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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铭言: 前文恕删。仅针对问题删除不必要赘言。 : 疑问与补充说明: : 1.版主只单凭检举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之个人意见, : 就要求被检举人提出相关事证: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而後再搜寻与网路之蒐集资讯,补足其水桶之正当性,是否过於 : 草率?或着说是被先认定有罪再来找证据?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据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针对定 : 义(中华民国法律哪边有定义既往症?)在着墨,不知其意义在哪? 无法律定义,推文者竟自行定义「可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是否过於草率?据了解业务员不得透过网路招揽保险:http://ppt.cc/kAAh 函文亦同时提醒保险销售员「应致力充实金融消费资讯及确保内容真实性」, 事实上「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险法或相关律法之定义,是否可能误导 不无疑问。如有必要,本人愿向金管会提出检举以释疑。 已知一般社会大众之保险智识不及於保险从业者,此为社会通念,身为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会大众之阅读角度作为出发点,查「既往」之中文 解释,为「过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众的阅读理解,容易 联想的是「过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转疾病不算既往症」 或「不可逆转疾病才算既往症」。 : 2.google保险学会「核保理论与实务」考古题,其网路上并无公布正 : 确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请问正确答案在哪? 网路公布正确答案:答案:http://ppt.cc/IIEG (原文已提及) 出处:http://www.limi.org.tw/main.php?Page=A4B8 自行下载 核保理论与实务(100秋) 试题 解答 容有疑义,迳向保险学会提出。 : 3.李永然律师之网页(http://ppt.cc/~gFx ): : 已提醒说明:内文不得当成任何解说或其他解释,若"网友"一定要 : 引用内文时,请务必事前向专业律师做求证工作。 : 4.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认定-投保前与投保後的疾 :  病相同,是否能认定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  若依版主之解释,压疮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内文:治疗的 :  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 :  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住院为投保前 :  疾病之後续治疗,与我所提的既往症与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此案之判定在於「部位不同」,并不改变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属「过去的疾病」 此一事实。(其文中并未指称「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不算既往症」,为针对与其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压疮」令保险公司若主张保127应负举证之责作为依据) 以下处理结果全文:(前中末段与注,依内文作个人判读) --- 处理结果 本中心认为 C君投保後於同年9月15日住院接受「左大腿压疮」清创手术,已超过契 约的30日等待期间,而C君於投保後至9月15日之住院,期间并无有其他因压疮而就诊 之纪录,所以C君本次「左大腿压疮」应发生於投保30日之後。 (前段:等待期间带病投保排除) 又C君本次住院之原因为「左大腿压疮」,并接受「清创手术」,明显非治疗投保前 的「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又9月15日治疗的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 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 住院为投保前疾病之後续治疗。 (中段:现在疾病为「左大腿压疮」 过去疾病为「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 治疗的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 再并7年8个月时间间隔以为判断(排除书面询问告知年限)~) 另针对丙公司以C君於投保时已在疾病中,主张应适用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不予理赔, 本中心认为,所谓保险法第127条的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者,系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见 之徵象,在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诿为不知者之情况而言。