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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於申述方回覆以下几点回覆: 1.关於申述方例证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之内容: 内文乙方明确指出: 第二二四条第一项之强制猥亵罪。本罪中强制猥亵行为,固以行为人犯罪 主体。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至於甲男之胁迫行为已使乙女达於不能抗拒 之状态,遂对甲男为猥亵之口交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罪。 显然 强制 与 猥亵 乃属分开之行为。且内文明确提即"猥亵之口交行为"如下: 对甲男口交即是猥亵行为。 且施行猥亵行为者属被害人,是故乙方内文表示: 惟行为人以强制之方法使被害人达於不能抗拒之状态,而为猥亵之行为 者,其与行为人为猥亵之行为同。 就是说 被害人被胁迫 而进行 猥亵行为 应视为 胁迫行为人之猥亵行为。 断章取义者明显为申述方。 2.承上再查申述方所表明之最高法院之认定,也就是https://reurl.cc/0OALQx: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内文表明下列为猥亵内容: 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1.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2.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 均属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4240号刑事判决内文为: 刑法第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 之主观犯意, 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其外 观,依一般社会通念,咸认 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 ,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行为而言。 内文表示: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行为。 显然该文章内容表明: 强制猥亵罪指称:为反被害人意愿而做的猥亵行为 显然 强制行为 与 猥亵行为 属分开之两种不同概念行为 3.承上明确可以知道申述方企图以他方之见解混淆最高法院之判决见解内文。 而我方则是针对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402号刑事判决 与 107年度台上字 4240号刑事判决本文内容为其基准。显然扭曲最高法院判决的应属申述方。 4.关於申述方原回覆文(目前已被修文修掉)中表示签名档非属原发文者, 故以其发文者之推文内容是爲不公一事,回覆如下: 4-1、查原发文者之内文: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4-2、查申述方之签名档: ※ 引述《kuwata18 (金刚伏魔神通)》之铭言: #1L42Oyoq (Gossiping) : 这我觉得因人而异 : 不过我倒是可以接受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过我怕她会不适应 : 因为如果香菸的直径是地球 那我的鸡鸡的直径就是冥王星 地球直径 12707km 冥王星直径 2300km 香菸直径是0.5cm 节哀 4-3、显然涵盖率达 100%,是故针对原文之评论视为对申述方之签名档评论 并无偏颇。 4-4、至於爲什麽申述方写完之後又删除却针对无证据力(本文第6点)之申覆 内容保留不删除?这点理由属臆测故不多做回覆。 5.承上针对该推文内容是否也包含针对猥亵之定义?查推文如下: (除去无关 性 的资讯) 嘘 xxxz: 首先你要有屌~ 03/23 22:36 嘘 bolide77: 还以为来到西施 03/23 22:37 → Blitzcrank: 小心烫到你的蛋 03/23 22:37 → pa7711201: 向恩的话我可以,黑云麒刺青超煞气der 03/23 22:38 嘘 zakato: 尿尿会臭臭的这样好吗 03/23 22:39 嘘 eroschang888: 唬烂够了,下去OGC 03/23 22:39 显然第4则 属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以上嘘文均属 与性事相关且引起普通人一般羞耻或厌恶感 且针对该签名档明确属於高雄板板友检举针对之案件 针对以上几点 认定为引起普通人一般厌恶感 且 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 6.至於申述方所指控之眼花等内容纯属申述方个人之无证据力之臆测,且非属 事实。故不回应。对於申述方最终只能以人身攻击做为申覆内容实感遗憾。 7.针对新闻一事同#1VsiBYAS (L_TaiwanPlaz) 第六点声明,故不回覆。 针对以上诸点 认定原判决无误 故 维持原判。