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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TW (escTW)》之铭言: : 打嘴泡规打嘴泡 删嘘文是很可耻的一件事 谁删您嘘文? : 智慧财产局审查专利无效事由 被告不能主张吗? : 智财案件审理法第16条写得这麽清楚 P大想硬凹什麽? : 以前的专利侵权诉讼 被告会另行提举发 所以有停止诉讼规定 : 现在有智慧财产法院 甚至普通法院都可以依据第16条规定 : 认定专利有没有效 : 例如台北地院97智7 : 别再不懂装懂了 : ---------------------------------------------------------- : 删嘘文最可耻 专利法 第 90 条 关於发明专利权之民事诉讼,在申请案、举发案、撤销案确定前,得停止 审判。 法院依前项规定裁定停止审判时,应注意举发案提出之正当性。 举发案涉及侵权诉讼案件之审理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优先审查。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第十六条(撤销、废止原因之判断)   当事人主张或抗辩智慧财产权有应撤销、废止之原因者,法院应就其主张或抗辩有 无理由自为判断,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 种苗法或其他法律有关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    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权人於该民事诉讼中 不得对於他造主张权利。 前项情形,法院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智慧财产权人於该民事诉讼中 不得对於他造主张权利。 第三十一条(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行政诉讼事件)   下列行政诉讼事件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    一、因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 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关智慧财产权所生之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及强 制执行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规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行政诉讼事件。    其他行政诉讼与前项各款诉讼合并起诉或为诉之追加时,应向智慧财产法院为之。 第三十二条(上诉或抗告於终审行政法院)   对於智慧财产法院之裁判,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上诉或抗告於终审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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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36.128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1:50)
1F:嘘 escTW:请问台北地院那件要上诉到哪去? 01/25 11:49
2F:→ powerslide:台北地院有权审理专利无效撤销原因吗? 01/25 11:51
第三条(管辖范围)   智慧财产法院管辖案件如下:    一、依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营业秘密法、积体电路电路布 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护之智慧财产权益所生之第一 审及第二审民事诉讼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三百十七条、第三百十八条之罪 或违反商标法、着作权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关於第二十条第一项 及第三十六条关於第十九条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简式审判或协 商程序所为之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光碟管理条例、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财产权所生之第一审行政诉讼事件 及强制执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规定或经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之案件。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1:54)
3F:嘘 escTW:原告不得行使权利的理由为专利无效 你认为呢 01/25 11:56
4F:→ powerslide:楼上的没看过专利法第90条吗? 01/25 11:58
5F:嘘 escTW:你看看97智7 先搞懂实务吧 01/25 13:09
6F:→ escTW:不要再躲在自己的宅世界 01/25 13:09
7F:→ escTW:在民事诉讼中被认为无效的 智慧局不会做相反认定 01/25 13:10
扑ㄘ~ 就是有人这麽爱自曝其短啊 发文字号: 司法院 98 年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提案及研讨结果民事诉讼类 第 1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8 年 06 月 22 日 座谈机关: 司法院 资料来源: 司法院 98 年度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汇编 第 37-40 页 相关法条: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第 16 条 (96.03.28) 行政诉讼法 第 12 条 (96.07.04 版) 民事诉讼法 第 496 条 (98.01.21 版) 问题要旨: 就新型专利受侵害之民事诉讼,若法院依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6 条第 1 项为职权上判断,认此专利有效,并判决侵害人应赔偿损失。就此一民 事确定判决有无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再审事由?若另有他人以不同之事实、 证据提起举发,且在民事判决确定後,此一新型专利确定却被行政争讼部 分撤销,则是否能得提起再审? 发文字号: 司法院 98 年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提案及研讨结果民事诉讼类 第 1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8 年 06 月 22 日 座谈机关: 司法院 资料来源: 司法院 98 年度智慧财产法律座谈会汇编 第 37-40 页 相关法条: 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第 16 条 (96.03.28) 行政诉讼法 第 12 条 (96.07.04 版) 民事诉讼法 第 496 条 (98.01.21 版) 问题要旨: 就新型专利受侵害之民事诉讼,若法院依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6 条第 1 项为职权上判断,认此专利有效,并判决侵害人应赔偿损失。