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0110 (Allen)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声明] 公开声明
时间Fri Dec 22 18:08:32 2006
当初我被认定"间接公开"他人ID
导致他人隐私曝光
於是该ID的注册资料就被人给查了出来
虽然我一直认为注册资料被查出来关我什麽事
但是就是因为我的"间接公开"行为是一连串行为的开头
所以我必须负起侵害隐私的责任
我很无奈
或许正因为如此我只被求偿象徵性的一块钱
当然
当时在民事庭上
有人被告的更惨(最多的一个我印象很深刻因为数字很好记999999)
最後判赔50万而已
因为原告的电话、住家、公司甚至朋友都被骚扰
最後听说逼得原告换电话、搬家及换工作
这些损害都是原告自己举证的
当庭上我根本无置啄的余地
我也没立场去怀疑
因为我只是一个"间接公开"ID的人而已
就这样罗
--
至於那个损害的计算标准听说是以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为依据
我被告的法条是民法第18条、第184条、第195条
总而言之~我赔的算是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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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234.139
※ 编辑: alen0110 来自: 125.232.234.139 (12/22 18:13)
1F:推 fdav:嗯 原来你的案子是这样 不过银行板的情况好像还不到你的案 12/22 18:14
2F:→ fdav:子这麽严重吧...毕竟申诉人到现在都没有提出什麽损失啊 除了 12/22 18:16
3F:→ fdav:一直强调的名誉损失 ^^"(虽然看不出来到底损失什麽或到什麽程 12/22 18:17
4F:→ fdav:度) 12/22 18:20
5F:推 alen0110:其实精神损害是很主观的,也是无形的,多者会很可怕~ 12/22 18:21
6F:推 alen0110:整件事的时间历程仅仅不过一个礼拜的发展而已,就已经这 12/22 18:25
7F:→ alen0110:样了,有时候私底下看不到的东西其实进行的很快的~ 12/22 18:26
8F:推 fdav:不过还是要原告自己举证对吗? ^^ 12/22 18:27
9F:推 alen0110:对阿,不过我根本无法举反证,因为证明他精神受到损害的 12/22 18:30
10F:→ alen0110:都是他的亲朋好友,说这说那,法官很快就接受了~ 12/22 18:31
11F:推 fdav:所以那要作伪证很简单的感觉耶... 12/22 21:12
12F:→ fdav:我还以为要提出第三人的证明才行... 12/22 21:13
13F:推 biyin:不好意思,看到这样我有个问题想问:那版主也只要可以找到人出 12/24 00:29
14F:→ biyin:庭作证,认为公布他的 id 是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所必须的程序不 12/24 00:30
15F:→ biyin:就行罗?不然连家人作的证都可以判赢~~ 有家人不会帮自己 12/24 00:32
16F:→ biyin:人说话的嘛? 好奇怪阿 @@? 12/24 00:33
17F:推 alen0110:这点我不是法官阿,无法为你回答~Orz 12/24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