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於新闻报纸 并不完全属於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 章 取 义 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之目的 : 特别强调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断章取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 : 版主回文第二及六点 须回顾前篇高雄板主"224条举例"的论述 #1Vt46rWe 2.(2-3) : 1.(法务部(84)检(二)字第 1799 号 https://reurl.cc/146ezQ) 全文#1VsnJchn : 2.2-3 明显申诉方 不属猥亵行为要素之"胁迫" 刻意添加入成为 猥亵行为之要素。 : 板主称该案例"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最必要条件为申诉人自行加入之非必要条件 : 此与最高院1800号判决"本人意愿"为强制猥亵构成必要条件全相斥之言论 : 本人仅基於非高雄板主所管瞎最高院1800判决内容驳斥 本人亦充分感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 板主法律解释位阶无高於最高院 其述均无法合理其前述"胁迫/本人意愿"非224条必要条件 : 其懿旨亦无法掩盖其主张"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构成要件的超译事实#1Vt46rWe (2-3) : 其不仅未对其法律超译所造成错误判罚加以检讨 更於第六点企图伪装"节录"法律见解内容 : 圆其虚构"胁迫/本人意愿"非强制猥亵必要要件 达断 章 取 义 曲混淆视听之目的 : 本人所提及法条为235条未提及234条 板主第三点所产生疑问为234条 (标於引文绿字) : 板主对234条基於自身逻辑问题产生的想像及衍生之法律疑问及矛盾应寻正规管道求助 : 本人仅为ptt普通使用者 且为申诉方 无义务且无须为板主提供法律协助或协助其配眼镜 : 本人仅为PTT一般使用者正常使用看板 不应成为高雄板板主个人眼花的受害者(後见绿字) : 本人不接受因板主个人眼花或超译执行的板规 : 既前文所述 本人不服本次判决 : 高雄板主眼花受害者 A6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 针对申述方所提之内容回覆如下: : : 1.针对新闻自由之范畴同我方第三篇#1VsiBYAS (L_TaiwanPlaz)回覆之第6点声明, : : 故不回覆。 : : 2.根据申述方所提之1800案件可查阅其内文部份: : : 刑法第 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和性骚扰防治法第 25 条第 1 项之强制触 : : 摸罪,虽然都与性事有关 : : 意指:涉及猥亵行为。 : : 尤其前者迳将「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 : : 理由,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 : : 悖离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 : : 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低度强制手段」称之 : : 意指:两罪之差异在於强迫程度差异,也就是我方於 #1Vt46rWe (L_TaiwanPlaz) : : 所提及之 224 成立要件 1.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 : : 之方法做为认定是否为"高度强制手段",如属之则依 224 判之 为否则以 : : 其他相关"低度强制手段"罪责判之 非属 相关性事之差异。 : : 3.既然申述方提即一般法学常识且於文中提即刑罚234条,显然申述方针对法律应有 : : 相对的自信,查公然猥亵相关资讯: : : 他方见解明确可知:蹓鸟侠在马路上露出下体,就构成公然猥亵罪。 : : https://reurl.cc/Xk1oxR : : 但这是独特见解吗? : : 再查:https://reurl.cc/3LgGyM : : 「公然」系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状态。而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定之多数 : : 人在内,至其人数应视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是否达到公然程度而定。 : : 其实我们不应该拘泥人数只要是「三人以上」,就叫作多数人、称作公然,还是要看在什 : : 麽场所、有没有对公共利益、善良风俗造成危害。例如Motel有五个人一起开房间,四个 : : 人做那档事、一个人当在场旁观者,虽然做那档事的人已超过三人了,他们也有要让旁观 : : 者看的意思,但这种私密场所的猥亵行为,是不会对外造成危害的,所以并不会成立公然 : : 猥亵罪。 : : 本罪保护的是善良风俗,假若一个肥宅赤身裸体到车站逛大街,旁人看到不会被挑起性慾 : : ,只会觉得恶心,难道就不成立公然猥亵罪了吗?当然不可能让这种情形发生,所以就算 : : 不引起性慾,只要他人会产生跟性有关的厌恶感和羞耻感,也包含在内。 : : ......对於猥亵事实的认识,必须有与「性」方面有关的联想 : : 4.承上资讯任何一个 涉及猥亵行为者 均不因 无强迫者 使之进行 猥亵行为 而 : : 不构成 猥亵行为 ,是故 强迫之要件 明显属申述方强加之脱罪言词。 : : 5.显然申述方签名档明确会使人有性方面之联想。是故申述方所描述为属涉及高雄板 : : 板规 1-8 规定之"发表猥亵之文字"。相关证据於第一篇回覆第5点所附之嘘文: : : 嘘 bolide77: 还以为来到西施 03/23 22:37 : 该嘘文针对的是 #1Vs1SmBu (L_TaiwanPlaz) 非本人签名档 请勿误导 : : #1Vs1SmBu (L_TaiwanPlaz) : : 6.再针对申述方所谓之法律常识再查相关资讯:https://reurl.cc/0OALQx : : 节录内容如下: : : ---------------- : :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 一切色情行为而言, : : 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者,均属之。 : ------------------ : https://reurl.cc/0OALQx 全文如下 上下对比可发现高雄版主假装节录实则断章取义 : 法院实务对「猥亵」的定义举出如下: : 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为,亦即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 : 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之行为,使被害人有被侵犯之被害感觉[1] : ; : 指性交以外,基於满足性慾之主观犯意,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所为,其外观,依一般 : 社会通念,咸认足以诱起、满足、发泄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恶或恐惧之一切行为 : [2]。 : 高雄版主"节录"再次忽略最重要构成要件 曲解成泛指激起性慾之行为皆符合为猥亵 : 其"节录"却刻意忽略其所引中提的构成要件 "主观感受" 为极其重要之判别要件 : 即高雄版主忽略若合意口交则非猥亵行为之事实 高雄版主泛指口交皆为猥亵 极其荒谬 : 高雄版主 所引以佐证之原判例/网址内容 与其文章内以断 章 取 义所表达内容相差甚距 : 本串 已二次累犯 : : "口交行为"明显符合上述之要件。故申述方刻意将"强制猥亵罪"之"强制行为"列为 : : "猥亵行为"之必要,纯属申述方之谬误,於法律见解上并无此要件。针对猥亵行为 : : 之成立要件仅与性相关无强迫之必须。 : ?????????????? 高雄板主可能贴错网址 该网址内有此要件 是高雄板主未"节录"出来 : : 7.再查申述方之签名档内容: : : 地球直径 12707km 冥王星直径 2300km 香菸直径是0.5cm 节哀 : : 显然:女生一边哈菸一边帮我哈屌 : : 此内容针对 对象、状况与进行之行为十分具体之描述,非属申述方所说只是 : : 单纯的提到词汇。且该内容明确有引起他人之不悦,不然怎麽会有人检举,且 : : 该签名档之原文底下明确有针对"性相关"的嘘文。足见违反 1-8 之规范。 : 高雄板主总是忽略後面一段描述? 我第二篇已解释过 : 不用那麽多废话 本人仅用新闻一则 回覆 : 2020/10/22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9545 : 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 8.针对亲吻一词是否构成猥亵之要件,非属本案讨论之范畴。故同本文1.之声明。 : : 9.承上诸点显而易见"口交行为"即属猥亵行为,非属申述方所认定"强迫口交" : : 才为猥亵行为,是故 发表描述口交行为之文字 属"发表猥亵之文字",故本案 : : 依 1-8 规范"发表猥亵之文字"判决应属得当。 : : 10.针对申述方企图将本案引导至以违反"234公然猥亵罪"之意图实感遗憾。 : ???????!????!!!!?????? 蛤? : : 本案依 高雄板板规 1-8 规范之内容:"发表猥亵之文字" 判决,非属针对 : : 1-4 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无条件退文并水桶一年 判决。且查规定 : : 两者罪责相同。如果1-8规定是属於公然猥亵罪才可惩处,则无需 1-8 之规定, : : 依 1-4 规定责惩即可,无有另定之必要。显然另立 1-8 规定精神应属更严格於 : : 1-4 规定"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以维系高雄板之善良风俗与讨论板风。 : : 承上诸点仍认定申述方签名档违反 1-8 规定,故维持原判。 :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P.S.又按到回信了 故原文贴上重发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5.167.11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608399928.A.D50.html ※ 编辑: simonjen (114.25.167.11 台湾), 12/20/2020 02: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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