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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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对Assisi於检举案#1Zg6gcV4(股检版)异议
时间Sat Jan 28 21:40:03 2023
依据组务推文,谨补充回覆如下:
一、自「累犯」相关规定於二零二零年修订以来,对类似情形有判例者鲜少存在,且也因
当时没有板务看板的关系、导致累进制度参差不齐(部分违规人有未受「累犯」罚则
之状况),所以现时仅能按补述说明(注一),自行理解、判定是否应处更长时间之
水桶。
二、承前,目前个人的研判标准如下:(以出桶後一年内为界)
┌───────┬───────┬───────┐
│
是否曾受水桶 │
是否违反同条 │
是否应累进 │
│
处分 │
板规 │
(结论) │
├───────┼───────┼───────┤
│ 是 │ 是 │ 是 │
├───────┼───────┼───────┤
│ 是 │ 否 │ 处与前次相同 │
│ │ │ 之罚则 │
├───────┼───────┼───────┤
│ 否 │ 是 │ 视情节判定是 │
│ │ │ 否加重 │
├───────┼───────┼───────┤
│ 否 │ 否 │ 否 │
└───────┴───────┴───────┘
*「加重」是指根据板规 4-0,认定是否直接累进一个层级
三、回到最初的原案,个人认为受处分人之罚则,假如按照前一段之诠释而论,应是「水
桶三十天」;而目前该使用者已经出桶,因此倘若组务认定应予改判,则需追加处分
「水桶二十三天」之不变期间。
然而,由於意见上有不同之处,因此建请组务协调解释,该板规的使用方式,俾利未
来板务处理,谢谢。
注一:即板规四总则内容
#1ZPrS5nc (Stock)
「一、本板累进加重原则为一案一罚,
在处置当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内有处分之公告,依本原则累进之。
二、若处置当下有多项待处分违规,
且先前没有违规处分纪录,以处分较重者计。
三、处份累进原则意旨为加重刑责,
若累犯之刑责低於本刑,本原则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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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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