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iseb (hi)
看板Lawyer
标题Fw: [认真] 我对赖芳玉律师有些意见..关於牙医案
时间Fri Jan 18 11:42:00 2013
※ [本文转录自 sex 看板 #1G-CHmyv ]
作者: hariseb (hi) 看板: sex
标题: [认真] 我对赖芳玉律师有些意见..关於牙医案
时间: Fri Jan 18 11:41:34 2013
前面有人贴过文字新闻了 我再贴一下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3QskTCNKYQ
先纠正一下新闻标题 女生是原告 原告不须要辩护 所以不能称为辩护律师
再来 今天这个案情 如果大家是看了懒人包等等的资讯
而对产生了一些对哪一方不满 或对哪一方同情 都可以理解
且在案情的司法程序结束之前 就先发生了遗憾的结果 更引起了不同的情绪
但因此直接把所有的责任都算在被告的身上 这样对吗?
印象中 在事发之後 原告还有接受访问 和上网发表说希望不要有下一个人受害等等
姑且不论真正的实情如何 至少双方已经是在角力的阶段了(透过司法、媒体、网路)
言论都是对自己有利 对对方不利 不都是这样吗? 尤其牵扯到男女之情
那麽 只因为被告在法庭上说:
"谢谢她,让我找到真爱,结了婚生下可爱宝宝。"
就认定这段话就是引发原告自杀的主因 这样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合理呢?
原告最後选择轻生固然令人觉得遗憾 但有谁能确知她内心的真正的想法呢?
再来是被告的那句发言 这样的话语 是不是讥讽又要如何认定?
网路上的抒发文不也都常常有类似这样的发言吗?
"谢谢前任,让我知道现任的好.." "谢谢曾经伤害过我的人,我因你们而成长.."
"谢谢抛弃我的人,我现在活得更快乐.." 等等
类似这样的文字算是讥讽 或只是自我安慰的发言 或其他动机 怎麽认定呢?
而赖芳玉律师竟然说请法官斟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的十年有期徒刑的规定(刑226)
如果这样的言论是一般的乡民基於旁观者的义愤 那也就算了
但身为一位知名的律师 讲这种话除了满足大家的一时情绪 还有什麽?
若真把被告的期刑判重一点 又能怎麽样呢?
是要让大家知道 若要让对方不好过 选择激烈的手段玉石俱焚真的有效吗?
更何况如前面所说的 被告的庭上发言与原告的自杀还难以认定有直接因果关系
加上被告自陈已有妻小 若判重刑的话 对他目前的家庭不也是另一个悲剧?
希望大家除了基於情绪的指责之外 能够再以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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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89.116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hariseb (111.251.89.116), 时间: 01/18/2013 11:42:00
1F:推 ChrisBear:226的规定本来就是很宽松 只要被害人羞愤自杀 就成立 01/18 11:53
2F:嘘 Whilsper:这麽义愤要不要直接投书媒体告诉大家法律怎麽适用? 01/18 12:02
在错误上面继续累积错误 除了遗憾之外还会更遗憾 有感而发而已
※ 编辑: hariseb 来自: 111.251.89.116 (01/18 12:09)
3F:嘘 dnoteb:所以呢? 你可以表达意见 但这跟律师有什麽关系? 请去黑特 01/18 12:07
赖律师的发言 想看看其他律师怎麽看
4F:→ dnoteb:以上... 01/18 12:08
※ 编辑: hariseb 来自: 111.251.89.116 (01/18 12:10)
5F:→ Whilsper:还怎麽看?你定见都那麽重了,不认同还要吐你鬼扯吗? 01/18 12:12
6F:→ Whilsper:要徵询律师意见你自己去作法律谘询就好,专程来取暖? 01/18 12:13
7F:嘘 dnoteb:讲的很好阿,他本来就是原告的代理人,不然要为被告讲话吗 01/18 12:13
8F:嘘 dnoteb:至於你的论点,那是被告律师该帮他主张的,有没有道理是法 01/18 12:18
9F:→ dnoteb:官决定的,你考上法官,就可以由你决定,谢谢 01/18 12:19
谢谢
10F:→ defent:赖律师名气算大,人肉无效,开始攻击别的方面了吗? 01/18 12:22
我是针对她对该案的公开言论发表看法 可受公评之事 并无涉及人身攻击
※ 编辑: hariseb 来自: 111.251.89.116 (01/18 12:26)
11F:嘘 lukehong:因为这样的犯後态度 斟酌226刑度来量刑 有啥不对 01/18 12:28
12F:嘘 SyLvEsKiLlEr:我以为你要讲什麽八卦 结果完全没有 01/18 12:28
的确没有八卦
※ 编辑: hariseb 来自: 111.251.89.116 (01/18 12:29)
13F:→ ROCKMANX6:226是不是有鼓励自杀之嫌? 01/18 12:37
14F:→ alawyer:单从律师角度来看,不论案情,这位大律师做了最负面的示范 01/18 14:27
15F:→ alawyer:。想必参加过律训的道长,应该都可以知道我在指什麽。 01/18 14:28
16F:→ alawyer:不过这位大律师会这样也不意外,因为她好像没有律训?还是 01/18 14:29
17F:→ alawyer:第一期的?? 01/18 14:29
18F:推 PROJOE:拍写发问一下楼上道长是指啥? 是指涉入太深? 01/18 16:18
19F:→ PROJOE:律训可能打瞌睡没听到.... 01/18 16:19
20F:→ dnoteb:我律训都有在听 可是我也不知道再指什麽...好深奥 01/18 22:08
21F:→ defent:说226是鼓励自杀好像太严重了,用自己必死的生命去换也太傻 01/18 22:22
22F:嘘 sese5566:我看三句就想end了 01/19 01:59
23F:→ alawyer:陷入过深,律师不宜。 01/19 15:37
24F:推 dnoteb:私底下陷入过深当然不宜,在电视上陷入过深,会让一般人印 01/21 14:15
25F:→ dnoteb:象深刻,认为这个律师有名气又有同理心,案子自然就会来了 01/21 14:16
26F:→ alawyer:这样来的案子则见仁见智。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01/22 09:13