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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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决
时间Sun Jun 29 10:44:18 2014
※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铭言:
前文恕删。仅针对问题删除不必要赘言。
: 疑问与补充说明:
: 1.版主只单凭检举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之个人意见,
: 就要求被检举人提出相关事证: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而後再搜寻与网路之蒐集资讯,补足其水桶之正当性,是否过於
: 草率?或着说是被先认定有罪再来找证据?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据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针对定
: 义(中华民国法律哪边有定义既往症?)在着墨,不知其意义在哪?
无法律定义,推文者竟自行定义「可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是否过於草率?据了解业务员不得透过网路招揽保险:
http://ppt.cc/kAAh
函文亦同时提醒保险销售员「应致力充实金融消费资讯及确保内容真实性」,
事实上「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险法或相关律法之定义,是否可能误导
不无疑问。如有必要,本人愿向金管会提出检举以释疑。
已知一般社会大众之保险智识不及於保险从业者,此为社会通念,身为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会大众之阅读角度作为出发点,查「既往」之中文
解释,为「过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众的阅读理解,容易
联想的是「过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转疾病不算既往症」
或「不可逆转疾病才算既往症」。
: 2.google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其网路上并无公布正
: 确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请问正确答案在哪?
网路公布正确答案:答案:
http://ppt.cc/IIEG (原文已提及)
出处:
http://www.limi.org.tw/main.php?Page=A4B8
自行下载
核保理论与实务(100秋) 试题 解答
容有疑义,迳向保险学会提出。
: 3.李永然律师之网页(http://ppt.cc/~gFx ):
: 已提醒说明:内文不得当成任何解说或其他解释,若"网友"一定要
: 引用内文时,请务必事前向专业律师做求证工作。
: 4.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认定-投保前与投保後的疾
: 病相同,是否能认定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 若依版主之解释,压疮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内文:治疗的
: 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
: 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住院为投保前
: 疾病之後续治疗,与我所提的既往症与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此案之判定在於「部位不同」,并不改变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属「过去的疾病」
此一事实。(其文中并未指称「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不算既往症」,为针对与其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压疮」令保险公司若主张保127应负举证之责作为依据)
以下处理结果全文:(前中末段与注,依内文作个人判读)
---
处理结果
本中心认为 C君投保後於同年9月15日住院接受「左大腿压疮」清创手术,已超过契
约的30日等待期间,而C君於投保後至9月15日之住院,期间并无有其他因压疮而就诊
之纪录,所以C君本次「左大腿压疮」应发生於投保30日之後。
(前段:等待期间带病投保排除)
又C君本次住院之原因为「左大腿压疮」,并接受「清创手术」,明显非治疗投保前
的「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又9月15日治疗的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
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
住院为投保前疾病之後续治疗。
(中段:现在疾病为「左大腿压疮」
过去疾病为「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
治疗的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
再并7年8个月时间间隔以为判断(排除书面询问告知年限)~)
另针对丙公司以C君於投保时已在疾病中,主张应适用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不予理赔,
本中心认为,所谓保险法第127条的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者,系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见
之徵象,在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诿为不知者之情况而言。查丙公司提供之病历资料,
C君於投保前後并无9月15日「左大腿压疮」之相关就诊纪录,所以无从推知C君於投
保时已经罹患「左大腿压疮」或C君知悉自己已罹患「左大腿压疮」,丙公司既然主
张C君於投保时或投保後30日内已罹该疾病,自应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若丙
