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intyre (0+9+1+9+2+7+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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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决
时间Mon Jun 30 01:19:06 2014
※ 引述《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之铭言:
: ※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铭言:
: 前文恕删。仅针对问题删除不必要赘言。
: : 疑问与补充说明:
: : 1.版主只单凭检举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险学会核保医师之个人意见,
: : 就要求被检举人提出相关事证:
: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 而後再搜寻与网路之蒐集资讯,补足其水桶之正当性,是否过於
: : 草率?或着说是被先认定有罪再来找证据?
: :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据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针对定
: : 义(中华民国法律哪边有定义既往症?)在着墨,不知其意义在哪?
: 无法律定义,推文者竟自行定义「可逆转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 是否过於草率?
在推文讨论何谓草率?
→ beriaura:已在疾病->保险法127 / 既往症->
条款疾病定义 06/16 01:04
因为B大讲到疾病之定义,因此才会有被板主断章取义之问题
→ beriaura:还是无法理解可以理赔的原因是@@? 06/16 01:05
→ beriaura:而ㄧ年後可取消仍是要注意有无经保险公司同意字眼 06/16 01:05
→ beriaura:假如有,过一年後,保险公司不同意仍是无法取消 06/16 01:05
→ mcintyre:以疾病的定义来说可逆转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06/16 01:18
→ beriaura:是否可逆转根本无一定答案,之前也遇过误以为已经痊癒 06/16 01:20
→ beriaura:保险公司也接受且取消加费/批住,结果又复发... 06/16 01:20
B大在保险版也是很专业的,於最後了解我的意思,并未认为我的看法是错的
: 据了解业务员不得透过网路招揽保险:http://ppt.cc/kAAh
: 函文亦同时提醒保险销售员「应致力充实金融消费资讯及确保内容真实性」,
: 事实上「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险法或相关律法之定义,是否可能误导
: 不无疑问。如有必要,本人愿向金管会提出检举以释疑。
: 已知一般社会大众之保险智识不及於保险从业者,此为社会通念,身为
: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会大众之阅读角度作为出发点,查「既往」之中文
: 解释,为「过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众的阅读理解,容易
: 联想的是「过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转疾病不算既往症」
: 或「不可逆转疾病才算既往症」。
版主再次的断章取义
该文整段是保险业应要求所属之业务员,除经公司核可之招揽广告外不得透
过网际网路从事特定保险商品销售招揽广告
查「定义」之意思(
http://ppt.cc/ymCt )
应为定义(Definition)是透过列出一个事件或者一个物件的基本属性来描
述或规范一个词或一个概念的意义;被定义的事务或者物件叫做 被定义项,
其定义叫做 定义项。简单来说,定义是一种人为的 广泛、通用的解释意义
,如人名(绰号、姓名)、符号、成语…等等。
例如「一个单身汉是一个未婚男子」这个定义中「单身汉」是被定义项,「
未婚男子」是定义项。定义中的「一个」和「是」均可以使用符号取代,比
如使用:=这个符号,上面这个定义可以转写为:「单身汉:=未婚男子」。一
般来说一个定义像上面这个例子一样往往是表达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的等
同的句子。
以上与推文讨论串相异甚大,何来定义之说?
对於并无错误或误导本人已尽说明之义务,也提供相关例子,对於版主持个
人之己见、断章取义之行为,深感遗憾!
: 此案之判定在於「部位不同」,并不改变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属「过去的疾病」
: 此一事实。(其文中并未指称「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不算既往症」,为针对与其
: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压疮」令保险公司若主张保127应负举证之责作为依据)
: 以下处理结果全文:(前中末段与注,依内文作个人判读)
依内文作个人判读
由此可见版主主观意思浓厚,认定是怎样就是怎样
如同前些举例之被水桶之名单,不懂装懂乱推文就要是要被水桶
: ---
: 处理结果
: 本中心认为 C君投保後於同年9月15日住院接受「左大腿压疮」清创手术,已超过契
: 约的30日等待期间,而C君於投保後至9月15日之住院,期间并无有其他因压疮而就诊
: 之纪录,所以C君本次「左大腿压疮」应发生於投保30日之後。
: (前段:等待期间带病投保排除)
: 又C君本次住院之原因为「左大腿压疮」,并接受「清创手术」,明显非治疗投保前
: 的「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又9月15日治疗的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
: 不相同,二者之间亦已相隔约7年8个月与4年8个月,时日间隔久远,难以认定本次
: 住院为投保前疾病之後续治疗。
: (中段:现在疾病为「左大腿压疮」
: 过去疾病为「脊髓内肿瘤并下肢瘫痪」
: 治疗的压疮部位与先前两次压疮之部位均不相同
: 再并7年8个月时间间隔以为判断(排除书面询问告知年限)~)
版主自己之看法,与保险公司甚至若此例上诉至法院,未必法官之看
法会相同
: 注:「"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诿为不知者之情况」
: 实务见解为为可查询之病历(参消基会探讨:http://ppt.cc/Gb~V )
: 关键在於当保险公司查有「左大腿压疮」一病历表,则可能翻案。
: 经查「压疮/痊癒」或「压疮/反覆 或 压疮/反复」,得知压疮一定程度
: 上经良好治疗与复健则可痊癒(可逆),但也可能再度复发(不可逆)。
: 故压疮可逆与否皆有可能,断然定义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即产生疑虑。
因此才说依照版主想法压疮是既往症,对於内文之个人判读又明显是两套标准