就此一民 事确定判决有无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再审事由?若另有他人以不同之事实、 证据提起举发,且在民事判决确定後,此一新型专利确定却被行政争讼部 分撤销,则是否能得提起再审? 法律问题:甲公司主张所拥有之新型专利遭乙公司侵害,依专利法第 108 条准用同 法第 84 条规定,起诉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害,乙公司除於民事诉讼程序抗 辩甲公司之新型专利不具新颖性,有撤销之原因外,另以相同之事实及证 据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起举发。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依智慧财产案件审 理法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自为判断,认定甲公司之新型专利有效,并无 应撤销之原因存在,乃判决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之损害确定。惟於民事判 决确定後,行政争讼部分认定甲公司之新型专利不具新颖性,遂撤销甲公 司之新型专利确定,试问: 问题(一)该民事确定判决是否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之再审事由? 问题(二)若乙公司并未提起举发,系另有丙公司以与乙公司民事诉讼程 序所提不同之事实及证据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起举发,於民 事判决确定後,行政争讼部分撤销甲公司之新型专利确定,则 结论有无不同?即该民事确定判决是否仍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之再审事由? 讨论意见:问题(一): 甲说:肯定说。 按为判决基础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 ,依其後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得以再审之诉对於确定 终局判决声明不服,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定有 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是否无效或违法为据 者,应依行政争讼程序确定之,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项亦有 明文。甲公司之新型专利有效为本件民事确定判决之判决基础,惟 该新型专利既经其後之行政争讼予以撤销,自使该民事确定判决基 础发生动摇,本件当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 定之再审事由。 乙说:否定说。 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之再审事由,必须变更 前之裁判或行政处分,经前诉讼程序采为判决基础者,始有适用。 如确定判决仅系采用该变更前之裁判或行政处分之资料,由法院自 行调查证据认定事实而为判断者,自无本款规定之适用(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313 号判例、96 年台上字第 1207 号、95 年 台上字第 2615 号、92 年台上字第 2014 号判决意旨参照)。本 件民事确定判决关於甲公司之新型专利是否有效,即有无应撤销之 原因,既系法院依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自行 调查证据认定事实而为判断,纵与其後行政争讼认定结果相异,仍 无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之适用。又智慧财 产案件审理法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系为改善以往民事专利侵权 事件动辄因当事人提起行政争讼而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乃明定不适 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专利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 或其他法律有关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以期纷争一次解决,若法院 在民事诉讼程序就专利是否有效,即有无应撤销之原因所为之判断 ,仍有可能因其後行政争讼之结果决定有无再审之事由,无异鼓励 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争讼,且使法院等待行政争讼之结果确定後始 为判断,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意旨显相违 背。 初步研讨结果: 采乙说。 问题(二): 甲说:肯定说。 甲公司之新型专利既经其後之行政争讼程序撤销,乃自始当然无效 ,不因举发之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相同,或举发之事实及 证据是否与民事诉讼相同而有所差异;且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亦未予以区分,依照问题(一)甲说之说明,该 民事确定判决自仍有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 之再审事由。 乙说:否定说。 甲公司之新型专利虽经其後之行政争讼程序撤销,自始不生效力, 惟既非与民事诉讼自为判断之事实及证据相同,该民事确定判决於 民事诉讼程序从未调查此部分事实及证据而为判断,即非以此作为 民事确定判决之判决基础,自无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之适用,否则该民事确定判决将随时可能因其後行政争 讼之结果而决定有无再审之事由,显非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 16 条第 1 项规定之立法意旨。又依照问题(一)乙说之说明,民事 诉讼与行政争讼就相同之事实及证据所为之判断不同,即不得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遑论不同之事实及 证据,自更无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1 款规定之适用 。至有无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1 项第 13 款规定之适用,则 属另一问题。 初步研讨结果: 采乙说。 审查意见: 研讨结果:问题一采甲说(经付表决结果:实到人数 29 人,采甲说 15 票,采乙说 7 票) 问题二采甲说(经付表决结果:实到人数 29 人,采甲说 13 票,采乙说 3 票)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3:12) ※ 编辑: powerslide 来自: 220.136.36.128 (01/2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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