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6930 (light6930)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检举] 高雄板camry2006 滥权
时间Tue Oct 8 21:03:01 2013
请小组长重新审理此检举案
理由如下:
一.根据高雄板规 3-5.1是依附3-5,而3-5是加重处分的条款,
意即3-5.1和3-5.2皆是处以加重情况。
为何加重,是以A帐号+B帐号双重累加水桶的关系。
使用加重处分附条3-5.1叙述陈送多重帐号查询不合理,
加重处分前提在A帐号+B帐号双重累加。
<3-5.1 3-5.2中的例子已列举违规适用状况>
高雄板规
3-5 分身帐号处理办法
主帐号与分身帐号视为同一使用者处理,并延长水桶时间。
3-5.1 主帐号已受处罚之分身规避情形处置方式
主帐号水桶期间之确定使用之分身帐号(由帐号部判定),视为同一使用者,板
主可斟酌情形及严重性处以与主帐号同样期限之水桶。若於主帐号水桶期间确
定使用分身帐号再次触犯板规者,主帐号得以延长分身所应处分之水桶期限,
并将综合之水桶时间加长一倍,其分身帐号并处以与主帐号同样期限水桶。
ex. a帐号受水桶公告後,同一人使用的分身帐号b同时水桶。
3-5.2 利用多重帐号规避板规判罚者
经其他使用者检举 IP 相似,可能为同一人者规避板规的各项情事,虽嫌疑帐
号皆尚未被判罚,但是仍可在此状况下迳送小组协助帐号部门判定,经帐号部
判定後,所有帐号皆得同等的处分,且相互累加。
ex. a帐号与b帐号轮流在十天内张贴买卖文,检附证据经帐号部查明为分身
则a帐号与b帐号皆触犯该款,各得水桶一个月,且因是同一人持有,
则a帐号与b帐号都得到水桶1+1个月之处分
3-5.1的标准流程:A帐号水桶+B帐号水桶=>依据3-5.1送出查询=>判决加重处分。
故3-5.1依附於3-5的加重处分附条款,B帐号水桶是其加重处分的必要条件。
#1IKJAfx5 (L_TaiwanPlaz)在此多重帐号查询案,A帐号水桶,B帐号无违规闹版,
此案流程:A帐号水桶+B帐号疑似分身=>依据3-5.1送出查询=>判决B帐号水桶
=>3-5加重处分
依据3-5.1送出查询,这表示已成立3-5(因为3-5.1是3.5附款),
送出查询之原因是为了确认B帐号违反3-5的加重处分。
故依据3-5.1送出查询,实为不合法之依据。
(二)
#1IKiBIyJ (L_TaiwanPlaz)此文内文,有其瑕庛如下:
1."A 帐号若违规被处分水桶一个月,在该期间若 B 帐号又违规被处分水桶两周"
多重帐号案的查询依据是加重处分之附条3-5.1中的段落陈送,
A帐号水桶加重处分的依据是多重帐号查询案,此不是很奇怪吗?
3-5.1=>支持多重查询案=>查询目的为了判决板规3-5
查询理由跟查询目的都是板规3-5(3-5.1)。
2."板主在有证据怀疑 A 和 B 为多重帐号且送帐号部确认後,A 帐号可以
再延长处分水桶两周的意思。"
由高雄板规3-5.1之规定得知:
若於主帐号水桶期间确定使用分身帐号再次触犯板规者,
主帐号得以延长分身所应处分之水桶期限,并将综合之水桶
时间加长一倍,其分身帐号并处以与主帐号同样期限水桶。
(此段为以下主文之补充说明,亦是必要条件,
故分身帐号再次触犯板规是必要条件。)
主帐号水桶期间之确定使用之分身帐号(由帐号部判定),视为
同一使用者板主可斟酌情形及严重性处以与主帐号同样期限之水桶。
并非延长处分水桶两周而已,而是加重处分,
A帐号跟B帐号处分两个月四周的处分。
依据加重处分板规3-5.1加上IP位置等证据,送审帐号,
但是 B帐号没违规水桶,再依据多重帐号判决板规3-5,
处分B帐号水桶,然後A帐号和B帐号一起加重处分延长
一倍的水桶,这样子合理吗??
那不管B帐号有无违规水桶,都可以处以加重处分,这样子合理吗??
故此多重帐号申请依据缺少B帐号违规必要之构成要件,此申请上有其明确瑕疵。
二.
#1IKJAfx5 (L_TaiwanPlaz)在此申请案之证据是否足以构成板规3-5之成立??
(证一)A帐号水桶<非闹版>
(证二)IP位置
(证三)分身推文
1.本人详阅高雄板规,并无本尊帐号水桶,分身帐号不得推文之规定,
2.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怎麽会用light6930(无违规水桶),来推定
规避aarist之罚则。
3.板规3-5是加重处分,缺乏必要之构成要件,(证三)条件不足。
以上可见,此多重帐号查询案已无法可循。
三.本人针对检举案文中的"多次"跟"刻意"修正,是本人缮打错误误用,在此道歉。
再者,一次误用仍是误用,
关於"送审资格",本人提出异议,如文章以上之陈述
请小组长重新审理此检举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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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ght6930: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10/09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