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rlover (小蜜桃)
看板L_TradeCente
标题Re: [转录]Re: [问题] 关於动物买卖问题? 网路贩售~鱼
时间Thu May 3 23:09:17 2007
呈内文
除非是店家有登记许可
个人贩卖鱼类则禁止
ptt没有任合一个板可以贩卖活体类动物
鱼也不例外
因为在运送过程 到交至对方手中这段期间
会出什麽问题无法担保
而且还要避免有人乱开价
如果要贩卖水族用品
请用animalgood板
鱼类属於宠物类观赏用
禁止贩卖
如果你有清除水族箱後的鱼
请改用送的 或者是到市面上水族店家请他们收购
animalgood阪板主没有禁止任河水族用品贩卖
请爱用animalgood板
该板板主同意 钓鱼的鱼饵类小虫 小虾则不在此范围内
主要是用於鱼饵类用
一般观赏用鱼 则禁止贩卖
此案到此为止
经与其他小组长讨论过
实在没有必要开一个水族用品板
ptt本身就没有一个板可以贩卖活体类动物
没有例外也不会破例
loverlover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铭言:
※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JackeyChen ("囧> 真的是过太爽?)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Re: [问题] 关於动物买卖问题? 网路贩售~鱼
时间: Fri Apr 20 16:19:51 2007
25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许可,擅自
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
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22条第1项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
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
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19条第1项
中央主管机关得
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3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 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二 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
领之动物。
三 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四 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五 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六 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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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236.90
1F:推 rehtra:奇怪,我看不出哪条说禁止贩卖啊.... 05/04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