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intyre (0+9+1+9+2+7+1+1+8+1)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申诉]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决
时间Sun Jun 29 02:50:37 2014
※ 引述《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之铭言:
: ※ 引述《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之铭言:
: : 请板主 wangseja 三日内至组务板说明。
: 应小组长要求回覆,重申判决旨意,此文力求精简,必要之
: 赘述,尚请体察。
: -------
: 争点:mcintyre指称「可以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 说明:一. 已於判决提出(要点提示)
: 既往症:契约生效前发生之所有疾病
: 经:(1)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专业人士定义
: (2)永然法律事务所专业律师定义
: (3)金融消费者评议中心
: 认可之见解(详如原判决文资讯:http://ppt.cc/~Emi )
: 二. 新事证提出
: 根据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
: 连结:http://ppt.cc/IAkP
: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可能曾经罹患某种疾病,这个
: 疾病已痊癒或治疗告一段落,核保实务上称之
: 为:
: (1)现症
: (2)旧症
: (3)既往症
: (4)以上皆非
: 答案:http://ppt.cc/IIEG
: 答案为3,意即「已痊癒」(可逆)仍为既往症
疑问与补充说明:
1.版主只单凭检举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之个人意见,
就要求被检举人提出相关事证: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而後再搜寻与网路之蒐集资讯,补足其水桶之正当性,是否过於
草率?或着说是被先认定有罪再来找证据?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据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针对定
义(
中华民国法律哪边有定义既往症?)在着墨,不知其意义在哪?
2.google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其网路上并无公布正
确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请问正确答案在哪?
3.李永然律师之网页(
http://ppt.cc/~gFx ):
已提醒说明:内文不得当成任何解说或其他解释,若"网友"一定要
引用内文时,请务必事前向专业律师做求证工作。
4.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认定-投保前与投保後的疾
病相同,是否能认定为投保前的疾病?(
http://ppt.cc/~jXG )
若依版主之解释,压疮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内文:
治疗的
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
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住院为投保前
疾病之後续治疗,与我所提的既往症与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其次,报载之理赔纠纷事件:案例摊开看/既往症翻案 据理力争
(
http://ppt.cc/~5~U ):既往症的认定,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保险公司要拒赔时,要证明其拒赔的理由,例如:已在疾病,若
无法证明,那就应该理赔(民事诉讼法277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依据上例来说,投保前已康复,那投保後,再次罹患,只要不是
前事故的延伸,保险公司都必须要理赔,若不赔,要证明本次事
故是上次事故的延伸。也因此我强调的是我是以理赔的角度来论
疾病的范围
: 三. 其他探讨整理(不同一&二点 非属可受公评机构或专业人员背书)
: a.http://ppt.cc/rnAM
: 既往症的定义:投保日之前曾经罹患过的所有疾病
: ,包括已经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论有没有
: 接受治疗都算在内。
: b.多篇文章吸收
: 既往症与已在疾病都是带病投保,部分业务员教唆不实
: 告知,以「不用告知过2年就会理赔、病好了不用告知、
: 撑过n年就一定会赔」作为招揽话术~
: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来亦有牵连「保险法64条」
: 诚实告知原则之可能,断以「可以逆转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 而言,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说明:
1.参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号民事判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
书面询问之事项系采书面询问主义,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书面询
问之事项,应据实回答,至保险人未以书面事项询问或对书面以
外之询问事项,要保人则不负告知义务。」
2.这是一位执业中之保险经纪人所写的资料
(
http://ppt.cc/RAWC ) (
http://ppt.cc/d6Vb )
保险单条款与保险法中, 只有「已在疾病」这个名词, 保险公司
为了让背题库30分钟就通过考试取得登录证的业务员能了解=健康
告知的重要性=发明「带病投保」这个名词, 业务员为了表现学问
更进一步有「既往症」文诌诌的名称, 时间久了「已在疾病」这
个名词却自动消失, 记者所写的=自觉症状==在民国六七十年代确
实存在, 它是保险公司=欺侮=消费者用的
3.告知与理赔是不同的事情,并对於"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这类栽赃之言语,表达严重不满与抗议,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相同的,请版主提出我有误导之证据
: --------------------
: 结语:本人上任板主一职前後,力求以法律上之拙见提供於保险
: 板面多时,一路上给予个人鼓励之乡民们推文多有,幸得
: L板主推荐上台,自忖虽偶生力有未逮之感,但每项政策
: 的实施皆是以多数乡民的权益自保做为依归,纵有疑义,
: 个人仍持续发文於板面释疑,听取更多意见。
: (可参考保险板置底文公益定义与所有公告文)
: 政策改变中,包括要求被检举者发文说明,也早已公告
: 说明原委:
: 查因推文太多文意不清,且ptt其他板面上亦有类似规定,
: 改以发文或集中讨论区做法管理,私以为尚无抵触言论
: 自由之疑虑。
: 经:
: google搜寻「推文太多/不清楚」(参:http://ppt.cc/wNVH)
: 结果:35万9千条,
: 推文难谓毫无影响断句上之困难与阅读上之障碍,故规范发文方式,
: 目的乃求达成发文者语意上之完整,维护表达之正确性,实难谓影
: 响言论自由。
: 文中说明若有不周之处,还望请小组长给予指正,相信慎察与明监
: 的判决文可期可待。
说明:
由於避免模糊焦点,W版主的管理保险版之方式,虽有其他事证,但不
再赘述,很多公告板也有很多板友之意见,只是都没有被采纳,也请
另一位原L版主思考一下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9.86.251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403981440.A.6D3.html
※ 编辑: mcintyre (118.169.86.251), 06/29/2014 03:01:05
※ mcintyr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