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61061 (ㄟ逼西)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声明] 公开声明
时间Fri Dec 22 22:11:19 2006
整件案子的起始原因,就是申诉人信件遭版主公开,
但是请注意,案中提及之检举文是由当事人所发出,而非第三者,
可视为原告之『状纸』,是可以公开的。
而申诉人所提到之法律条文
请参考着作权法
第九十二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另有附注:
本法用词定义如左:
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二、着作人:指创作着作之人。
三、着作权: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四、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数
人之场所之人,亦属之。
因此,必须该信件的内容足以为文学创作的程度,才可认为是着作,
也才能根据着作权法第十五条前段主张着作人就其着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
而根据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
(三)未经同意,公布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但於申诉时作为证据资料并发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版主公布信件之时机为版务处理之公告,作为说明版务之用,并无不当。
若寄信人认为不妥应及时请版主改善,因为检举文并非一般私人信件。
另外依据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十条
第十条(违规行为检举权人)
第六条所订各项违规行为中,
除涉及特定个人权利,须由权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权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认定权人提出检举。
申诉人向看版版主所检举之违规事项,属特定使用者间之纠纷,
必须要由申诉人自行检举才算有效检举,不能由第三者代为检举。
故检举案中并无保护检举人资料之必要性。
依据以上,认定版主并无需要给予警告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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