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baby (小P)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声明] 公开声明
时间Fri Dec 22 14:50:18 2006
※ 引述《alen0110 (Allen)》之铭言:
: 如果一:
: PTT没有类似防止检举人身份曝光的规定
: 那刚好藉由此事促进PTT站方订定规定以保护检举人的身份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
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如果二:
: PTT有防止检举人身份曝光的规定
: 那原版版主的行为就违反规定理应由小组给予处分
: 这一点不去深入讨论因为没有定论
详见如果一
中间的个人见解删光光
: 依我的看法不会构成诽谤罪
: 毕竟此事有关私德且与公共事务无关
^^^^^^^^^^^^^^^^^^^^^^^^^^^^
^^^^
而所谓【公共利益】的定义大范围并不太狭隘,不一定要跟社会大众如此庞大的群体有关
才符,即不限於国机或社会全体有关之利益,即使是限定一定范围内之小社会有关之利益
,也包括在里面的。
且中华民国刑法第 311 条 (免责条件)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 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 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 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引述509号大法官解释解释文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
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
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
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
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
,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
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
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
当之评论者。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生抵触宪
法问题。
: 但是走民事赔偿的话
: 过失行为依然会构成侵权行为
: 申诉人胜诉的机会不小
: 希望小组长要好好思考这个问题
我是很希望他告告看 (笑)
--
To wwwea: 小天使 小天使 ╱呆
◢ 呆 呆
★wwwea 有问题吗小主人 ▁ ▁█ 呆 呆 呆
★wwwea 怎麽又是你 = ="" 坏蛋 ▌﹌█
◤ 呆
To wwwea: XD
∕饭﹨ 哈哈~吃饭好呆喔!
★wwwea 害我耍笨 (拍头 = =) ∥ 呆 ╲(迷之声)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5.19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