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L_LifePlan
标题Re: [申诉] Examination版主P55555之水桶处置
时间Sat May 2 00:00:07 2015
※ 引述《imorz (我是 Orz )》之铭言:
: : 1.证据要直接转信,贴上复制没用,无法当证据,懒得等浪费时间,所以就先回覆了。
: : 2.本人已经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诉者「板规未规定违规者须警告才能水桶。」。
: 板规规定: 删除文章为警告,你警告过了?
2.本人已经在第一封信告知申诉者「板规未规定违规者须警告才能水桶。」。
依照板规规定三、3.规定:
「3.具有相当之理由,视情节之轻重,可免予处罚、减轻或加重其处罚。」
本人於选择警告或水桶之时,具有裁量权。
: 还真是积极压,前几天没看到版标写勿自删课业文,今天立马全部补上?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430490358.A.6AE.html
即便,今日未更改板标,亦不改国考板对於自删课业文之态度,
因贵端对於自删课业文毫无悔意,因此本人认为需要於板标在进行宣导,
为合理之板务管理之行为,足见本人管理板务之积极和认真。
若贵端对於本人更改板标之行为,认为有违反板务管理之情况,
可以跟本人沟通,若不满意本人之答覆,建议申诉。
: 所以重犯就可以少罚30天?而不是一视同仁?那我也觉得你水桶我30天很长,
: 不利我使用Examination版!!!
: 讲白点,从最後一封信就知道你有权判水桶,只要人家跪着求你你就解水桶?
: 这种裁量权根本无规则可言,那订定板规干嘛?你讲了就是圣旨了呀!!!
对於板规如有不满意,本人欢迎提出讨论,
可废除「3.具有相当之理由,视情节之轻重,可免予处罚、减轻或加重其处罚。」规定,
在未废除前,不论任何板友,包括贵端,均应遵守。
该板规内有「具有相当之理由」之规定,本人裁量之情况,
均有提出相当之理由可供裁量之判断,
毫无贵端所任意指控之「裁量权根本无规则可言」情况。
请申诉者凭藉实据提出申诉,
勿使用臆测、情绪性指控,企图抹黑本人之公正。
: 再次强调,你所谓的积极是从我检举完之後我才看到版标跟公告,
: 之前只看到你在那边判人生死!!!
(1)
发表文章於【
Examination 】
[国考] 勿 自删课业文! 看板
种类:1.情报 2.补习 3.考题 4.心得 5.问题 6.闲聊 7.课业 8.赠送 (1-8或不选)
发文者P55555注意。 发文前应详细阅读板规,不得以不知,规避处罚!
(2)
4.发文前应详细阅读置底板规,不得以不知,规避处罚。
根据以上两个告示,於发文前,已经提醒贵端应注意板规规定,
且板规明白告示「不得以不知,规避处罚」,
贵端毫无理由,徒言狡辩不知板规规定,
纵不知板规规定,亦应受板规规范,贵端之陈述难以成为申诉之理由。
: 那请你就不要在那边说话鬼打墙,明明我一开始就是很客气在询问你
: 你却在那边诱导我要跪下来求你原谅,最後还挑衅说要申诉就快去!!!
: 这种傲慢的态度也不是第一次,
: 从其他版的申诉案件就可以知道这不是第一次发生,望请版务能杜绝这种滥权行为
: 谢谢
(1)本人并无在信中要求贵端需跪下来求我,请勿使用自己臆测之说词,任意指控本人。
(2)根据过往之前例,倘有违规者来信说明原委,对於所犯之违规却有悔意,
而非徒言狡辩,争执板规和水桶天数云云者。
本人均要求违规者 a.将板规重新阅读一遍後寄给我 b具结保证不再违反板规,
达成以上条件,均可解除水桶。
其目的为期望违规者熟悉板规,不再违反板规,
刑罚首重教诲,倘水桶过後,违规者依旧不觉得有错,而屡屡违规,
此情况绝非本板所乐见。
因此本人采此作法,目的良善,应为广为宣导,为PTT个板面之典范、标竿,
绝非为贵端口中之滥权陈述,贵端如此认为,本人实为遗憾。
(3)贵端於申诉信中,对於所犯之违规,毫无悔意,徒言争执,
纵有如此完善之措施,亦难给予贵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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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55555 (61.227.232.144), 05/02/2015 0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