lawyer版版主VVax对违反版规文章不做处理
时间Sun Feb 24 03:09:42 2019
: v3su推文图片,是否为站内信件,或是他板文章回文?无从辨别。
: 该图片所指情事,又是否与v3su於本板发文内容相关,亦无从连结。
: 更未曾有图片相关使用者,向本人反应反对并举证。
: 该图片所指帐号是否能与现实社会特定人连结,而判定名誉受损?
: 故无法仅从检举人单方面指谪,即认定有违规情形。
一、
L_LifePlan组小组长GeminiMan曾於违规判定表示,即使隐去对话者帐号的ID,
内文虽无从辨识发言者身分,但仍为公布与他人间的水球记录,系违反站规: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361107349.A.127.html
同时该判决亦不采取所谓「秘密通讯自由,个人法益应由使用者本人申诉,
旁人无权置啄」云云之抗辩。
可见与水球同等价值之站内信,即使隐去ID,仍属公布他人纪录,
且非仅属当事人方能检举。
是以版主VVax率先认为必须有图片相关使用者,向版主反应反对并举证,
与过往对於信件公布之认定有所差异。
二、
纵然版主VVax认为秘密通讯自由,个人法益须由本人申诉,并且举出相关证据。
法务站长longbow2已於相关文章自承,v3su所公布的信件内容,
(使用者a9301040站内法务站长longbow2之信件)
是v3su於法务解职时,与其沟通时v3su所获得,
且亦承认v3su於此时公布并未获得法务站长longbow2其同意: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aw/M.1550506238.A.5A5.html
无论认定公布此一检举信件,须经法务站长longbow2同意,或者当事人a9301040同意,
显然由该篇文章可知,v3su事前事後皆未获得上述二人之同意,
使用者v3su利用过往法务职务之便,假公济私,擅自公布他人私密信件内容,
远较於一般使用者违规情节还要来得严重,
期望能够予以严惩。
三、
提供v3su於文章所张贴之图片给小组长辨明:
https://imgur.com/ZJ1CASb
v3su推文图片,是否为站内信件,或是他板文章回文,并非难以分辨,
即使版主VVax认为其管理lawyer版多年,较一般PTT使用者更为熟悉PTT使用介面,
尤难以辨识是否为站内信,
法务站长longbow2已证实该等信件公布未获得其同意,
或者可寄发站内信於当事人a9301040,
询问该等内容是否属实。
版主VVax於收获检举信函後未置可否,亦未要求本人补强其他相关方面之证据,
显然已有所失当,烦请小组长重新加以认定相关事实,
以维护相关使用者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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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Job/M.1550948984.A.1F1.html
※ 编辑: showeig (111.82.189.164), 02/24/2019 08: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