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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vetteG (鸟)》之铭言: : 小组长您好,关於Chat82gether部份板规, : 我认为不适当如下,(曾与该板板主提出过但未获回应) : 1.当你的文章被标示 s 时,也请看这篇来做修改! : <被标示 s 的文章请不要删除 违者水桶一周> : "S"标记文章:◇ 缺团员/主购证明 : ◇ 标题格式错误 (过长 or缺地点) : ◇ 未注明原合购文/转让文标题及其po文日期(请参考#1C4xLXZW) : 或未注明详细(ex.合购文标题缺地点.缺日期.缺主购id) : 若为6/13之前的从洽特板转让来的 : 只要标明"6/13前自洽特板转让而来的"即可 标题 & 日期不强求 : ex.原ptt合购板跟团主购ID:eatfish : 原合购文/转让文之标题:[食物] 热呼呼的猫鱼爸爸-古亭/新竹 : 原合购文/转让文在合购板/洽特板上之po文日期:6/14 : : 被标记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删除,已经爬过文及, : 并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认为上述该法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言论自由, : 如果板主认为此条板规合理,也应该有明确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 我曾因为此条文被该板板主的hana2231水桶, : 但是我认为如果板友认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 欲修改之文可能占了多数想直接删除修改, : 却因为已经被S而无法删除,是否明确对我们的言论自由造成侵犯, : 我曾经在信中与hana2231板主讨论到此事, : 但是hana2231却不针对这点给我回覆, : 我认为此条板规相当的不合理应该修改或废止。 既然已知版规 "被标记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删除"为何还来争执呢? 新进入一个看版, 看版规再为发文应该是基本要求吧。 就跟开车前记得先加油是一样道理吧XD 至於所主张的是 "并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认为上述该法已经严重影响我们的言论自由, 如果板主认为此条板规合理,也应该有明确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首先,立法部分,若是您需要讨论。 基於我们洽特版沿袭传统版规,仅作部分修正, 需要花些时间查询当初立法之目的,所以这部分容後再补。 但是若是就言论自由限制部分, 我想宪法第23条告诉我们的 「各条所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 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或许在本案件中,没有"避免紧急危难"的成分, 但是若以ptt的洽特版作为一个缩小版的社会的话, 那我想剩下三个要件应该都可以符合吧。 此外,您所提出的 "但是我认为如果板友认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欲修改之文可能占了多数想直接删除修改," 也许版主已先有定见,认为按大写E就可以完全作到修正的必要性。 所以至少在版主的立场下, 在「没有版友有疑义的情况下」维持「原有版规」应该是最恰当的作法。 若是「有版友有疑义的情况下」, 自然应该发文至版上讨论以及进入表决程序才是。 并非如您主张般的 "我认为此条板规相当的不合理应该修改或废止。" 除了有违修改版规程序外,亦无法表达或许是大多数的版友的意见。 : 2. 转让--◇ 时限并无规定 : ◇ 食品必须注明保存期限 : ◇ 3天一po 违者删文+水桶3天 以日期为准 (ex.6/1转让 6/4才可再度转让) : ^^^^^^^^^^^^^^^^^^^^^^^^ : : 针对此点,chat82gether板主hana2231认为板友当天自删文而重po亦算 : 可是板规并未明确指明此点,我认为该板规是为了防止板友洗板, : 可是如果板友想要删文章而重新发表,主观上并没有想洗板的意图, : 却因为发表文章而被水桶,是否也不合常理。 基本上, 若是要讨论到主观是否具备故意或是过失,那就要看处罚的程度可言。 然而主观意图求取真意之不可能性,所以不管是何版,都是以客观作为辅助判断标准。 当然,谈到刑法部分,或许欠缺意图就不成罪。 可是在民法上"过失"就可以受到相当处罚,不知道您未於po文前研究版规, 是否已经构成"过失"? 而且,像是L版主,也曾经因为疏忽而多po, 虽说版主没有被水桶之可能性,但为维持版规处罚之一致性, L版主仍旧有自行处罚自己。XD : 3. 证明推文--◇ 仅对推文时当篇物品有效 增加转让/认领物要再度推文证明 : ◇ 不可直接引用他团or其他转让文证明 否则视为假冒推文处理 : ◇ 须正确保留推文证明 否则将视为没证明 於1天後删除且3天後才可重 : po : ◇ 若主购/全部的团员都无法推文证明时 可请板主代为证明(#1CtIldnQ) : 板主代证需符合要求之格式并附上合购证明 : 若不符合格式者 板主有不予证明之权利 : (板主代证请寄给洽特板专用帐号chat82) : 针对最後一款,我认为有一些团可能只有团员跟主购二人, : 当主购或团员被水桶而无法推文时,chat82gether板所要求板主代证的格式, : 必须检具「白单」及「主购的通告文」,但是往往面交後即删除该文章, : ptt的信件空间也有限,如果未能提出上述二附件, : 板规却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这点也会造成板友的不便。 不晓得这部分版规有何问题呢? 对於已经施行将近2~3个月的版规, 基本上版主对於处理版主代证规定认定的并非如版规般严格。 毕竟不能期待每个主购或是团员都把所有的相关信件备份留下。 所以当版主发现版友提供资料不甚完全时, 会另行写信告知,并询问是否有其余资料或请主购来信沟通等方式, 以补充万一有"必须检具「白单」及「主购的通告信」"的情形。 实行此项板规以来,幸而无其余版友质疑此一版规有问题之部分。 所以您所主张 "板规却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这点也会造成板友的不便。" 或许在版主看来并无此情事, 若有疑问或是真的觉得有改进之必要, 诚如前面所述,或许发文於洽特版讨论胜过於组务主张。 或许这是比例原则中,所谓的「手段有助於目的达成」的部分吧:) : 4. 综合上述: : 关於申诉的第1.2点,我曾经在与该板板主hana2231争论中提出来, : 但是hana2231却没有明确的回应,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我认为这样的作法无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谢谢。 诚如前述, 我以为往来信件已资表达我的意见, 或许仍有不足之处以致原po需要上组务表达意见, 若有必要可公开信件至版上, 以证明并未有您主张"没有明确的回应,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此一指控不只让人气愤, 亦影响到未来执行版务受人质疑有无具备正确性, 更无法使洽特版另两位版主信任本人有独立处理版务之能力。 因此之故,个人不客气的认为您的主张, 不论是哪一部分,均不存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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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84.21
1F:推 ganbaday:着作权人对其着作存废有绝对的权利。很多看板有类似的规 11/16 22:36
2F:→ ganbaday:定,不过其实颇争议。 11/16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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