另痊癒不等同可逆,一再以自己的想法认知来处理事情
→ mcintyre:部分疾病的再次罹患(与复发不同)并不等於该疾病属於不可 06/16 01:33
→ beriaura:未来出事情启不知能暗自哭泣 @@ 06/16 01:33
→ mcintyre:逆 06/16 01:33
(取自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402839710.A.A77.html之推文)
: 再依其定义之「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带入
: (举证该疾病有无病历与是否逆转之排列组合)
: 一、
: A.无过去左大腿压病历
: B.左大腿压疮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 或二、
: C.无过去左大腿压病历
: D.左大腿压疮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
: 或三、
: E.有过去左大腿压疮病历
: F.左大腿压疮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 或四、
: G.有过去左大腿压疮病历
: H.左大腿压疮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
: 然可观察本案毫无针对可逆与否之探讨,而是保险公司查无大腿左压疮病历
: 可作为举证而败诉。
如以上所述,不具任何参考性
: 再查「脊髓内肿瘤 压疮」google结果:620,000 个(本人非医疗专业仅引述)
: http://ppt.cc/Rqib 查文章常见有脊髓内肿瘤後续应如何预防压疮之
: 探讨,那如果「脊髓内肿瘤不可逆」且脊髓内肿瘤的病历诊断书亦有写
: 「病患目前有压疮产生」字眼,判决结果恐将有松动。
: 事实上脊髓内肿瘤有痊癒机会(http://ppt.cc/uDnw 脊髓内肿瘤 可痊癒 结果)
: 那麽痊癒後的脊髓内肿瘤就不算既往症?(此又与保险学会考题定义相左)
相同问题,不再赘述
: : 说明:
: : 1.参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号民事判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
: : 书面询问之事项系采书面询问主义,即要保人对於保险人书面询
: : 问之事项,应据实回答,至保险人未以书面事项询问或对书面以
: : 外之询问事项,要保人则不负告知义务。」
: 因我国对告知采书面询问主义,但并非指 「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1.说明核保医生的文章部分不具参考性
2.怎麽每段都要硬扯到「不可逆转才算既往症」?
: 为一从业中之保险经纪人所为之文,可受公评性由小组长判决。
: 「带病投保」查询结果(http://ppt.cc/~uuk )有32万2千条,探讨
: 涉及无外乎既往症、最大诚信原则,进而提及拒赔用保险法127条。
: 以社会一般大众观察角度为核心,当带病投保与既往症或保64 127
: 文章居多,且既往症连结到保127拒赔,断然定义为「不可逆转疾病
: 才算既往症」难谓毫无疑问。
: : 3.告知与理赔是不同的事情,并对於"难谓不会误导成不是既往症
: :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这类栽赃之言语,表达严重不满与抗议,
: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 : 相同的,请版主提出我有误导之证据
: 此题同前述观点(查「带病投保」内文处)~
1.带病投保之相关资讯并不是此争议需讨论之重点
2.网路上之文章既往症连结到保127,并非只有叶大说明其不相同
只用google之资讯论定违反板规之规定,是否太过轻率?
3.污蔑之言语仍未提出相关证据与说明
: 管板难以令所有人满意,此板亦为利益纠结处,上任前L板主已提醒我,也
: 提供这篇文章:http://ppt.cc/y~aQ让我从推文了解板面问题,ptt主轴为学
: 术导向版,板主负有引导板风之义务与权利, 社会大众来保险板看文,断然作
: 「可以逆转不算既往症」之结论,反宜导向「皆为既往症,但保险公司仅针对
: 非a与b情形主张保险法127拒赔,c仍是既往症」(详阅原判决图解部分:
: http://ppt.cc/~Emi ),所提「保德信资料」(but:查无连结),仅为保险
: 公司对其主张保127权利范围自行限缩。
在推文我也有说明
→ mcintyre:要看什麽疾病,当然要让保户容易理解,直接说所有既往症 06/16 01:31
→ mcintyre:不赔是比较简单,但若有人只看片段或断章取义我也没办法 06/16 01:31
→ mcintyre:至少我会跟客户说明清楚 06/16 01:32
: 至於网路讨论相关文章,其後续主张保64举或保127解约或拒赔,并不改变既往症
: 之事实,其解约或拒赔,乃是书面询问主义(五年)、保64但书、保127综合探讨
: 之结果(例如:未告知事项与理赔疾病无关,仍应理赔;或理赔疾病与未告知事项
: 有关,可以用保127拒赔,但已逾2年或书面告知5年不得解约,但仍符合127规范而
: 拒赔)。
未告知事项与理赔疾病无关,仍应理赔=>此非绝对,已有相异之判决且定谳
若依照保险版法规板主是否也应该要水桶?
不过不是本是争议之事项,不再说明与提供
: 保险板原决定推「集中置底推文」讨论非风险转嫁为主商品(http://ppt.cc/pWx5)
: 因乡民提出反对,故後续不再执行此政策,实质采纳此建议,其他建议也多有实质
: 采用,无「都没有被采纳」之事实。
原本不想再举例的~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Insurance/M.1398393317.A.9A0.html
→ someoneelse:并非所有发表言论的人 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险知识 04/26 01:49
→ someoneelse:或是有去仔细研究 比较诸如定期VS终身这类的差异 04/26 01:51
→ someoneelse:而是很单纯的依照个人的认知发言 04/26 01:51
推 someoneelse:这未必是为了销售的话术 甚至他们也深信或认同着 04/26 01:54
推 someoneelse:如果就这样扼杀言论 似乎有些太过 04/26 01:55
→ someoneelse:不如开放 反正其下自会有辩论 分析 或比较 04/26 01:57
→ someoneelse:何况卖所谓高保费低保障的商品 也不是犯法 04/26 01:58
但之後仍有人因为不了解税务而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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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1.38.226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404062349.A.F04.html
※ 编辑: mcintyre (111.251.38.226), 06/30/2014 01:20:52
※ mcintyre: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