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L_LifeJob
标题Re: [申诉] part-time板误踩板规惩处过苛
时间Wed Oct 19 09:37:26 2022
一、本案尚未为实体处分,该申诉标的不存在。
二、板主并无权限删除特定帐号,亦无权限建议删除特定帐号,
系争推文为板主基於一般使用者身分所为之个人意见发表,
本站并无任何规定禁止板主於其该管看板发表个人言论。
三、行为人之行为属故意删除推文,依
#1VlcfoUH (part-time) 规定
第六条第二项第一款,应处水桶一月并退文,未来正式公告时,
亦将照此标准。
四、故意之定义从刑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行为人明知其行为造成删除推文结果,
并有意使该结果发生,为故意。
五、本 (part-time) 板并无自首减轻之规定,且本板均采看板文章逐一检查,
无论自行回报或被本板发现,均为相同之处分。
综上所述,本人主张申诉人之辩词无理由。
另,
#1ZJl2eWZ (L_LifeJob) 一文疑似违反组规第六条,一并检举之。
6. 严禁挑衅、谩骂、引战、人身攻击、
诽谤、酸人等行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处分,恶意连续推文视同挑衅,
违者处禁言30日以上。
※ 引述《bonneluck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ㄍㄎㄏ)》之铭言:
: 申诉人:bonneluck
: 被申诉人:angel07
: 看板板名:part-time
: 判决内容:文章代码(AID): #1ZJMcxQy (part-time)
: 板主裁决为删除帐号
: 请附上原判决公告之文章代码 (AID) 或路径。
: 申诉诉求:
: 1. 板主删除帐号的处份已经逾越part-time板板规
: 罪刑法定,逾越部分应为违法,
: 例如药事法转让禁药罪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却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是违法判决,应予以撤销。
: 该板主的处份已经逾越part-time板板规,应为违法处分,应予以撤销
: 2.
: 况网路上之虚拟帐号,亦有见解认同样得享有如社会自然人人格权之保护,
: 此观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107年度上易字第1429号甚明,
: angel07仅因我的无心之过及情急之下未及多加思量之违规行为,
: 即欲迳自以此为由消灭业经实务见解认可之同样受人格权保障之网路帐号之存在,
: 应认angel07未虑上开我国实务见解与法律规定,迳为删除帐号之处分,
: 应有违法之虞,ptt亦非法外之地,亦非人治极权之处,
: 该决定显然已有悖於我国法律对於网路帐号之人格权保障,
: 亦显然违反比例原则,
: 请予以撤销该决定。
: 3.
: 且angel07此举无疑鼓励今後所有违规之人均闭不吭声,
: 若未经检举反而可逃过一劫,
: 自首反而自投罗网得到更重之惩罚。
: 若此风助长,
: 甚或者亦可能加重每个板板主负担,
: 责令每个板的板主对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检查是否有违规之处,
: 亦已与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网路交流环境之主旨相悖,
: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负担,
: 使得已为无给职之大板板主越加无人担任管理板务之意愿,
: 而使ptt已然恶化的网路生态更加恶化。
: 4.
: 请求考量为:
: (1)初犯、
: (2)未经检举主动自首、
: (3)一时情急不知道怎麽办而无心误踩板规,并非故意或恶意违规等情
: 从轻量处
: 申诉理由:
: 请将相关证据信件或看板文章用ctrl+x 原文转录方式请转录至组务版,
: 文章裁罚争议,未附原文、相关资料者将无法受理。
: 从来没有在ptt删过推文
: 因为文章里已经刻意隐匿店名
: 但也已经清楚标明地点性质
: 并无违法之处
: 惟因有板友在推文中刻意猜测店名
: 已与发文初衷相悖 才将臆测店名之推文删除
: 初衷仅是想将事情单纯化
: 况一开始并不知删除推文将遭何种惩处
: 经板友提醒後才主动向板主自首
: 未经板主回信
: 却换来板主嘘文称:非正当理由 不砍帐号不足以遏止歪风
: 问题一:歪风在哪里?我从来没有删过推文?何来歪风?
: 我也很少上PART-TIME板,纵然曾有人在该板删除推文,
: 与我何关?此「歪风」既非因我而起,亦非因我而生,
: 为何要由我承担?
: 板主辛苦执行板务的怒火为何要由我全部承担??
: 问题二:推文猜测地点後我心急 一心急就只好删除推文 非故意而犯之,
: 过失犯依照刑法第25条都可以减轻其刑,何以板主不听我说话而处以极刑?
: 问题三:在未有人检举情况下我自动去信板主道歉 承认错误 请求从轻量处
: 但板主未有回应 只在文章下声称要砍我的帐号
: 我上ptt这麽多年,什麽难听话我也没说过,
: 只是因为误踩板规就要砍我帐号,惩处实属过苛,
: 且我已经在发现违规但已不可挽回後,自动告知板主原由,
: 向板主道歉表达诚意并自首有上开违规情形,
: 惟板主不予理会,直接在文章嘘文说要砍我的帐户??
: ptt更重大的违规情况都没有删除帐户,
: 为什麽只是这样的情况就要删除我的帐户?
: 为什麽不听我解释?
: 我承认我有错,但为什麽不给我机会?
: 人犯刑罚都可以上诉了,为什麽不给机会直接送帐号死刑?
: 法务部连死刑犯都迟迟未执行了,
: 为什麽过失、初犯、主动自首、认错、说明原由,
: 这些刑法上都可以被刑法57条、第62条、第25条列为酌减其刑事由的,
: 在PTT却可以迳由板主直接裁决而不予考量??
: 且angel07此举无疑鼓励今後所有违规之人均闭不吭声,
: 若未经检举反而可逃过一劫,
: 甚或是加重每个板板主负担,
: 责令每个板的板主对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检查是否有违规之处,
: 自首反而自投罗网得到更重之惩罚,
: 亦已与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网路交流环境之主旨相悖,
: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负担,使得已为无给职之大板板主越加无人担任管理板务之意愿。
: 板主却可以迳自理都不理,
: 要将我的帐号直接判处死刑?
: 虽然ptt尚未将我的帐号删除,但板主已经回信我申诉无效,
: 但我怕我过几天就直接帐户被消失不能说话了,
: 因此前来申诉。
: 我承认此次是我过於心急 未多加考虑
: 请从轻量处
: 帐号是我从台大就学至今的帐号
: 请勿以这样的理由删除我自学生时代以来的回忆
: 并请衡酌刑法上尚有各种减刑因子
: 何以在ptt第一次误触板规就要帐号接受死刑?
: 板主处理过苛 请撤销板主决定 从轻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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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a card(s) or effect(s) is activating, OR a monster(s) is Summoning, OR a
monster declare an attack, except this card: You must pay half of your life;
Negate all the activation in this chain except this card, Summoning, OR attack,
and if you do, destroy that card(s), then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This effect is treated as spell speed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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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8.31.7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Job/M.1666143451.A.150.html
※ 编辑: angel07 (36.228.0.27 台湾), 10/23/2022 21: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