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rlover (小蜜桃)
看板L_TradeCente
标题[转录]Re: [问题] 关於动物买卖问题? 网路贩售~鱼
时间Thu May 3 22:59:34 2007
※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JackeyChen ("囧> 真的是过太爽?)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Re: [问题] 关於动物买卖问题? 网路贩售~鱼
时间: Fri Apr 20 16:19:51 2007
※ 引述《hardcrush (hardcrush)》之铭言:
: 我想请问有关於动物买卖的问题...
: 之前在新闻上有看到买卖动物如果未经过申请还什麽程序之类的
: 而自行"卖"动物的话 就算违法
: 但新闻上是说狗或猫之类的动物...
: 我想请问的是 我养了几只鱼 结果他生了很多小鱼 我很困扰...
: 我想把鱼"卖"了 请问如果我po在网路上说要卖鱼的话 也算是围法吗?
: 不知道这样陈述清不清楚
: 赘字太多请多多包含
: 最後 谢谢各位的回答...
乱入一下,新闻在讲的应该是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25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许可,擅自
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
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22条第1项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
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
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19条第1项
中央主管机关得
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 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二 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
领之动物。
三 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四 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五 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六 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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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犬是农委会公告的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鱼类我就不知道啦,可能你自己打电话去问问行政院农委会
鱼类到底有无在动物保护法19条1项的公告范围......
以上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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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itita:鱼不是拿来吃的吗?.. 04/20 18:41
2F:推 Pash77:很可惜~ 鱼是脊椎动物! 养蜘蛛吧... 04/21 00:55
3F:推 Pash77:吃的鱼算经济动物~ 当红的xx虾是节肢动物,应该不算是宠物 04/21 00:57
4F:推 hardcrush:感谢回答 04/2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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