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tineyu (小妤)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请问有关家事事件法扶养费之执行部分?
时间Sat Jul 7 22:43:49 2012
※ 引述《defent (台中,我们夏天见。)》之铭言:
: 2、又一旦上开之请领权利,因给付後,请领权利即为消失(如果是一次性的全部领取),倘
: 若於此时方予以执行,执行方式将有差异。当机关给付方式为现实给付,一经给付,即
: 发生与执行债务人自有金钱混同。重点将在於债权人有无柯南的侦探能力找到该金钱,
: 并通知执行处处理(因为标的明确已经是金钱了,我不是很清楚执行方式依据基础,请
: 专家补正);如果给付方式为将款项拨入特定金融机构帐户,执行方式仍然为强制执行
: 法第115条~第122条之规定,请执行处发函给该银行扣押命令(扣押标的:执行债务人对
: 银行之消费借贷返还请求权),扣押该笔款项(看谁手脚快)。
: 3、麻烦的是,劳退条例第29条前段[劳工之退休金]部分,当给付劳工退休金之机关,以给
: 付劳退金意思汇入退休金专户,该退休金即成为强制执行法第122条第1项[依法]不得扣
: 押之标的或权利,理论上亦不发生混同。基於此,公务人员退休保障劣於劳工退休。
: (扯远了...)
: 4、小妹表示,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42条规定
: [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 没有第3点的问题,请走上开1、2程序。有错请劳各位道长指证。
感谢道长回应。
我现在比较困扰的,是目前可能要执行的是家事事件法的扶养费,该条有排除强制执行法
第122条之适用,而其立法理由有写到,法官在为扶养费的决定时,应该已将扶养人目前
的能力均考虑进去,故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法第122条之适用,但家事
事件法只写到强制执行法第122条,而未进一步明文扩及其他相类规定。
执行我是希望从退辅会拨出时就封住,不要等到拨入对方户头,虽然等到退休俸成为存款
就确定可以执行,但要在钱进银行那天且在被领走前刚好封到,可是要天时地利人和,而
且仅及於法院公文到银行那天,每拨一次就算时间去银行封实在是太高难度。
如果家事事件法排除强制执行法第122条之规定,效力是及於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
第42条,我方就有直接从退抚会取得退休俸的机会,而不是期待着不确定因素太大的银行
存款,我希望能确定可以每月直接从退辅会封到月退俸,意即,退休俸不得扣押之规
定本质,是否同强执的「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
又如果确定可以直接从退辅会执行月退俸,不知是不是也是每次扣三分之一…
※ 编辑: Christineyu 来自: 123.205.15.42 (07/07 22:54)
1F:推 cc5417:查封对方的银行帐户 07/09 09:38
2F:推 deann:那如果对方领现 或是换其他帐户呢 就没辄了 07/09 13:36
3F:→ defent:家事事件法第193条中称不受强执122限制,看立法理由应该指 07/09 14:09
4F:→ defent:的是不受强执第122条第2项之限制,所以仍须受第1项之限制 07/09 14:10
5F:→ Christineyu:不过从法条文意看不出有一项二项的区别,能直接从源头 07/10 20:42
6F:→ Christineyu:封是最好的。家事事件法新法上路,体系还待大家摸索。 07/10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