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doma (抠人者人恒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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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中时论坛-集会游行是基本人权
时间Sun Oct 1 00:32:37 2006
2006.09.30 中国时报
◎吴佳臻、
魏培轩
近日倒扁与挺扁两股热潮,已经延烧到台北之外的地区,在这些拥有广大资源的倒扁或挺
扁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机关给予两大阵营极大的集会游行空间。而这些却是我们社
会运动团体长期以来所梦寐以求,甚至不断抗争与挑战仍不可得的。
仅仅今年度就已经有多起社运人士因为集会游行而被移送或起诉的案件,其中还包括台湾
人权促进会会长吴豪人,前後共有十余人以违反集会游行法或妨碍公务罪名遭到检警的传
讯或起诉。这些因集会游行而受罚的社运人士,都没有倒扁或挺扁阵营的强大後台,也没
有倒扁或挺扁阵营的庞大政经资源动用,因此都注定成为集会游行法下的牺牲品,所发起
的集会游行活动也必然受到政府机关的严厉打压。
反观近日政治人物对於「集游法」的说法与解释,我们感到啼笑皆非。例如,台北市长马
英九说「法律本来就是麻糬,不是铁板一块」,这话说得好,但是「集游法」是遇到有资
源、有背景的公众人物时,就会变成麻糬,遇到手无寸铁、没有靠山的民众与社运团体时
,就化身成为一块牢不可破的铁板,这时马市长一定会说「依法行政」。
然而,是什麽样的问题,使得同样的集会游行活动会产生落差之大的差别待遇,让政府机
关不敢向两大阵营「正确」地执行集会游行法,却将矛头对准了这些手无寸铁的社运团体
,以最严格的标准来检视我们每一次的集会游行活动,甚至以街头暴徒加以形容。
问题就在於现行的《集会游行法》,赋予检警与行政单位不符比例原则的裁量权:在申请
时,警方拥有许可与否的决定权。到了现场,警方还可以无需任何理由,随时举牌驱散群
众。这些种种的限制不仅增加了现场员警与陈情民众的冲突机会,更使得那些不具有政治
资源与规模、基层的劳工、非主流与边缘的社运行动严重受到紧缩,甚至屡屡遭到检方的
起诉判刑。
除此之外,警方将这些社运团体视为潜在犯罪者般的对於集会游行活动进行全程的监视与
蒐证,严厉限制社运团体集会游行的方式与手段,对於集会游行的地点与时间设下层层的
禁止。这些作法已经架空宪法明定人民应享有的集会游行权利,更成为公权力箝制人民走
上街头发声的最佳利器。
令人感叹的是,现在的民进党执政团队,他们对於人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则表现出与
过去国民党威权时期统治者相同的担忧与害怕,不断地以「治安很重要」、「公然向公权
力挑战是不被允许的」、「令人担忧安定」为理由,试图箝制人民集会游行自由。行政院
长苏贞昌甚至为了「拼治安」,要求警察从扫荡街头活动做起。这些说法如果对照过去「
集游法」制订之初,多位当时的民进党籍立委提出反对的声音,实在让人有昨是今非之叹
。
例如「『集游法』目的应在保障集会游行权利,但该草案禁制占绝大多,变成实质的『集
会游行法取缔法』……对於警察裁量权过大更是不满」(谢长廷,一九八七年);「如果
集会游行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则应为游行管制交通、疏散人群,禁止妨害游行之行
为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而不该有那麽多的限制」(张俊雄,一九八七年);「集
会游行法违法违宪,集游法是假借『保障』集会游行之名,行『限制』集会游行之实,不
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应属违宪的地方」(吴淑珍,一九八七年)。
台湾人民过去不断地挑战威权,才使得台湾社会开启了民主化转型的第一步。然而,正当
有更多如环保、劳工、少数族群、人权等等社会议题,需要社运团体以集会游行手段凸显
并凝聚社会共识时,主管机关便会祭出《集会游行法》将我们噤声。《集会游行法》不但
已经背离宪法精神,并且延续以统治阶级、警察国家的意识形态与作为;如果马市长曾经
参与这部法律的制订,应该最清楚这是部严重箝制公民和平表达歧异言论空间的恶法。
《集会游行法》应该是保障人民走上街头的权利而非限制,以自愿报备取代行政机关的审
核,政府应保护集会游行群众与维持交通秩序,而非任意的驱散甚至入罪。集会游行当然
不能是少数阵营的特权,《集会游行法》更不能是容许行政机关上下其手的一块麻糬。
(吴佳臻为台湾人权促进会秘书长,
魏培轩为台湾人权促进会法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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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毛毛的职称感觉好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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