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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dicial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之铭言: : 申诉人:Judicial5566 : 被申诉人:P55555 : 看板板名:Examination : 判决内容: : #1JmXaG_R (Examination)一文中,本人之推文遭发文者修改,认发文者违反该看板 : 「二、发文规则:(一)基本发文规范:5.禁止修改、删除他人推文。」之规定,经去信 : P55555检举。岂知P55555竟表示该发文者已交由另一板主处理,要求本人另行去信N板主。 : 申诉诉求: : 1.小组长应纠正P55555。 : 2.P55555应依自己所订规定内容对senterla1做出处分。 : 申诉理由: : 1.板主有责任对所管辖之看板,进行维护,若有不当之文章需尽快处理。(板主权力义务规 : 范一、责任(1))。 : 2.P55555自收受检举後,每日尚能发上站公告,显非有不能处理之事由,不应擅自移交受 : 检举之案件。P55555称senterla1之检举案已由N板处理中,故一并将本人检举案移交, : 不知其究系基於何理由将本人之检举与他人之检举并为处理,又为何不是他人之案件 : 与本人之检举并由P55555处理?P55555之回信与检举内容丝毫无涉,与未处理同。 1.本人并无拒绝处理板务。 2.本人已经做相当之处理, 说明如下:senterla1来信表示, 关於其本人的水桶案件已跟跟另一位板主NathanQ进行沟通, 本人请senterla1出示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确认确有其事, 尊重NathanQ已经优先於本人与senterla1联系沟通其水桶案一事, 基於板务分工、板主职权独立行使的的原则, 本人不便干涉NathanQ处理进度,因此关於senterla1的检举案、违规案 一并交由NathanQ处理和判决,而NathanQ亦未回信表明拒绝。 关於这一点,本人已於回覆信件中,告诉Judicial5566以上的情况, 请Judicial5566等待NathanQ判决处理或是自行在与NathanQ联系。 本人亦已经去信NathanQ, 请NathanQ尽速处理水桶案, 若NathanQ向本人表明拒绝处理, 即由本人处理, 而NathanQ至今未向本人回覆。 建议Judicial5566可去信询问NathanQ处理进度。 本人并无「不处理检举案」的情事, 而是将案件委请NathanQ处理! 3. 既是检举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处理,此属板务分工的范畴, 若国考板只有一位板主,当然无从选择起, 但是国考板目前有两位板主,板主间的权限相同,均可处理案件和申诉案。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吗?当然PTT非现实社会,以此比喻而以!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处理检举案的行为, 本人认为尚属不合理。 4. ┌─────────────────────────────────────┐ │ 文章代码(AID): #1JnaTwSm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405503354.A.730.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68 Ptt币 │ └─────────────────────────────────────┘ ●26918 m 1 7/16 NathanQ □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的平台 於此同时NathanQ发布公告,但未说明senterla1的违规与否 本人已经去信请NathanQ说明之。 本人积极努力连系和追踪处理进度,可谓劳心劳力, Judicial5566指称本人不处理检举案,本人无法接受。 以下转录信件: ┌─────────────────────────────────────┐ │ 文章代码(AID): #1Jnapabk (L_LifePlan) [ptt.cc] Fw: (NathanQ) Re: [公告]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405504740.A.96E.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2972 + 7/16 P55555 转 (NathanQ) Re: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 5.Judicial5566未附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 (1)本人尚未看到Judicial5566与NathanQ联系的信件, (2)Judicial5566 出示的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系本人回覆给Judicial5566,告知检举案转移给NathanQ处理, 并非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做沟通。 (3)Judicial5566 若不满本人回覆的 信件 #1JnZYGz6 (L_LifePlan), 应主动覆函跟本人讨论「senterla1的检举案,本人为什麽不处理?」   随後附上的证据亦为国考版的文章, 非Judicial5566就「本人不处理检举案」一事进行沟通,   而国考版的文章亦非本人向Judicial5566说明「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信件。 因此,本人认为Judicial5566根本未与本人信件讨论沟通,即申诉; 此申诉案未附「本人不处理检举案」的沟通证据,本人认为应为程序不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7.215.134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405503836.A.0B1.html ※ 编辑: P55555 (36.237.215.134), 07/16/2014 18:03:12
1F:推 smart1988:本案程序符合,受理之。 07/16 21:23
请问小组长哪里程序符合,请说明好吗? Judicial5566并未针对该申诉案主旨与本人讨论, 而随便拿一封信就来申诉,这样算程序符合? --------------------------------------------------------------------------- ┌─────────────────────────────────────┐ │ 文章代码(AID): #1JnhhCL6 (L_LifePlan) [ptt.cc] Fw: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405532876.A.546.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 2976 + 7/17 P55555 转 [公告] 国考版是利用、传达资讯的平台 1.NathanQ已做出决定,本人给予尊重, 并无权干涉判决内容,请Judicial5566自行决定是否申诉。
2F:→ Judicial5566:senterla1怎麽会预先知道我检举他而跟N沟通??? 07/17 00:07
3F:→ Judicial5566:就算有也水桶应亦与本人检举无关~~既然板主权限相同 07/17 00:08
2.senterla1并无预知Judicial5566您会检举他,而与NathanQ沟通,  建议你可以去信询问NathanQ事情经过。
4F:→ Judicial5566:有什麽强烈理由你要让渡处理权? 07/17 00:09
5F:→ Judicial5566:既然两个板主都能处理,为什麽你要使用者另向他板主 07/17 00:10
6F:→ Judicial5566:再发一次信?你要这样分,可不可以先表明哪些ID归哪 07/17 00:11
7F:→ Judicial5566:些板主管,这样大家以後才不会又寄错。 07/17 00:12
8F:→ Judicial5566:既然两个都有受理权,那我寄给你就已发生效力,你说 07/17 00:14
9F:→ Judicial5566:你要不就认定後做出处分或不处分,丢给别人算有处理? 07/17 00:15
10F:→ Judicial5566:就算你丢给N也不是要求使用者自己追进度吧..... 07/17 00:16
3. 既是检举案,任何一位板主均可处理,此属板务分工的范畴, 若国考板只有一位板主,当然无从选择起, 但是国考板目前有两位板主,板主间的权限相同,均可处理案件和申诉案。 上法院可以挑法官的吗?当然PTT非现实社会,以此比喻而以! 因此,Judicial5566指定特定板主处理检举案的行为, 本人认为尚属不合理。 4. 假设你把检举案件寄给NathanQ, NathanQ持理由向本人表示不愿意处理、没时间处理、无法判断、其他, 委托本人处理检举案,本人当然亦会接受处理之。 即使,您指定特定板主处理,亦不影响板主间的分工运作。 5. 本人将检举案转移给NathanQ後,持续追踪检举案进度, 对於检举者Judicial5566并非已要求的角度,请检举者自行追进度, 而是建议您,如果对於检举案很在意,可以自行追进度, 倘若不在意的话,可静待判决决定出来。 而证据证明,本人得确持续追踪您的检举案进度,NathanQ也做出决定了。 6. 建议Judicial5566可加强叙述,为什麽板务间不能分工? ※ 编辑: P55555 (36.237.215.134), 07/17/2014 02:04:46
11F:推 smart1988:针对信件效力部份,凡和申诉原案相关之板主沟通信件皆 07/17 12:43
12F:推 smart1988:具效力,故本案可成。 07/17 12:43
13F:推 smart1988:另请双方勿互相攻讦,就事论事。 07/17 12:44
14F:推 Judicial5566:所以判决决定出来在哪?? 07/17 17:46
15F:→ Judicial5566:小组长你好~~我都是就事论事的喔^_^ 07/17 17:47
16F:→ Judicial5566:对了~不知为何一直看到指定法官的问题~跟本案有关吗? 07/17 17:53
17F:推 a9301040:判决还没出来 07/17 18:23
18F:→ a9301040:你可能要补充说明或回覆意见 07/17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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