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hee (鬼版~!快逃啊~!)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申诉] 彰化版版主Honorguard06失能、擅权、不公
时间Thu Aug 15 00:12:13 2013
申诉人:ruhee
被 告:Honorguard06
请 求:
1.组务群审度後,Honorguard06如确有失能擅权情事
(1.) 衡酌是否拔除Honorguard06已失格的彰化版版主职务
或勒令Honorguard06於彰化版等相关公开版面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自请处分
其处分须符合Honorguard06版主身分
(2.) 判Honorguard06以具体批币赔偿ruhee耗费在此事上的时间心力与使用彰化版的权
益
理 由:
中华民国/台湾系一民主政体 中华民国/台湾辖下的批踢踢实业坊亦然
众声喧哗乃民主社会的积极追求 民主体制下的个体皆有发声的权利与扞卫义务
是以 隶属於批踢踢实业坊的彰化版 合该保障看板使用者的发言权
根据任一批踢踢帐号注册批踢踢实业坊时已同意/认同的的使用者条款第五条
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中指出:
承诺遵守中华民国相关法规
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益或违法之行为
在我所发文章无违反该条款所限制的细项下
一、
Honorguard06合该保障中华民国法律所赋予看板使用者发言的权利
虽彰化版版规对版务文有下开规范:
12.[板务]
◆对彰化板事务有任何意见请使用此分类,其余分类板主概不受理。
若发现滥用此分类者,劣退+1M。
然此版规并未明确指出
何谓滥用此分类
中华民国
法律明确性原则:
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应具体明确,使受规范者得以预见其行为是否恰当。
而版规既未具体明确定义、规范下开事项
1.何谓彰化版事务?
2.所谓彰化版事务排除"对版主管版风格与手段的适切性",即禁止以版务文讨论之,
凡涉及"对版主管版风格与手段的适切性"之讨论即属滥用
3.须有
明确的提出一些「适合的执法标准」或是「板规不合理之处」
(1.)
蓝文字色引用自Honorguard06首次宣称我滥用版务文,水桶三日,的公告意见,
详见《L_TaiwanPlaz》第1835篇文章
(2.)
我首篇版务文有指出「适合的执法标准」、「板规不合理之处」
详见《L_TaiwanPlaz》第1834篇文章
a.「板规不合理之处」
对违规原因反覆、未给予使用者缓冲时间
b.「适合的执法标准」
清楚说明违规理由、一视同仁、给予使用者适当的缓冲时间
4.不得以版务文对版主提出申诉
(我此番被判滥用版务文的文章,
旨在讨论彰化版版规中版务此一文类的范畴
孰料Honorguard06以
版务文非申诉文而判我水桶三十日+劣退)
那麽
受彰化版版规规范的看板使用者如何预见其行为是否失当?
版规既未明确规范 看板使用者无据可依
二、
Honorguard06未履行版主义务,拒绝沟通、擅用职权
彰化版版主Honorguard06
不阐述版规、
禁止看板使用者讨论
侵犯中华民国公民、彰化版使用者发言权
1.看板使用者当有对版规提出意见的权利
2.看板使用者有权检视版主在行使版主职权上是否合宜
仅在我去信询问时表示:
我给的你不接受,那何苦来浪费时间呢?
Honorguard06给了什麽?
未理解ruhee文章提出的
「适合的执法标准」或是「板规不合理之处」即擅断ruhee
未指出
未理解ruhee开宗明义地於标题点明文旨便
暴力判定文旨为申诉版务文非申诉文?
Honorguard06可曾
尝试理解ruhee两篇文章内容、企图与ruhee达成共识?
Honorguard06给了什麽?
本判决无需再议 (《L_TaiwanPlaz》第1832篇文章)
我跟你不会有共识的。
本案结案,
使用者可自行向小组申诉
以其
个人行使版主职权:
个人不希望再看到你任何的信件打扰
看板《L_TaiwanPlaz》第1837篇文章 组务判例指出:
板主有说明板务判决以及回覆板务问题的义务
Honorguard06
藐视其彰化版版主一职的神圣性、
有辱彰化版版众的期待、
将其版主义务踢皮球似地踢到组务群身上,表示
使用者可自行向小组申诉
如此
我焉能不有Honorguard06
片面、
专断、
以个人私怨行版主职权之疑虑
注: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转录 ctrl+x」到组务板,不可复制贴上;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不可复制贴上;
违规的文章备份可请板主提供,判决公告可自行「F」转寄自己信箱後,
再转录到组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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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蒐奇 ruhee名片档报导
明有杨继盛劾严嵩,廷杖下狱冤死
今有洪仲丘得罪上级,关禁闭过度操练致死
疑有地方版版主 擅改称号 自立为王
王者驾到 众人噤声让道 违者入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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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3.26.67
※ 编辑: ruhee 来自: 111.253.26.67 (08/15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