查丙公司提供之病历资料, C君於投保前後并无9月15日「左大腿压疮」之相关就诊纪录,所以无从推知C君於投 保时已经罹患「左大腿压疮」或C君知悉自己已罹患「左大腿压疮」,丙公司既然主 张C君於投保时或投保後30日内已罹该疾病,自应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若丙 公司就此不能举证,则丙公司即应依约给付医疗保险金。 (末段:举证与「左大腿压疮」一致名称之病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为败诉关键) 注:「"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诿为不知者之情况」 实务见解为为可查询之病历(参消基会探讨:http://ppt.cc/Gb~V ) 关键在於当保险公司查有「左大腿压疮」一病历表,则可能翻案。 经查「压疮/痊癒」或「压疮/反覆 或 压疮/反复」,得知压疮一定程度 上经良好治疗与复健则可痊癒(可逆),但也可能再度复发(不可逆)。 故压疮可逆与否皆有可能,断然定义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即产生疑虑。 再依其定义之「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带入 (举证该疾病有无病历与是否逆转之排列组合) 一、 A.无过去左大腿压病历 B.左大腿压疮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或二、 C.无过去左大腿压病历 D.左大腿压疮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 或三、 E.有过去左大腿压疮病历 F.左大腿压疮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或四、 G.有过去左大腿压疮病历 H.左大腿压疮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 然可观察本案毫无针对可逆与否之探讨,而是保险公司查无大腿左压疮病历 可作为举证而败诉。 再查「脊髓内肿瘤 压疮」google结果:620,000 个(本人非医疗专业仅引述) http://ppt.cc/Rqib 查文章常见有脊髓内肿瘤後续应如何预防压疮之 探讨,那如果「脊髓内肿瘤不可逆」且脊髓内肿瘤的病历诊断书亦有写 「病患目前有压疮产生」字眼,判决结果恐将有松动。 事实上脊髓内肿瘤有痊癒机会(http://ppt.cc/uDnw 脊髓内肿瘤 可痊癒 结果) 那麽痊癒後的脊髓内肿瘤就不算既往症?(此又与保险学会考题定义相左) :  其次,报载之理赔纠纷事件:案例摊开看/既往症翻案 据理力争 : (http://ppt.cc/~5~U ):既往症的认定,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  保险公司要拒赔时,要证明其拒赔的理由,例如:已在疾病,若 :  无法证明,那就应该理赔(民事诉讼法277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依据上例来说,投保前已康复,那投保後,再次罹患,只要不是 : 前事故的延伸,保险公司都必须要理赔,若不赔,要证明本次事 : 故是上次事故的延伸。也因此我强调的是我是以理赔的角度来论 : 疾病的范围 3&4末段再并叙明 : : 三. 其他探讨整理(不同一&二点 非属可受公评机构或专业人员背书) : : a.http://ppt.cc/rnAM : : 既往症的定义:投保日之前曾经罹患过的所有疾病 : : ,包括已经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论有没有 : : 接受治疗都算在内。 : : b.多篇文章吸收 : : 既往症与已在疾病都是带病投保,部分业务员教唆不实 : : 告知,以「不用告知过2年就会理赔、病好了不用告知、 : : 撑过n年就一定会赔」作为招揽话术~ : :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来亦有牵连「保险法64条」 : : 诚实告知原则之可能,断以「可以逆转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 : 而言,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 说明: : 1.参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号民事判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 : 书面询问之事项系采书面询问主义,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书面询 : 问之事项,应据实回答,至保险人未以书面事项询问或对书面以 : 外之询问事项,要保人则不负告知义务。」 因我国对告知采书面询问主义,但并非指 「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 2.这是一位执业中之保险经纪人所写的资料 : (http://ppt.cc/RAWC ) (http://ppt.cc/d6Vb ) : 保险单条款与保险法中, 只有「已在疾病」这个名词, 保险公司 : 为了让背题库30分钟就通过考试取得登录证的业务员能了解=健康 : 告知的重要性=发明「带病投保」这个名词, 业务员为了表现学问 : 更进一步有「既往症」文诌诌的名称, 时间久了「已在疾病」这 : 个名词却自动消失, 记者所写的=自觉症状==在民国六七十年代确 : 实存在, 它是保险公司=欺侮=消费者用的 为一从业中之保险经纪人所为之文,可受公评性由小组长判决。 