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oosh (大王椰)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信用卡版 版规制定过程发生重大疏失!
时间Mon May 22 01:33:19 2006
※ 引述《ecomaster (谋定而後动)》之铭言:
: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铭言:
: : 说点我的想法 不论是任何规则是不可能永远完美无缺的 总有未尽事宜的部分
: : 因为时代在变 许多规则都是应运新状况而增订或修改 以此苛责版主并不合情理
: : 即使是国家法律也会修改 同理不论是信用卡条款 或是BBS站规 版规亦是相同
: : ^^^^^^^^^^^^^^^^^^^^^^^^^^^^^^
: : 请你了解 非公务机关未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发给执照者
: ^^^^^^^^^^
: : 不得为个人资料之蒐集 此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 : 家庭 教育 还有其他我没记起来
: ^^^^^^^^^^^^^^^^^^
: : 你质疑他人的法学程度已有蒐集其教育程度之嫌 望请自重
: ^^
: 既然你引用了这条文,我就把你提到没记起来的部份,贴上来给你参考。
: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民国 84 年 08 月 11 日公布 )
: 第三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左:
: 一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特徵、
: 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
: 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 二 个人资料档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储存於电磁纪录物或其他类似媒体之
: 个人资料之集合。
: 三 电脑处理:指使用电脑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入、储存、编辑、更
: 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
: 四 蒐集:指为建立个人资料档案而取得个人资料。
: 五 利用:指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将其保有之个人资料档案为内部使用
: 或提供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 六 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
: 七 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业、团体或个人:
: (一) 徵信业及以蒐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之团体或个人。
: (二) 医院、学校、电信业、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大众传播业。
: (三) 其他经法务部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团体或个人
: 。
: 八 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 九 特定目的:指由法务部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者。
: 看完条文後,请问"我" ,是否属於你刚在文章中提到的"非公务机关"呢?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非公务机关并领有执照
如果你不是领有执照之非公务机关 那你就不能做资料蒐集
所以 如果你不是的话 又有蒐集 你就触法了 所以 我给你的提醒文 你还是要注意
我可是善意呀 ...
: 补充说明:
: 我的意思是说
: 若QQgirl没有修过基础法学领域的课程,
: 那就可以体谅QQgirl在这篇水桶公告中,忽略了"新法不能溯及既往"这个原则,
: 毕竟术业有专攻。
: 相反的,若QQgirl有修过基础法学领域的课程,那应该早就知道有这个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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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 人总抵不过自尊
不恨 听起来太愚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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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42.16
1F:推 ecomaster:若要讨论个资法 请来信讨论 以便符合专版专用原则 05/22 01:47
2F:推 baboosh:我不想讨论呀 可是你问 我就回答呀 05/22 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