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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之铭言: : ※ 引述《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之铭言: : : 请板主 wangseja 三日内至组务板说明。 : 应小组长要求回覆,重申判决旨意,此文力求精简,必要之 : 赘述,尚请体察。 : ------- : 争点:mcintyre指称「可以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 说明:一. 已於判决提出(要点提示) : 既往症:契约生效前发生之所有疾病 : 经:(1)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专业人士定义 : (2)永然法律事务所专业律师定义 : (3)金融消费者评议中心 : 认可之见解(详如原判决文资讯:http://ppt.cc/~Emi: 二. 新事证提出 : 根据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 : 连结:http://ppt.cc/IAkP : 3. 被保险人投保前可能曾经罹患某种疾病,这个 : 疾病已痊癒或治疗告一段落,核保实务上称之 : 为: : (1)现症 : (2)旧症 : (3)既往症 : (4)以上皆非 : 答案:http://ppt.cc/IIEG : 答案为3,意即「已痊癒」(可逆)仍为既往症 疑问与补充说明: 1.版主只单凭检举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之个人意见, 就要求被检举人提出相关事证: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而後再搜寻与网路之蒐集资讯,补足其水桶之正当性,是否过於 草率?或着说是被先认定有罪再来找证据?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据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针对定 义(中华民国法律哪边有定义既往症?)在着墨,不知其意义在哪? 2.google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其网路上并无公布正 确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请问正确答案在哪? 3.李永然律师之网页(http://ppt.cc/~gFx ): 已提醒说明:内文不得当成任何解说或其他解释,若"网友"一定要 引用内文时,请务必事前向专业律师做求证工作。 4.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认定-投保前与投保後的疾  病相同,是否能认定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若依版主之解释,压疮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内文:治疗的  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  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住院为投保前  疾病之後续治疗,与我所提的既往症与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其次,报载之理赔纠纷事件:案例摊开看/既往症翻案 据理力争 (http://ppt.cc/~5~U ):既往症的认定,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保险公司要拒赔时,要证明其拒赔的理由,例如:已在疾病,若  无法证明,那就应该理赔(民事诉讼法277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依据上例来说,投保前已康复,那投保後,再次罹患,只要不是 前事故的延伸,保险公司都必须要理赔,若不赔,要证明本次事 故是上次事故的延伸。也因此我强调的是我是以理赔的角度来论 疾病的范围 : 三. 其他探讨整理(不同一&二点 非属可受公评机构或专业人员背书) : a.http://ppt.cc/rnAM : 既往症的定义:投保日之前曾经罹患过的所有疾病 : ,包括已经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论有没有 : 接受治疗都算在内。 : b.多篇文章吸收 : 既往症与已在疾病都是带病投保,部分业务员教唆不实 : 告知,以「不用告知过2年就会理赔、病好了不用告知、 : 撑过n年就一定会赔」作为招揽话术~ :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来亦有牵连「保险法64条」 : 诚实告知原则之可能,断以「可以逆转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 而言,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说明: 1.参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号民事判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 书面询问之事项系采书面询问主义,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书面询 问之事项,应据实回答,至保险人未以书面事项询问或对书面以 外之询问事项,要保人则不负告知义务。」   2.这是一位执业中之保险经纪人所写的资料 (http://ppt.cc/RAWC ) (http://ppt.cc/d6Vb ) 保险单条款与保险法中, 只有「已在疾病」这个名词, 保险公司 为了让背题库30分钟就通过考试取得登录证的业务员能了解=健康 告知的重要性=发明「带病投保」这个名词, 业务员为了表现学问 更进一步有「既往症」文诌诌的名称, 时间久了「已在疾病」这 个名词却自动消失, 记者所写的=自觉症状==在民国六七十年代确 实存在, 它是保险公司=欺侮=消费者用的 3.告知与理赔是不同的事情,并对於"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这类栽赃之言语,表达严重不满与抗议,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相同的,请版主提出我有误导之证据 : -------------------- : 结语:本人上任板主一职前後,力求以法律上之拙见提供於保险 : 板面多时,一路上给予个人鼓励之乡民们推文多有,幸得 : L板主推荐上台,自忖虽偶生力有未逮之感,但每项政策 : 的实施皆是以多数乡民的权益自保做为依归,纵有疑义, : 个人仍持续发文於板面释疑,听取更多意见。 : (可参考保险板置底文公益定义与所有公告文) : 政策改变中,包括要求被检举者发文说明,也早已公告 : 说明原委: : 查因推文太多文意不清,且ptt其他板面上亦有类似规定, : 改以发文或集中讨论区做法管理,私以为尚无抵触言论 : 自由之疑虑。 : 经: : google搜寻「推文太多/不清楚」(参:http://ppt.cc/wNVH: 结果:35万9千条, : 推文难谓毫无影响断句上之困难与阅读上之障碍,故规范发文方式, : 目的乃求达成发文者语意上之完整,维护表达之正确性,实难谓影 : 响言论自由。 : 文中说明若有不周之处,还望请小组长给予指正,相信慎察与明监 : 的判决文可期可待。 说明: 由於避免模糊焦点,W版主的管理保险版之方式,虽有其他事证,但不 再赘述,很多公告板也有很多板友之意见,只是都没有被采纳,也请 另一位原L版主思考一下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9.86.251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403981440.A.6D3.html ※ 编辑: mcintyre (118.169.86.251), 06/29/2014 03:01:05 mcintyr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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