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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ethna (现在开始叫我小儒)》之铭言: : 关於hiro2另一案之申诉,该公告文如下: : 『由於Hiro2 所发表之文章 第5306篇熟版之怪现象, : 当中相关字词与4160篇相对照之後,该当事人反应, : 关於hiro2文中所述该当事人(未经同意)之个人资讯与事实不符, : 而且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 版主大人 这件案件有三个争执点: 一、从头到尾到底有没有那个当事人? 二、有的话,那位当事人到底是不是我朋友? 三、就算有当事人,当事人也有「可能」是我朋友,版主在裁决前有没有依照 「正当法律程序」出示证据并徵询被告意见? 关於争执点一: 您两位说了半天还是说不清楚 一句"为了保护当事人"就可以说我 「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您要保护当事人当然没问题 请出示您当事人的站内申诉记录给群组长 (提醒您,ptt的所有水球、信件往来都有记录可查,请勿假造,以免涉及伪证) 还有当事人的证据。 请不要以「保护当事人隐私」为无限上纲 要告人强奸至少也要有张验伤单吧?要有体液吧? 按「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之规定 第十六条(检举应注明事项) 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 二、被检举人 三、检举事由 四、所附证据 前项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秉实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 但是从案发到现在您拿出什麽直接或间接证据出来? 仅仅一句有人提出告诉就可以直指他人 「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吗? 请问我中伤之人ID为何? 我两篇文章在熟版都属於公开之资讯 任何人看到文章说那就是他,因而想要告我都可以吗? 请注意: 第二十一条(说明及举证义务) 开启辩论程序之案件,当事人须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关说明及证据,未於期限内提出者, 自行承担其不利益。 关於争执点二: 就算真的有位当事人提出告诉好了 请问当事人是不是我那位朋友? 两位版主大人只凭「凤梨酥」、「找我连署」、「留美留澳」 判定那位连署人是我朋友 那请版主及申诉人向群组长证明凤梨酥是Hiro2寄的 同时该版友有找我连署,又留美留澳 请注意: 上述证据提出,仅代表当事人有「诉讼当事人之权利」 尚不代表本人「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在当事人有提出诉讼的权利下,才会有我所说的朋友是否为当事人的问题 版主以我版上所说几项认定那位就是我说的朋友 问题是我文中没有对当事人指名道姓: 请问我的交友状况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多少位? 如果符合状况的有五位的话,当事人是我所说的人只有20%的可能性 只有20%可能性就可以判我「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关於争执点三: 最大的问题在於版主对於本案完全不照「正当法律程序」之法理进行争讼 首先是提证问题: 版主以「保护当事人」为无限上纲之藉口 不愿直接或间接向本人出示当事人之相关诉讼内容的理由十分荒谬 如果版主认定「提出诉讼人」就是本人所说之「朋友」 那表示我已经知道提出告诉者是谁了,既然我已经知道提出告诉者为何人 哪来什麽「为了保护当事人资料」的理由?为何不能出示申诉资料? 要告人强奸也要至少要让被告知道他到底被告强奸了谁吧? 还是被害人叫做"You know Who"? 问题是我真的不知道您的申诉人所指何人 再来是侦询程序: 诉讼程序中需要让两造充份表达立场 请问版主大人在 判决文中指出: 关於hiro2文中所述该当事人(未经同意)之个人资讯与事实不符, 而且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之前,何曾以私下或公开方式要求本人提证、让本人充份表达立场? 如果有,请提证 (再次提醒您,ptt的所有水球、信件往来都有记录可查,请勿假造,以免涉及伪证) 在未提示证据、未经询问本人之前就说本人「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请问算不算版主讲的「莫须有的 不具体的指控」? 很抱歉,PTT没有赋予版主这样的权力 中华民国的法律也没有赋予任何人这样的权力 没有允许任何人在不出示证据下公示他人「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也没有要求在这样武断又无礼的情形下版众还需要私下以信件方式向版主说明 更没有禁止本人不能在版上以推文之公示方式回覆版主以维护本人名誉 最後,本版119该篇自4月20日起就已po半,已逾半月。版主不删 在118篇指称就是该名朋友找我连署後两文并删 显见两位版主从118篇中即可得知本人为何人找来连署 请版主告诉大家怎麽样从118篇中可以看得出来谁找我连署 (我不是要您告诉大家那位找我连署人的名字,所以不会扯到什麽隐私权吧? 你只要告诉大家怎麽从118篇中可以推断出找我连署的只有一位 而那位连署人就是申诉人 请不要说是119篇的那位不具名的「我朋友」,那个我朋友是不具体的,之前未知的) 请版主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以同样的内容回避本人质疑并拖延诉讼时间 本人水桶不过两周而已,现今已执行一周多 判决下来时就算是对本人有利,惟为时已晚 本人要求的仅是回复名誉、公理与言论自由 并指正 版主恶意、罔顾法律之行为实有失公允 -- ≡.◥ ╲╱ _< "︷\│_ ╰╯│ □≡ By RedKiss 孤独不是天生的,是当爱上一个人之後才学会的 http://spaces.msn.com/members/hirocomics/ ※ 编辑: Hiro2 来自: 128.255.240.139 (05/14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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