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法学之路永无止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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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各位道长刑附民裁判费的问题?
时间Mon Nov 19 10:11:51 2012
有关刑事附带民事的裁判费,不才提供几个意见供各位参考
(一)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3号判例意旨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於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回复其损害,除被告外,以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为限,至
於依契约应与刑事被告负赔偿责任之人,不得於刑事诉讼程序对
之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二)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80号判决意旨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又该条
项所定附带民事诉讼之对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负
损害赔偿责任之人,惟附带民事诉讼之原告所主张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经认定系共同侵权行为之人,始得谓为依
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否则对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难谓为合
法。
(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带民事诉讼,…,纵其移送前提起此
项诉讼,不合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项关於诉之不合法之规定情形时,但其移送後
之诉讼程序,既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即属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
一项第六款所谓起诉不备其他要件,仍应依该条款项之规定,以
裁定驳回之。」
(三)懒得找了,大致上意思就是,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的情况,
仍然可以用诉之追加的方式,换句话说,法院不可以直接裁定驳回
而应该用诉之追加办理(此时要补徵诉讼费用)
因此,如果所追加的是「契约请求权」、或者「并非刑事所认定之共同
犯罪行为人」,则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之要件,此部分应该要以「诉之
追加」的方式来办理,所以「请求金额本身不是重点」,而是「请求权
基础有无变更」。
换言之,就算所请求都是600万,但除了侵权行为外,同时又主张债务不
履行,这时候,债务不履行的部分,可能就会有需要补缴裁判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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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98.182
1F:→ dnoteb:第二个共同侵权行为的部分,也有法院采不同见解。 11/19 10:17
2F:→ dnoteb:只有契约请求权的部分是确定不行! 11/19 10:18
3F:推 APUDOOR:人家的问题是声明扩张缩减 你这实务见解是请求权基础追加 11/19 14:23
4F:→ APUDOOR:好像不同 11/19 14:23
5F:→ dnoteb:是阿 我直接回答了阿..请求权没追加 扩张缩减都没影响阿.. 11/19 14:49
6F:→ dnoteb:如果你扩张的请求是不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就会有补缴的问题 11/19 14:50
7F:→ dnoteb:如果原本没有请求精神慰辅金..现在请求不也等於追加? 11/19 14:50
8F:→ dnoteb:金额是否增加 本身不是重点阿...请求权才是重点吧.. 11/19 14:52
9F:→ didadi:我觉得....你的回答和他的问题好像是两回事 XD 11/19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