补充: 一、寻找判决文关於法官见解说辞有「带病投保」三则例示(仅节录法院见解) 甲.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简易庭民事判决 102年度南保险小字第3号 四、~中略~ (三)1.按「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者 保险人对是项疾病,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保险法第127条定有明文。 该条立法理由系谓:「(略)」~揆诸该立法意旨,乃在避免被保险人带 病投保仍得请求保险金之不当得利 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2年度诉字第909号 (二)综上可知,被继承人事先并无法预期自己寿命有多长,而 被告仅因被继承人保险到期後所接续购买保险即认定该保 险系高龄或带病投保致不符保险意旨,无异变相惩罚长寿 者,明显有违实质课税原则。 丙.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二年度诉字第二三九号 爰分别论述如后:(中略) 四、原告是否系带病投保?原告第一次罹患癌症之时间是否属系争保险 之保险范围? 二、依法院见解常见说辞google结果 共386,000个 参阅:http://ppt.cc/aAJY (可得有学术论文、保险法教科书引用该带病投保词汇) 所采见解与资讯来源符合可受公评之情形(引用官方或专业机构资讯、法律解释 、计算公式、相关专业人员背书资讯),难谓无客观上可受公评之处,迳以「个人」 解读就不客观,则所有可受公评之数据、计算公式、理论根据、官方与专业机构 资讯,皆将沦为非客观之存在,即因其皆为「人为」! 秉此论述,所有个人论述将皆为主观而不客观:则所有如该资讯由「一人」或「 一群人」之「个人」,也没有客观可言,与常识上的理解疑有出入与抵触。 常见者如(例示): 1.「A老师引用教科书之计算公式,计算之结果」 2.「B法官引用大法官释宪620见解,作为判决依据之一」 3.「C会计师引用美国会计原则计算,与国内会计原则比较」 ABC三人之见解,依据他人可受供评之见解为文(计算公式为xxx学这发明 、620号大法官解释为一群大法官、美国会计原则与国内原则皆是发明者) ,其可受公评之客观性部分尚存。 (纯粹个人见解之主观意识则无任何客观性,比如引喻错误、查无来源) 故引一用从业中保经所称「带病投保是谁发明」云云,即无可采。 「带病投保」查询结果(http://ppt.cc/~uuk )有32万2千条,探讨 涉及无外乎既往症、最大诚信原则,进而提及拒赔用保险法127条。 以社会一般大众观察角度为核心,当带病投保与既往症或保64 127 文章居多,且既往症连结到保127拒赔,断然定义为「不可逆转疾病 才算既往症」难谓毫无疑问。 : 3.告知与理赔是不同的事情,并对於"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 :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这类栽赃之言语,表达严重不满与抗议,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 相同的,请版主提出我有误导之证据 此题同前述观点(查「带病投保」内文处)~ : 说明: : 由於避免模糊焦点,W版主的管理保险版之方式,虽有其他事证,但不 : 再赘述,很多公告板也有很多板友之意见,只是都没有被采纳,也请 : 另一位原L版主思考一下 : 谢谢! 管板难以令所有人满意,此板亦为利益纠结处,上任前L板主已提醒我,也 提供这篇文章:http://ppt.cc/y~aQ让我从推文了解板面问题,ptt主轴为学 术导向版,板主负有引导板风之义务与权利, 社会大众来保险板看文,断然作 「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之结论,反宜导向「皆为既往症,但保险公司仅针对 非a与b情形主张保险法127拒赔,c仍是既往症」(详阅原判决图解部分: http://ppt.cc/~Emi ),所提「保德信资料」(but:查无连结),仅为保险 公司对其主张保127权利范围自行限缩。 至於网路讨论相关文章,其後续主张保64举或保127解约或拒赔,并不改变既往症 之事实,其解约或拒赔,乃是书面询问主义(五年)、保64但书、保127综合探讨 之结果(例如:未告知事项与理赔疾病无关,仍应理赔;或理赔疾病与未告知事项 有关,可以用保127拒赔,但已逾2年或书面告知5年不得解约,但仍符合127规范而 拒赔)。 保险板原决定推「集中置底推文」讨论非风险转嫁为主商品(http://ppt.cc/pWx5) 因乡民提出反对,故後续不再执行此政策,实质采纳此建议,其他建议也多有实质 采用,无「都没有被采纳」之事实。 请小组长同时参考保险板对本人支持之推文多数存在,自认此时不便替 他们代为发言,他们却曾经为我加油!不愿陷入无意义口舌批评,望 小组长体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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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angseja (49.212.0.54), 06/30/2014 02:42:42 mcintyr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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