公司就此不能举证,则丙公司即应依约给付医疗保险金。
(末段:举证与「左大腿压疮」一致名称之病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为败诉关键)
注:「"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诿为不知者之情况」
实务见解为为可查询之病历(参消基会探讨:
http://ppt.cc/Gb~V )
关键在於当保险公司查有「左大腿压疮」一病历表,则可能翻案。
经查「压疮/痊癒」或「压疮/反覆 或 压疮/反复」,得知压疮一定程度
上经良好治疗与复健则可痊癒(可逆),但也可能再度复发(不可逆)。
故压疮可逆与否皆有可能,断然定义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即产生疑虑。
再依其定义之「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带入
(举证该疾病有无病历与是否逆转之排列组合)
一、
A.无过去左大腿压病历
B.左大腿压疮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或二、
C.无过去左大腿压病历
D.左大腿压疮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
或三、
E.有过去左大腿压疮病历
F.左大腿压疮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或四、
G.有过去左大腿压疮病历
H.左大腿压疮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
然可观察本案毫无针对可逆与否之探讨,而是保险公司查无大腿左压疮病历
可作为举证而败诉。
再查「脊髓内肿瘤 压疮」google结果:620,000 个(本人非医疗专业仅引述)
http://ppt.cc/Rqib 查文章常见有脊髓内肿瘤後续应如何预防压疮之
探讨,那如果「脊髓内肿瘤不可逆」且脊髓内肿瘤的病历诊断书亦有写
「病患目前有压疮产生」字眼,判决结果恐将有松动。
事实上脊髓内肿瘤有痊癒机会(
http://ppt.cc/uDnw 脊髓内肿瘤 可痊癒 结果)
那麽痊癒後的脊髓内肿瘤就不算既往症?(此又与保险学会考题定义相左)
: 其次,报载之理赔纠纷事件:案例摊开看/既往症翻案 据理力争
: (http://ppt.cc/~5~U ):既往症的认定,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 保险公司要拒赔时,要证明其拒赔的理由,例如:已在疾病,若
: 无法证明,那就应该理赔(民事诉讼法277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依据上例来说,投保前已康复,那投保後,再次罹患,只要不是
: 前事故的延伸,保险公司都必须要理赔,若不赔,要证明本次事
: 故是上次事故的延伸。也因此我强调的是我是以理赔的角度来论
: 疾病的范围
3&4末段再并叙明
: : 三. 其他探讨整理(不同一&二点 非属可受公评机构或专业人员背书)
: : a.http://ppt.cc/rnAM
: : 既往症的定义:投保日之前曾经罹患过的所有疾病
: : ,包括已经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论有没有
: : 接受治疗都算在内。
: : b.多篇文章吸收
: : 既往症与已在疾病都是带病投保,部分业务员教唆不实
: : 告知,以「不用告知过2年就会理赔、病好了不用告知、
: : 撑过n年就一定会赔」作为招揽话术~
: :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来亦有牵连「保险法64条」
: : 诚实告知原则之可能,断以「可以逆转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 : 而言,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 说明:
: 1.参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号民事判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
: 书面询问之事项系采书面询问主义,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书面询
: 问之事项,应据实回答,至保险人未以书面事项询问或对书面以
: 外之询问事项,要保人则不负告知义务。」
因我国对告知采书面询问主义,但并非指 「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 2.这是一位执业中之保险经纪人所写的资料
: (http://ppt.cc/RAWC ) (http://ppt.cc/d6Vb )
: 保险单条款与保险法中, 只有「已在疾病」这个名词, 保险公司
: 为了让背题库30分钟就通过考试取得登录证的业务员能了解=健康
: 告知的重要性=发明「带病投保」这个名词, 业务员为了表现学问
: 更进一步有「既往症」文诌诌的名称, 时间久了「已在疾病」这
: 个名词却自动消失, 记者所写的=自觉症状==在民国六七十年代确
: 实存在, 它是保险公司=欺侮=消费者用的
为一从业中之保险经纪人所为之文,可受公评性由小组长判决。
补充:
一、寻找判决文关於法官见解说辞有「带病投保」三则例示(仅
节录法院见解)
甲.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简易庭民事判决
102年度南保险小字第3号
四、~中略~ (三)1.按「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者
保险人对是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保险法第127条定有明文。
该条立法理由系谓:「(略)」~揆诸该立法意旨,乃在避免被保险人带
病投保仍得请求保险金之不当得利
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2年度诉字第909号
(二)综上可知,被继承人事先并无法预期自己寿命有多长,而
被告仅因被继承人保险到期後所接续购买保险即认定该保
险系高龄或带病投保致不符保险意旨,无异变相惩罚长寿
者,明显有违实质课税原则。
丙.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二年度诉字第二三九号
爰分别论述如后:(中略)
四、原告是否系带病投保?原告第一次罹患癌症之时间是否属系争保险
之保险范围?
