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请问有关家事事件法扶养费之执行部分?
时间Sat Jul 7 20:52:35 2012
※ 引述《Christineyu (小妤)》之铭言:
: 小妹不才,向各位道长请益:
: 家事事件法193条前段「未成年子女扶养费债权之执行,不受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规定之限制」,该强制执行法第122条规定,是否仅列举规定?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
: 条例第42条「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家事事件扶
: 养费执行之规定,是否及於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42条退休俸之范围?翻阅家事事
: 件法第193条之立法理由,似乎包含各种不得扣押之规定,但法条规定又不是如此明确,
: 不知各位道长有没有这方面实务经验,或足以支撑扶养费执行及於退休俸的依据?
: 因小妹手上有件家事案件调解中,我方当事人表达经济已陷窘迫,对方有高额退休俸,
: 虽然依新上路的家事事件法已不用缴纳执行费,但仍可能执行无着,因此决定在事证都
: 对她有利的情况下,在调解阶段即放弃她的权利,而无法等着先执行看看,没结果再来
: 想办法。所以小妹希望能找到明确的依据,让她放心将来的执行不致无结果,谢谢各位
: 道长。
强制执行法第122条
第1项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福利津贴、社会救助或补助,不得为强制执行。
第2项
债务人依法领取之社会保险给付或其对於第三人之债权,系维持债务人及
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大法官会议解释第596号解释理由书
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属於私法上之债权,亦为宪法财产权保障之范围。民法第二百九
十四条虽规定债权依其性质不得让与,或债权禁止扣押者,即不具让与性。惟劳动基准法
对於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并未如劳工受领职业灾害补偿之权利明文规定不得让与、抵
销、扣押或担保(第六十一条参照),退休劳工自得依其权利存续状态,享有自由处分之
权能,得为让与或供债务之担保。劳工之雇主或债权人亦得对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主张
抵销,或依法向法院声请扣押,以实现其债权。倘立法者於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雇主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存储,不得作为让与、扣押、抵销或担保之标的外,又
规定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对於劳工退休生活之安养而
言,固系保障,惟对於劳工行使「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亦将形成限制,对於劳工之雇主或
其他债权人而言,则属妨害其私法上债权之实现,限制其受宪法所保障之财产权。因此是
否规定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为让与、抵销、扣押或供担保之标的,既然涉及劳工、
雇主及其他债权人等财产权行使之限制,自应由立法者依客观之社会经济情势,权衡劳工
退休生活之保护与劳工、雇主及其他债权人之财产权行使限制而为规范。
....
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十四条规定:「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虽限
制退休公务人员及其债权人之财产权之行使,惟其目的乃为贯彻宪法保障公务人员退休生
活之意旨,权衡公务人员及其债权人对其退休金行使财产上权利之限制而设。劳动基准法
未如公务人员退休法规定劳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系立法者考量
公务人员与劳工之工作性质、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并衡酌限制公务人员请领退休金之权利
成为扣押、让与或供担保之标的,对於公务人员及其债权人财产上权利之限制,与限制劳
工请领退休金之权利成为扣押、让与或供担保之标的,对於劳工、雇主或其他债权人等财
产权行使之限制,二者在制度设计上,所应加以权衡利益冲突未尽相同,并考量客观社会
经济情势,本诸立法机关对於公务人员与劳工等退休制度之形成自由,而为不同之选择与
设计,因此,无由以公务人员退休法对於公务人员请领退休金之权利定有不得扣押、让与
或供担保之规定,而劳动基准法未设明文之规定,即认为对於劳工之退休生活保护不足,
违反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劳工之意旨,并违反宪法第七条之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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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大法官会议解释後....现行法分别规定:
公务人员退休法第26条
请领退休金、抚慰金、资遣给与之权利,不得作为扣押、让与或供担保之标的。
劳工退休金条例第29条规定:
劳工之退休金及请领劳工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
1、公退法第26条、劳退条例第29条关於[请领退休金之权利]执行方式,必须依强制执行法
第115条~第122条之方式执行之。换言之,具体操作上,系以执行处向原本向公务员、
劳工给付退休金之机关,以扣押命令方式为之。收受扣押命令者,即为该第三人机关。
此部分均有强制执行法第122条第1项中所谓[依法领取...]之守备范围。
2、又一旦上开之请领权利,因给付後,请领权利即为消失(如果是一次性的全部领取),倘
若於此时方予以执行,执行方式将有差异。当机关给付方式为现实给付,一经给付,即
发生与执行债务人自有金钱混同。重点将在於债权人有无柯南的侦探能力找到该金钱,
并通知执行处处理(因为标的明确已经是金钱了,我不是很清楚执行方式依据基础,请
专家补正);如果给付方式为将款项拨入特定金融机构帐户,执行方式仍然为强制执行
法第115条~第122条之规定,请执行处发函给该银行扣押命令(扣押标的:执行债务人对
银行之消费寄托返还请求权),扣押该笔款项(看谁手脚快)。
3、麻烦的是,劳退条例第29条前段[劳工之退休金]部分,当给付劳工退休金之机关,以给
付劳退金意思汇入退休金专户,该退休金即成为强制执行法第122条第1项[依法]不得扣
押之标的或权利,理论上亦不发生混同。基於此,公务人员退休保障劣於劳工退休。
(扯远了...)
4、小妹表示,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42条规定
[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没有第3点的问题,请走上开1、2程序。有错请劳各位道长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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