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acy (扑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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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请] Examination 申请新增板主 jolin poiuy …
时间Thu Aug 5 23:08:47 2010
1F:推 larusa:关於第四段 你还是去看一下PttLaw z-1-2 对於组长权力义务08/05 22:15
2F:→ larusa:的相关规定吧 你觉得群组组规能凌驾在站规之上吗?08/05 22:16
3F:→ larusa:站规明定板主任免权在小组长 生活群组组规订定有板主时 新08/05 22:17
4F:→ larusa:增板主要经所有板主同意 跟小组长依站规赋与的权力要求板主08/05 22:18
5F:→ larusa:的产生依据一定程序根本没有抵触 你也知道国考板是大板08/05 22:20
6F:→ larusa:让有意愿当板主的使用者先到看板发表一下政见 对看板有何坏08/05 22:21
7F:→ larusa:处? s板主口口声声说依法行政 但你依了群组的规定 我也搬了08/05 22:22
8F:→ larusa:站规出来给你看了 你还是认为小组长要你做於法不合的事08/05 22:23
9F:→ larusa:我只好跟你说 请你依据最新公布的申诉制度上诉至群组长08/05 22:23
10F:→ larusa:这些都是依法行政喔 不是只有群组法规才是"法"吧08/05 22:24
11F:推 larusa:你的第五段 还是请你看PttLaw z-1-208/05 22:26
12F:→ larusa:第八段那一小行 站规在s板主眼中这麽不值钱?08/05 22:27
回复larusa大的文,就以现行站规、群规、组规与版规来说,就像是金字塔,
站规规定的笼统一直到版规但是较少,直到版规就规定的很细很多,这种层层
授权其实就像我国现行法律一样。
举个例子,宪法第十六条「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只是,如果今天
税务机关做了行政行为,你有所不满直接去诉愿或诉讼,法院并不理会。因为
,我国尚有「诉愿法」其中第一条「人民对於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
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於是,人民的对於行政行为,需要先经诉愿才可诉讼,这是
法有明定程序即为如此。
但是诉愿法第五十八条「诉愿人
应缮具诉愿书经由原行政处分机关向诉愿管辖
机关提起诉愿。原行政处分机关对於前项诉愿应先行重新审查原处分是否合法
妥当,其认诉愿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并陈报诉愿管辖
机关。」於是,税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定税捐之处分如有
不服,
应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依左列规定,申请复查」
故可知虽然宪法明订人民有诉愿和诉讼之权,但是低於宪法位阶的法律,可以
规定若要诉讼需先经复查再诉愿的程序。然而,若是法律已经规定如此,民众
和法院就需要遵守如此程序。若民众已完成复查、诉愿程序,法院即无任何理
由拒绝行政诉讼之权力。
同理再来看群规,规定「组长有决定该小组内板主之任命与免职权,然需经过
一定之程序後,方得给予任命或免职之。」群规为上位法,组规为下位法,群
规授权组长「
需经过
一定之程序後,方得给予任命或免职之」而本组组规规定
「若该板已有板主,需现任板主於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并经所有板主同意。
」此即为群规所说之一定之程序,如此组长就需遵守此程序,程序既经完成,
组长即无拒绝之权力。
larusa大你讲的是宪法,但是我讲的是诉愿法,是不同层次法律。诉愿法不得
违背宪法,就像是组规不得违背群规,但是真正制订整个程序的是诉愿法,所
以就必须依照诉愿法程序执行。群规的规定仅是概括性授权,但是真正制订程
序的是组规,组规既然规定程序,就必须执行。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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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不敢走的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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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子一路向前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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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7.4.237
13F:→ MohLih:你们讲的宪法跟诉愿法不能完全套用在批踢踢上呀 08/05 23:11
回MohLih 或许无法,但是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等法理,就是之所以有站规、群规
、组规、版规的原因,在法理上逻辑应该应该要一以贯之。
※ 编辑: sgacy 来自: 122.127.4.237 (08/05 23:18)
14F:→ MohLih:基本上小组长的建议并无任何违反组规之处 请勿牵扯太多哩 08/05 23:11
15F:推 tisen:kk表示: 若认为小组长不适任,可开罢免。 08/05 23:12
16F:推 pointa:为何一个建议要写个两三篇反驳?除非有作贼心虚之嫌..... 08/05 23:23
17F:→ sgacy:我没有针对任何人 其实慢慢已经变成在讨论法理了 08/05 23:27
18F:推 tisen:公保法17条去翻一下 小组长都给你书面了 就去做啊 还怀疑啊? 08/05 23:31
19F:→ yinson:你不想办投票 就说明为什麽办投票不妥呀! 08/05 23:32
20F:→ yinson:上一篇末几段 全部都是你的臆测 说那些有甚麽意义? 08/05 23:33
21F:→ lbt:y大看板涉猎真广(菸)~~ 一整个不相关…XD 08/06 00:57
22F:→ yinson:XDD 08/06 01:11
23F:→ HELFEME:虽然你写的很好,但是你的立基点就不足了..你非机关、公务 08/06 09:58
24F:→ HELFEME:员,何以用这些法令呢? 08/06 09:58
25F:→ HELFEME:宪法、法律规定的东西,全体国民都有[遵守]的义务,但没有 08/06 10:00
26F:→ HELFEME:[执行]的权利,执行只有依法令授权才有的~ 08/06 10:00
27F:→ HELFEME:倘以您回覆M大说法,那依民法第1条规定来说 08/06 10:02
28F:→ HELFEME: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习惯还排在法理之前 08/06 10:02
29F:→ HELFEME:各版在推新增版主之前都有投票的习惯,难道不是吗? 08/06 10:03
30F:→ HELFEME:我能了解S大心系版上的民众,又希望能尽快卸下版务的感受 08/06 10:04
31F:→ HELFEME:但并不是这样做,小组长就一定要遵守的~以上建议 08/06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