二、依法院见解常见说辞google结果
共386,000个
参阅:
http://ppt.cc/aAJY
(可得有学术论文、保险法教科书引用该带病投保词汇)
所采见解与资讯来源符合可受公评之情形(引用官方或专业机构资讯、法律解释
、计算公式、相关专业人员背书资讯),难谓无客观上可受公评之处,迳以「个人」
解读就不客观,则所有可受公评之数据、计算公式、理论根据、官方与专业机构
资讯,皆将沦为非客观之存在,即因其皆为「人为」!
秉此论述,所有个人论述将皆为主观而不客观:则所有如该资讯由「一人」或「
一群人」之「个人」,也没有客观可言,与常识上的理解疑有出入与抵触。
常见者如(例示):
1.「A老师引用教科书之计算公式,计算之结果」
2.「B法官引用大法官释宪620见解,作为判决依据之一」
3.「C会计师引用美国会计原则计算,与国内会计原则比较」
ABC三人之见解,依据他人可受供评之见解为文(计算公式为xxx学这发明
、620号大法官解释为一群大法官、美国会计原则与国内原则皆是发明者)
,其可受公评之客观性部分尚存。
(纯粹个人见解之主观意识则无任何客观性,比如引喻错误、查无来源)
故引一用从业中保经所称「带病投保是谁发明」云云,即无可采。
「带病投保」查询结果(
http://ppt.cc/~uuk )有32万2千条,探讨
涉及无外乎既往症、最大诚信原则,进而提及拒赔用保险法127条。
以社会一般大众观察角度为核心,当带病投保与既往症或保64 127
文章居多,且既往症连结到保127拒赔,断然定义为「不可逆转疾病
才算既往症」难谓毫无疑问。
: 3.告知与理赔是不同的事情,并对於"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
: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这类栽赃之言语,表达严重不满与抗议,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 相同的,请版主提出我有误导之证据
此题同前述观点(查「带病投保」内文处)~
: 说明:
: 由於避免模糊焦点,W版主的管理保险版之方式,虽有其他事证,但不
: 再赘述,很多公告板也有很多板友之意见,只是都没有被采纳,也请
: 另一位原L版主思考一下
: 谢谢!
管板难以令所有人满意,此板亦为利益纠结处,上任前L板主已提醒我,也
提供这篇文章:
http://ppt.cc/y~aQ让我从推文了解板面问题,ptt主轴为学
术导向版,板主负有引导板风之义务与权利, 社会大众来保险板看文,断然作
「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之结论,反宜导向「皆为既往症,但保险公司仅针对
非a与b情形主张保险法127拒赔,c仍是既往症」(详阅原判决图解部分:
http://ppt.cc/~Emi ),所提「保德信资料」(but:查无连结),仅为保险
公司对其主张保127权利范围自行限缩。
至於网路讨论相关文章,其後续主张保64举或保127解约或拒赔,并不改变既往症
之事实,其解约或拒赔,乃是书面询问主义(五年)、保64但书、保127综合探讨
之结果(例如:未告知事项与理赔疾病无关,仍应理赔;或理赔疾病与未告知事项
有关,可以用保127拒赔,但已逾2年或书面告知5年不得解约,但仍符合127规范而
拒赔)。
保险板原决定推「集中置底推文」讨论非风险转嫁为主商品(
http://ppt.cc/pWx5)
因乡民提出反对,故後续不再执行此政策,实质采纳此建议,其他建议也多有实质
采用,无「都没有被采纳」之事实。
请小组长同时参考保险板对本人支持之推文多数存在,自认此时不便替
他们代为发言,他们却曾经为我加油!不愿陷入无意义口舌批评,望
小组长体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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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2.0.54
※ 编辑: wangseja (49.212.0.54), 06/30/2014 02:42:42
※ mcintyr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