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律师业务的一些问题
时间Fri Dec 17 04:29:13 2010
推 Dalwin:POWER好像误会了专利代理人收回这个东西。就算律师证不能换 12/16 23:17
→ Dalwin:换专利代理人证,律师也可执行专利事务。以前换专利代理人 12/16 23:18
→ Dalwin:纯粹是花钱买一张证书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Dalwin:讲了1~5点,通通不成立。第5点後述的技术问题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Dalwin:免将迥不相同二事混为一谈。 12/16 23:21
→ Dalwin:总之律师什麽法律事务都能做,不然要律师干嘛?
看来Dalwin好像不明了专利师的业务到底在做什麽
依专利师法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业务范围)
专利师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专利之申请事项。
二、专利之异议、举发事项。
三、专利权之让与、信托、质权设定、授权实施之登记及特许实施事项。
四、其他依专利法令规定之专利业务。
而专利法第11条规定
第 11 条 申请人
申请专利及
办理有关专利事项,得
委任代理人办理之。
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申请专利及办理专利有关事项,应
委任代理人办理之。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以专利师为限
简单地讲的就是写Claim
替客户写专利申请说明,并提出异议等相关事项
而专利申请说明,依专利法第25条第1项及第26条规定
第 25 条 申请发明专利,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
申请书、说明书及必要图式,向专利
专责机关申请之。
第 26 条 前条之说明书,应载明
发明名称、发明说明、摘要及申请专利范围。
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
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
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
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记载申请专利之发明,各请求项应以简洁之方式记载
,且必须为
发明说明及图式所支持。
发明说明、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细则定之
可不是你说讲的法律事务而已
本来当初行政院的提案曾在专利师法草案第9条中列出专利之诉愿、行政诉讼事项属於
专利师业务,然而後期审查会审定时,决议删除原本在专利法提案中第9条第4款的条文
,理由为「专利师虽得受委任代理从事诉愿、行政诉讼业务,惟由於专利行政争讼业
务并非属专利师专属之业务,因此,专利师法第9条,专利师业务范围不包括诉愿、行
政诉讼。任何人只要符合诉愿法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者,皆可作为诉愿、
行政诉讼之代理人。因此,代理专利争讼业务并非专利师专属业务,非专利师法第9条
所定业务范围,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行政诉讼应以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非律师者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其中专利行政事件,具备专利师资格
或依法得为专利代理人者。
换句话说,律师能不能代理专利争讼业务,本来就跟能不能执行专利代理人业务
是二码子事,现在有问题的是能不能执行专利师法第9条与专利法第11条的专利申请
业务
而这跟[法律事务]一点关系都没有
这就好比说你问律师能不能执行[建筑师法]第 16 条的业务
跟律师能不能代理[建筑申请执照]行政争讼一样的二码子不相干
把不同的事情混为一谈了
所以我讲的第五点技术事项,才真的是专利师业务范围
至於什麽诉讼不诉讼的,根本不是焦点
也不需要专利师法去特别规定
至於专利诉讼的内容,事实上就是在打claim
如果不懂对方在claim什麽
跟你主张的claim有没有互相冲突
如果不懂对方在claim什麽
那就不用玩了
所以也不是一句简单的[法律事务]就可带过去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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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8.98.105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98.105 (12/17 06:25)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124.8.98.105 (12/17 06:26)
1F:→ lightnsalt:请问一下专利师可以出具侵权监定的意见书吗? 12/17 07:02
法律没有明定,也没有禁止
简单讲就是看法院接不接受而已
发文单位: 司法院秘书长
发文字号: 秘台厅民一 字第 0930016881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3 年 06 月 29 日
资料来源: 司法院
相关法条: 专利法 第 1、92、138 条 (92.02.06 版)
要 旨: 因应专利法之修正施行,司法院函询国内重要之专业机构及各法院之意见
,将五十五所机构汇整成「侵害专利监定专业机构之参考名册」,供各法
院参考
主 旨:检送侵害专利监定专业机构之参考名册乙件,请 查照。
说 明: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专利法,除第十一条已自公布日施行、
删除条文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外,其余条文经行政院於九十
三年六月八日以院台经字第○九三○○二六一二八号令定自九十三年
七月一日施行。
二、经本院函询国内重要之专业机构及各法院之意见,计有国立台湾大学
等五十五所机构愿意且适宜担任侵害专利监定之机构,兹将该五十五
所机构之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专业技术领域及自八十四年七
月迄九十三年六月间曾接受司法机关嘱托办理侵害专利监定之件数等
资料汇整成册,供各法院参考。
正 本:台湾高等法院(请转行查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福建金门地方法院、福建连
江地方法院
副 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相关图表: 侵害专利监定专业机构之参考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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