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申诉]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决
时间Fri Jun 27 01:38:27 2014
※ 引述《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之铭言:
: 请板主 wangseja 三日内至组务板说明。
应小组长要求回覆,重申判决旨意,此文力求精简,必要之
赘述,尚请体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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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mcintyre指称「可以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说明:一. 已於判决提出(要点提示)
既往症:契约生效前发生之所有疾病
经:(1)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专业人士定义
(2)永然法律事务所专业律师定义
(3)金融消费者评议中心
认可之见解(详如原判决文资讯:
http://ppt.cc/~Emi )
二. 新事证提出
根据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
连结:
http://ppt.cc/IAkP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可能曾经罹患某种疾病,这个
疾病已痊癒或治疗告一段落,核保实务上称之
为:
(1)现症
(2)旧症
(3)既往症
(4)以上皆非
答案:
http://ppt.cc/IIEG
答案为3,意即「已痊癒」(可逆)仍为既往症
三. 其他探讨整理(不同一&二点 非属可受公评机构或专业人员背书)
a.
http://ppt.cc/rnAM
既往症的定义:投保日之前曾经罹患过的所有疾病
,包括已经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论有没有
接受治疗都算在内。
b.多篇文章吸收
既往症与已在疾病都是带病投保,部分业务员教唆不实
告知,以「不用告知过2年就会理赔、病好了不用告知、
撑过n年就一定会赔」作为招揽话术~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来亦有牵连「保险法64条」
诚实告知原则之可能,断以「可以逆转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而言,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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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人上任板主一职前後,力求以法律上之拙见提供於保险
板面多时,一路上给予个人鼓励之乡民们推文多有,幸得
L板主推荐上台,自忖虽偶生力有未逮之感,但每项政策
的实施皆是以多数乡民的权益自保做为依归,纵有疑义,
个人仍持续发文於板面释疑,听取更多意见。
(可参考保险板置底文公益定义与所有公告文)
政策改变中,包括要求被检举者发文说明,也早已公告
说明原委:
查因推文太多文意不清,且ptt其他板面上亦有类似规定,
改以发文或集中讨论区做法管理,私以为尚无抵触言论
自由之疑虑。
经:
google搜寻「推文太多/不清楚」(参:
http://ppt.cc/wNVH)
结果:35万9千条,
推文难谓毫无影响断句上之困难与阅读上之障碍,故规范发文方式,
目的乃求达成发文者语意上之完整,维护表达之正确性,实难谓影
响言论自由。
文中说明若有不周之处,还望请小组长给予指正,相信慎察与明监
的判决文可期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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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2.0.54
※ 编辑: wangseja (49.212.0.54), 06/29/2014 00:24:26
※ mcintyr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