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CKMANX6 ( )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驻站律师邀请
时间Sun Jul 17 22:23:32 2011
※ 引述《wistfulheart (苍音掀涛洗星辰)》之铭言:
: 各位律师你们好:
: 首先谢谢板主同意我po这篇文章,如果被嘘爆了,我会识相地自己删文XD
: 我是法律谘询家的工作人员(www.law110.com.tw),诚挚地邀请各位律师加入我们的驻站
: 律师行列。
: 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个网站:
: 这个网站是完全免费的,目前我们已邀请27位律师加入。我们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让需要
: 法律协助的人能第一时间在网路上得到律师的帮助。对律师而言,这并不单只是一件作公
: 益的事情。因为我们有设立一个积分制度(之後会再增加),鼓励律师多回答,久而久之,
: 当发问者一上来这个网站,他们就会知道哪些律师比较热心,哪些律师的专长是什麽…所
: 以对律师来说,这也是一个增加业务量的机会(当事人自己透过我们网站去连络律师,我
: 们不收任何费用,就纯粹提供一个法律谘询平台而已)。
: 我们也正与一些媒体谈合作,将来会不定时针对重大社会议题向律师邀稿,一来宣传网
: 站,二来也增加律师的曝光度,我们的目标就是有一天当大家遇到法律问题,就会先想
: 到这个网站,因为在法律谘询家他们可以得到帮助。
: 诚挚地邀请各位律师加入法律谘询家,有任何问题与建议都欢迎寄到我站内信箱。
: 感谢您看完这篇文章,也敬祝各位律师业绩长红!!
我之前在板上
#1D74MXLS(目前编号第1504篇)有贴下列这个惩戒决议: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251/ch03/type5
/gov22/num7/Eg.htm
http://tinyurl.com/2chxv89
有律师去政府机关担任轮值的法律谘询律师,回答了一位民众问题之後,又接
受该民众的对造委任,结果被惩戒。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定要把每件法律谘询当事人姓名及案件内容都要记清楚,
以免不小心被惩戒。就算是在政府机关面对面接受谘询都有这种风险,更何况是只
在网路上回答问题,根本不知道回答对象的真实身分,对案情的了解也极有限,出
事的可能性更高。
再者,你说会有积分制度,就表示询问人知道回答律师的身分,未来引起纠纷
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纵然最後律师惩戒委员会明察秋毫,认为我们因为无从查证受谘询对象身分而
不予惩戒,但困扰已经造成,惩戒决议书也会登在行政院公报流传於世,伤害无从
弥补。
在这种问题没有获得厘清以前,大家最好还是小心点,不要轻易加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3.168.198
1F:推 Shinier:推 我在上一篇推文就有提到委任关系不明会出事 07/17 23:20
2F:→ Shinier:在米国此类纠纷已有不少例子 这跟谢X武主持节目不同 07/17 23:21
3F:→ Shinier:不是自行设立的法律观念宣导 而是涉及律师业务内容 07/17 23:22
4F:→ Shinier:这不是大学提供的法律服务 也不是签了委任状办事 07/17 23:23
5F:→ Shinier:在权责不明的平台上进行案件 受害的不是当事人就是律师 07/17 23:24
6F:→ ROCKMANX6:案情不明,律师也容易给错答案。我的前老板就说他绝不接 07/17 23:25
7F:→ ROCKMANX6:受电话谘询,有什麽事情带资料到事务所来讲。 07/17 23:26
8F:推 wistfulheart:如果网站想要保护律师,有没有什麽办法呢? 07/18 13:56
9F:→ wistfulheart:比如让律师可以匿名之类的 07/18 13:57
10F:→ watertip:你去医院会找匿名医生看病吗? 07/18 22:57
11F:→ ROCKMANX6:想要保护律师的方法,就是让律师可以完全知悉当事人的资 07/18 23:05
12F:→ ROCKMANX6:料以及案情。 07/18 23:05
13F:→ ROCKMANX6:重点应该是这个,至於律师匿名,在下认为并不妥当。 07/18 23:06
14F:推 Shinier:问题不在於保护律师 而是伦理规范跟全联会目前不同意这 07/20 09:41
15F:→ Shinier:种作法 理由很多 最关键的是主要执业内容(专业义务)很 07/20 09:41
16F:→ Shinier:重视委任人间的信赖关系 这个概念在律师业本身就跟开放性 07/20 09:42
17F:→ Shinier:的网路平台有所冲突 不然104早就开始仲介医师律师业务了 07/20 09:44
18F:→ Shinier:w兄这个IDEA很有经济上参考价值 但是对於律师业或法律相 07/20 09:45
19F:→ Shinier:关的业务内容 并不适合在网路上以简单的谘询或解答方式来 07/20 09:48
20F:→ Shinier:操作 对於当事人而言 此类平台提供的保障也不够 无法确 07/20 09:49
21F:→ Shinier:认责任归属 严重时不是坏了律师名声 就是伤了当事人权益 07/20 09:50
22F:→ Shinier:基於委任、信赖这些在律师业很重要的概念及规范 网路谘询 07/20 09:51
23F:→ Shinier:至少在现况下是无法达到双赢的结果 07/20 09:52
24F:→ Eventis:如果只是要好意施惠的话, 开个知识家一样的论坛应该就够用 07/20 10:47
25F:→ Eventis:了; 不然当事人抱着他是律师我来问他的心情来谘询, 回覆人 07/20 10:48
26F:→ Eventis:以我是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即律师的地位去给予建议, 中间如 07/20 10:49
27F:→ Eventis:果有磨擦(姑不论有没有到malpractice), 那要怎麽算? 07/20 10:49
28F:推 ixixet:这就跟你和医生电话听诊、建筑师或设计师不看现场画图, 07/21 10:40
29F:→ ixixet:一样危险,且网站打字会比面对面说话更清楚吗?? 07/21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